引言
Q1:如果发现配偶只是为了签证或者钱才跟我结婚,我能以欺诈为由把婚姻撤销吗?
A:在澳洲不能。《婚姻法 1961》第23B(1)(d)(i)条把欺诈解释得非常窄,只涵盖你被骗了对方的身份、或者被骗了仪式本身是什么,不包括对方动机上的谎言。即便对方完全是为了移民或者钱才结婚,婚姻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参考案例:Marquis [2012] FamCA 137
Q2:如果对方在跟我结婚时还跟别人有合法婚姻,法院是不是只判我们婚姻无效,对方就没事了?
A:不是。家事法庭会判婚姻无效,但还有一项责任:把材料移交律政署,因为《婚姻法 1961》第94条规定的重婚是联邦罪,最高可判5年监禁。 参考案例:Hyun & Namgung [2012] FamCA 146
Q3:我真的以为前一段婚姻的离婚令下来了才再婚,这能让我避开刑事追诉吗?
A:光凭主观相信不行。重婚罪只看你再次走入婚礼时是否仍然处于合法婚姻状态,主观认知通常不能阻止法院移交。更严重的是,在结婚通知书上勾选从未有过合法婚姻这一选项,本身就是第 104 条下的另一项罪。 参考案例:Kirvan & Tomaras [2018] FamCA 171
什么样的欺诈才能让澳洲婚姻无效?
很多人以为只要对方在结婚前对自己有过谎言,事后都可以以欺诈为由撤销婚姻,但澳洲法律把这条线画得非常窄。能让婚姻无效的欺骗,只针对你跟谁结婚、或者你参加的是什么仪式这两件事;对方在动机上撒的谎,比如为了签证、为了钱、装感情,都不算。
适用法是《婚姻法 1961》第23B(1)(d)(i)条,原文写道:
"...the consent of either of the parties was not a real consent because it was obtained by duress or fraud..."
澳洲法院在这里画了一条非常明确的边界。欺诈只有指向对方身份、或者仪式性质本身时才成立。如果你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参加婚礼,也清楚地知道身边站的是谁,法律就认定你的同意是真实的,哪怕对方在所有其他事情上都撒了谎。
实务上的意思是,所谓便利婚姻(marriage of convenience),也就是有一方完全为了签证或者经济利益而结婚的情形,在澳洲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法院的工作不是去审查这对夫妻是不是真的相爱,而是核对结婚誓言交换的那一刻形式要件有没有满足。动机上的欺骗,跟身份上的欺诈,在法律上是两回事。
案例分析:Marquis [2012] FamCA 137
双方于 2000 年在欧洲结婚。婚后丈夫回到澳洲,接下来五年都在为妻子办签证,期间数次飞回欧洲维持关系。妻子在 2005 年终于拿到签证抵达悉尼,两人又共同生活了五年,到 2010 年分居。
分居后丈夫申请婚姻无效令。他主张妻子后来承认结婚只是为了拿澳洲国籍,认为这构成欺诈和虚假陈述,因为自己一直以为这是一段建立在相爱基础上的婚姻。
判决:申请被驳回。法官接受丈夫确实痛苦,但认定动机上的谎言并不符合让婚姻无效所需的欺诈定义。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丈夫弄错了妻子的身份、也没弄错婚礼的性质,因此婚姻仍然有效。
"In summary, then, I conclude that the term 'fraud', as it appears in s 23B(1)(d)(i) of the Marriage Act, has a fairly limited scope. Its concern is with fraud as to the identity of the other party or as to the nature of the ceremony, and not as to the motives of a party in entering into the marriage."
实务结论很直接。澳洲不会因为你的配偶骗了你的感情、骗了你说想要小孩、或者骗你说只想拿个签证,就撤销你们的婚姻。如果你真正不满的是对方的动机,那么应该走《家庭法 1975》下的财产分割和子女安排的路径,而不是申请婚姻无效。
澳洲什么时候重婚会变成刑事罪?
本身已经有一段合法婚姻还没解除的人,只要再走入下一场婚礼,重婚罪就在那一刻同步成立。家事法庭从这一刻起就走双轨:一边宣告第二段婚姻无效,一边把材料移交律政署刑事追诉。
刑事条款是《婚姻法 1961》第94条:
"(1) A person who is married shall not go through a form or ceremony of marriage with any person. Penalty: Imprisonment for 5 years."
