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遗产和私校学费如何影响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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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债务、遗产和私校学费如何影响澳洲子女抚养费评估
法院按《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117 条把继承遗产视为财务资源,权衡真实债务与支付能力后再判私校学费等非定期抚养费。

引言

Q1我自己有不少债务,法院还会判我额外付私校学费这种抚养费吗?

A真实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必须纳入考虑,但债务本身不会自动免除你的责任。法院会先核实你的债务是否真实必要,再衡量你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原审法官忽视了一笔已确认的重大税债,那就构成上诉理由。 参考案例:Yanda & Jacome [2023] FedCFamC1A 116

Q2如果对方继承了一大笔遗产,但工资还是不高,我能要求提高抚养费吗?

A继承遗产属于财务资源,根据《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117 条第(2)(c)(ia)款构成特殊情况。法院可以判令对方动用本金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即使他们每年的申报收入很低。 参考案例:Beard & Fisher [2013] FCCA 755

Q3富有的一方坚称自己从没同意送孩子上私校,法院能强制他付学费吗?

A如果父母双方在婚内一起办理了入学并签了缴费协议,法院通常会判他继续支付。分居后单方面写信给学校撤回同意,往往无法免除这份责任。 参考案例:Blatch (No 5) [2022] FedCFamC1F 651


澳洲抚养费里的偏离评估到底是什么?

偏离评估指的是法院或 Services Australia 偏离标准抚养费公式,因为公式得出的结果不公平。公式只看父母最近一年的应税收入和照顾比例,看不到隐藏的财富,看不到继承遗产里的资本,看不到大额债务,也看不到私校学费这类特殊开支。

法律依据是《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117 条第(2)款,里面列了 10 种偏离评估的理由。其中三种最常被资产丰厚或收入低的一方触发:

  1. **第 8 项理由(s 117(2)(c)(ia))**适用于父母任意一方的收入、财产或财务资源没有在评估中得到充分体现的情形。
  2. **第 8 项的另一面(s 117(2)(c)(ib))**针对赚钱能力。如果一方明明能赚得更多却选择少报,法院可以提高评估金额。
  3. **第 3 项理由(s 117(2)(b)(ii))**针对以双方曾经认可的方式照顾、教育或培训孩子所产生的高额费用。这是要求另一方支付私校学费的法律入口。

法院作出偏离命令前要走三步检验:

  1. 必须符合 10 种理由中的至少一种。 比如付款方藏有财务资源,或孩子有合理但昂贵的教育需求。
  2. 必须公平合理。 命令对父母双方和孩子都要公正。
  3. 必须在其他方面适当。 命令要符合法案的目的。

Beard & Fisher [2013] FCCA 755 案中,父亲主张只有他 30,000 澳元的申报收入应被计入,账户上 850,000 澳元的继承遗产不应纳入考虑。Small 法官否决了这种说法。

This reveals a fundamental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provisions of s.117(2)(c)(ia), which clearly states that the financial resources of a parent, as well as that parent's income, are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n assessing child support liability.

核心要点:偏离评估让法院能够透过应税收入,看到父母真实的财务状况,包括资本、财务资源和赚钱能力。


为什么必须评估父母的真实财务状况?

因为只看公式会漏掉太多东西。如果只看上一年的报税表,会出现三种问题:

  • 孩子拿不到父母本来可以负担的水平。 一位拥有 150 万澳元房产、年收入只申报 4 万澳元的父母,按公式看起来和一位每年挣 4 万澳元、没有任何资产的咖啡师没有区别。
  • 有钱的一方可以靠低报应税收入掩盖真实情况。 自雇父母、企业主、信托受益人都可以把申报收入压下来,但日常生活并没有变。
  • 另一方因此承担不成比例的负担。 如果一方年收入 8 万澳元,另一方有 200 万澳元资产、每年从分红里拿 2.5 万澳元,公式不能保护那位上班族不被独自扛起私校学费。
案例分析Aitken & Porteus [2009] FMCAfam 783

父亲从 2006 年起报告自己失业,行政评估降到了最低标准。但同一时期他和伴侣一起出国旅游,在乡村购置土地,还每月按时偿还约 3,600 澳元,对应他用两套房产作担保借出的 68 万澳元贷款。

父亲坚持自己没有工作就没有支付能力。母亲指出,他既然能继续买地和出国旅游,那么就算把乡村土地卖了,他还能拿回大约 10 万澳元的净值。

判决:法院判令一次性支付。法官认定父亲的借款历史和资产基础显示他确实有支付能力。行政公式之所以看不到这一点,是因为它只盯着工资收入。

Lindsay 联邦推事把原则讲得很直接:

He has had a significant capacity to borrow money in the recent past and an extension of his current loan liability with the St George Bank is certainly something he should pursue if so minded.

要点:即便报税表说自己几乎没有收入,法院仍然可以从一方过去的借款、消费和生活方式推断出支付能力。


法院怎么处理债务、遗产和私校学费?

答案要看具体情境。法院在每个案子里都走同一套三步检验,但债务和资源各自的份量,会因为债务类型、资源类型、以及对方索取的费用类型而变化。判例里反复出现三种模式。

情境一:付款方有大量债务怎么办?

常见误解:我有债务,法院就不会让我多付抚养费。

法律真相:真实且数额较大的债务(尤其是已经确认的税债)必须纳入支付能力评估。但抚养孩子的义务优先于个人或可自由支配的债务。

Mancuso & Abbott [2012] FMCAfam 289 案中,父亲手里持有出售房产后的信托资金。他主张应当先用这笔钱偿还 17,260 澳元的税务债务、5,101 澳元的车贷,以及他声称欠父母的 25,206 澳元。Phipps 联邦推事否决了这个主张。

s.3 of the Child Support (Assessment) Act 1989 (Cth) says that parents of a child have the primary duty to maintain the child and that has priority over all other commitments of the parent other than commitments to enable the parent to support himself or herself or any other child that the parent has a duty to maintain.

反过来也成立。如果原审法官忽视了一笔有据可查的重大债务,那就是可以上诉的法律错误。Yanda & Jacome 案就是这样的情形。

案例分析Yanda & Jacome [2023] FedCFamC1A 116

父亲是一名医生。他的 Financial Statement 显示约有 174,626 澳元的税务负债,需要在 2023 年 4 月前清偿。他每周收入约 7,000 澳元,已披露的每周必要支出(不含抚养费)为 5,422 澳元,把税债放在一边的话,每周大约结余 1,600 澳元。母亲申请在现有行政评估之外,每周加付 1,044 澳元的非定期抚养费来支付私校学费。

原审法官命令父亲承担全部学费。她虽然在判决里写明税债必须考虑,但没有具体说明她是怎么把这笔债务计入支付能力的。父亲随即提起上诉。

判决:上诉成功。Riethmuller 法官在上诉中认定忽视税债是法律错误。一旦把 118,896.65 澳元未清偿的税债与每周 1,600 澳元的结余对照,结余就消失殆尽,父亲已没有当下支付学费的能力,原命令被撤销。

Riethmuller 法官把推理讲得很明白:

The primary judge's reasons do not disclose why the husband's tax debt was not taken into account. If the tax debt is taken into account, it appears that the husband has no present capacity to meet the school fees.