第94条定义了犯罪行为,第23B条则负责民事效力:在你已经合法属于他人配偶的状态下再次结婚,第二段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论有没有正式的判令。第二段婚姻在法律意义上从未存在。
很多人没意识到的是这种双轨打击。家事法庭在审理婚姻无效申请时一旦发现重婚事实,就会先判无效令,把双方民事身份理清。然后因为重婚属于联邦罪,法院有移交义务,会把卷宗送到律政署或者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再加上第 104 条另外针对向婚礼司仪做虚假陈述这一行为设了罪名,同一次行为可能引来两项独立的指控。关于以为离婚办完了又再婚这种意外型重婚的更详细解读,可参阅前任没办离婚我再结婚是重婚吗。
案例分析:Hyun & Namgung [2012] FamCA 146
双方在澳洲共同走过婚礼。后来申请人发现,举行这场澳洲婚礼时,被申请人在韩国还有一段合法未解除的婚姻。由于这段韩国婚姻从未离婚,被申请人在澳洲法律下根本不具备再次结婚的资格。
申请人拿出韩国婚姻仍然存续的证据,请求法院判定澳洲婚礼无效。澳洲刑法对重婚采用严格责任,看的是再次结婚那一刻是否仍处于合法婚姻状态,主观解释一般不能动摇这一事实认定。
判决:Rees J 法官判决婚姻无效,理由是被申请人在举行澳洲婚礼时仍属合法婚姻状态。法院没有就此打住,进一步把卷宗移交律政署,理由是被申请人看起来已经触犯了重婚罪。
"I am satisfied that at the time of the marriage between the applicant and the respondent the respondent was lawfully married to another person... I, therefore, pronounce a decree of nullity of the marriage between Ms Hyun and Mr Namgung. On the face of the matters before me, it would appear that a crime has occurred and that the respondent has committed bigamy and I refer the papers to the Attorney-General."
前一段婚姻还在,下一段婚姻就自动作废,并且把你暴露在最高 5 年监禁的风险下。家事法庭在这种情形下不是被动记录员,而是会主动上报。一次对海外离婚状态的误判,可能在同一次开庭里,就从家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双方都明知前一段婚姻没解除会怎样?
如果双方都知道前一段婚姻还没解除却仍然结婚,事情就不再是单纯的民事无效问题。法院会把双方都清楚这一事实当作加重因素,几乎一定走刑事移交,而不是从轻处理。
《婚姻法 1961》第104条专门惩罚那个为婚礼铺路的谎言:
"A person shall not give a notice to an authorised celebrant under section 42, or sign a notice under section 42 after it has been given, if, to the knowledge of that person, the notice contains a false statement or an error or is defective."
这一条会叠加在第94条重婚罪之上。重婚本身最高 5 年监禁,向司仪虚假陈述则另设最高 6 个月监禁的处罚。两条罪可以并行:第二次结婚这一物理行为算一项,伪造结婚通知书这一文书欺诈又算另一项。
重婚的严格责任性质让我以为没事这种辩解几乎不可能成立。根据《刑法 1995》第 6.1 条,公诉方甚至不需要证明你有故意违法的意图,只需要证明你在再次结婚那一刻仍处于合法婚姻状态。而一旦你在结婚通知书上明知故犯地写下虚假信息,主观无意这条退路也彻底封死。
案例分析:Kirvan & Tomaras [2018] FamCA 171
妻子在 2015 年于海外与第一任丈夫结婚,后来持学生签证移居澳洲。她虽然递交了离婚申请,但因送达问题延误,最终离婚令直到 2017 年 10 月 22 日才下达。期间她已经与 Tomaras 先生同居,受到文化压力的影响,两人在 2017 年中旬就办了婚礼,比离婚令生效早了好几个月。法院认定妻子和 Tomaras 都清楚她和前夫的离婚还没正式办完。
办理结婚手续时,妻子在司仪面前的婚姻状态一栏写下了从未有过合法婚姻。没有证据显示司仪被告知存在尚未办完的离婚程序或者前一段婚姻。法官另外注意到,他们后续申请婚姻无效令,看起来更像是一种为内政部签证申请铺路的策略性动作,目的是把民事身份清理干净。
判决:Berman J 法官根据第23B条判决婚姻无效,因为妻子在举行婚礼时仍合法属于他人配偶。又因为双方明知故犯、对法律明显藐视,法院进一步把卷宗移交律政署,移交范围明确包括第94条重婚罪与第104条虚假陈述罪两项。
"It is difficult to view the wife's conduct and perhaps that of the husband as anything less than a wilful disregard of the requirement that she make 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in relation to her marital status... I consider that the conduct of the wife and the husband to be blatant in order to undergo a marriage ceremony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y knew that it was not permissible to do so."
实务上有两点要记住。你对离婚令何时生效的判断不准,一旦签下司仪的文书就不能再当作免责事由。而你如果在离婚还没下来的时候就勾选从未有过合法婚姻这一选项,那一笔虚假陈述本身就是联邦罪,家事法庭有义务把它报上去。
什么样的婚姻问题不算欺诈或者重婚?
《婚姻法》里有几条补救条款(saving provisions),专门用来保护行为出于善意但程序上出了差错的当事人。法院非常清楚地把善意的程序疏漏和明目张胆藐视联邦法律的行为区分开来——前者用补救条款托住,后者按欺诈或重婚处理。
主要靠两条补救条款撑场。第48(3)条规定,如果司仪本身缺少授权但至少一方诚实地相信他有授权,且双方都明确想要成为合法夫妻,那么婚姻仍然有效。第113条则负责已婚夫妇的第二次仪式,比如宗教意义上的重温婚誓,只要双方按规定通知司仪,并出示已有的结婚证书,就可以进行。这些规则被无意中漏掉时,法院通常按民事错误来处理,不会按犯罪来处理。
在 Anouihl & Temke [2017] FamCA 325 一案中,一对自 2008 年起已合法结婚的夫妇,次年举办了一场宗教意义上的重温婚誓仪式。他们没有满足第113(5)条的通知要求,司仪误把这场宗教仪式登记成了第二次合法婚姻。多年后离婚程序中发现这处重复登记,法院判定第二次登记无效。因为双方本就是彼此的合法配偶,这属于可以修正的行政错误,根本谈不上重婚。
在 Brune & Cline [2018] FCWA 209 一案中,举行婚礼前 5 天司仪的执照已过期。法院仍然依据第48(3)条的诚实相信条款判定婚姻有效。法官接受丈夫真的相信牧师有授权,双方也都确实想要在那天结为夫妻。这个案子说明,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成为合法夫妻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司仪文书上的小瑕疵。
在 Rahimi & Moradi [2023] FedCFamC1F 151 一案中,妻子试图让她 2010 年在斐济举行的婚礼被宣告无效,主张那只是一场象征性仪式,没打算登记。法院审查了一份带有斐济登记官印章的真实结婚证书后,驳回了她的主张。既然仪式当时满足了所有法律要件,妻子事后想把性质改写成象征性也无法推翻这份官方书面证据。
| 对比维度 | Kirvan & Tomaras [2018] | Brune & Cline [2018] |
|---|---|---|
| 瑕疵性质 | 故意在离婚生效前再婚 | 司仪执照在婚礼前 5 天到期 |
| 当事人心理状态 | 明知故犯,向司仪虚假陈述 | 诚实相信司仪有授权 |
| 可援引的补救条款 | 无 | 《婚姻法 1961》第48(3)条 |
| 判决结果 | 婚姻无效 + 移交律政署(第94条 + 第104条) | 婚姻有效并予登记 |
| 决定性因素 | 故意欺骗司仪和国家 | 善意意图成为合法夫妻 |
决定性因素:两案的结果差异,关键在心理状态。当事人善意行事、瑕疵属于行政性,补救条款就介入并保住婚姻。当事人明知故犯欺骗司仪,没有任何补救条款能救,法院就按刑事路径处理。
"Whilst the applicant does not concede the veracity of the Certificate of Marriage, in the absence of any evidence to the contrary, I am easily able to find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Marriage is an authentic document... the parties were therefore lawfully married."
边界其实很清楚。澳洲制度不会因为当事人真心想守法却出了文书纰漏就处罚谁。但只要法院察觉到刻意隐瞒或者明显的藐视态度,事情就从家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总结
这六个案例放在一起看,澳洲法律在婚姻效力与感情诚意之间画了一道清晰的界线。善意的当事人,制度会用补救条款托住;明知故犯的当事人,法院会启动刑事追诉。关于离婚未生效就再婚这种日常风险的更详细分析,可参阅前任没办离婚我再结婚是重婚吗。
案例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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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上的欺骗不能让婚姻无效。 Marquis 案确认第23B(1)(d)(i)条下的欺诈仅限于身份或仪式性质,不涵盖动机层面。骗签证、骗钱、骗感情都不构成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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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婚姻仍然存续,自动触发婚姻无效 + 刑事移交。 Hyun & Namgung 案确认家事法庭一旦发现前婚未解除,就有联邦层面的移交义务,要把疑似重婚案件送到律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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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司仪虚假陈述是单独的联邦罪。 Kirvan & Tomaras 案确认在结婚通知书上明知故犯地填错婚姻状态,构成第104条独立罪名,可以叠加在第94条重婚移交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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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程序疏漏会被补救条款救下。 Brune & Cline 案确认司仪执照过期并不必然让婚姻无效,前提是双方诚实相信他有授权(第48(3)条);第113条对意外重复登记也起类似保护作用。
实务建议
| ✅ 应当做的 | ❌ 不应做的 |
|---|---|
| 等离婚令正式生效后再举行新的婚礼 | 不要把已递交或者 decree nisi 当成可以再婚的绿灯 |
| 在结婚通知书上如实披露所有婚姻状态,包括任何海外婚姻 | 不要在前婚还有效的情况下勾选从未有过合法婚姻 |
| 如果你真正不满的是对方动机或品行,咨询律师走财产分割、子女安排、配偶赡养这些途径 | 不要指望以便利婚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不会同意 |
| 核实司仪的当前授权状态,重温婚誓务必按第113条履行通知程序 | 不要假设善意能掩盖所有行政瑕疵,尤其是你早知道授权有问题的情况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