对比维度Mancuso & Abbott [2012]Yanda & Jacome [2023]
债务类型ATO 税债 + 个人车贷 + 声称欠父母的钱174,626 澳元已确认的税债,几个月内到期
孩子的抚养义务是否优先是,孩子的抚养义务优先债务必须先权衡
判决结果从信托资金中判一次性支付上诉成功,学费命令撤销

关键:法院会区分两类债务。一类是真实、数额大、有可核实清偿义务的债务(比如附带固定还款日期的 ATO 评估单);另一类是看起来可自由支配或没有充分依据的债务(比如笼统的家人借款)。抚养孩子的义务始终优先,但法院也不会强迫一方支付他们真的拿不出来的钱。

对你来说,这意味着:

  • 如果你是付款方,把债务整理清楚。银行流水、ATO 通知、还款计划、贷款摊销表都管用,含糊的描述行不通。
  • 如果你是收款方,要警惕那些看起来为诉讼临时凑出来的债务。在披露程序里要求对方拿出原始凭证。
  • 无论站在哪一方,把维持自己生活和抚养孩子所需的债务,跟可自由支配的债务分开(消费贷款、第二辆车的车贷、用于业务扩张的债务都属于后者)。

情境二:父母获得遗产怎么办?

常见误解:遗产是一次性的赠予,不是收入,不会改变我的抚养费评估。

法律真相:遗产属于财务资源。根据第 117 条第(2)(c)(ia)款,遗产构成特殊情况,因此法院可以判令你动用本金来抚养孩子。

代表性案例是 Beard & Fisher [2013] FCCA 755

案例分析Beard & Fisher [2013] FCCA 755

父亲在 2009 年从已故母亲的遗产中继承了价值超过 850,000 澳元的现金和股票。到 2013 年时,遗产里还剩约 640,000 澳元。他停止了正式工作,每年只申报 30,000 澳元收入,资金来源是继承资本的利息再加上部分本金的提取。

母亲申请偏离评估命令。父亲主张遗产是他的个人财产而非收入,所以他不应当被要求在公式之外把这笔钱用于抚养费。

判决:法院作出偏离评估命令。法官认定单凭 30,000 澳元的申报收入会得出不公平的评估,于是判令父亲从继承资本中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剩余的 640,000 澳元属于第 117 条第(2)(c)(ia)款里的财务资源。

Archer & Archer [2013] FCCA 226 在更小的金额上印证了同一原则。该案遗产为 161,212 澳元,远低于 Beard & Fisher 的金额,但 SSAT(现并入 AAT)仍然把它认定为构成特殊情况。这条原则不依赖某个具体的金额门槛。

对你来说,这意味着:

  • 如果对方继承了遗产,即使工资没变,你也可以申请偏离评估。重点看遗产的数额,而不是申报收入。
  • 本金是可以被动用的。法院愿意作出消耗遗产本金的命令,不局限于让对方动用利息。
  • 通过遗嘱认证查询、遗嘱副本、股票登记或地契查册等方式记录遗产的存在。一份正式的披露申请,是你的起点。

情境三:富有一方拒付私校学费怎么办?

常见误解:私校属于奢侈消费,我从没同意过,就不应该付。

法律真相:法院会看父母过去的意图和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如果你和对方在婚内一起办理过入学并签了缴费协议,分居后再撤回同意,通常无法免除责任。法院还可以作出超出行政评估金额的非定期命令。

法律依据是《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7 部分第 5 节,特别是第 123 条和第 124 条。在 Yanda & Jacome [2023] FedCFamC1A 116 案中,Riethmuller 法官在上诉中确认了一点:私校学费这类非定期命令可以叠加在定期评估之上,并明确否定了 Ryan & Ryan [1994] FamCA 175 案试图把这类命令限制在公式金额内的解读。

关于入学意图的代表性判例是 Blatch (No 5) [2022] FedCFamC1F 651

It is not in dispute that the parents both signed the applicable documents to enrol the children in their current school and that they both intended, during the marriage, for the children to attend that school. ... It was only after the parents separated that the father wrote to the school stating that he did not intend to continue to pay the school fees.

案例分析Blatch (No 5) [2022] FedCFamC1F 651

夫妻共同签署了两个女儿在私校的入学文件。X 从三年级起就读该校;Y 在 2018 年 11 月入学,距离父母分居只剩几周。签署的文件里包含了支付 Y 学费的明确约定,分居后两个孩子继续在该校就读。

父亲随后写信给学校,声明自己不再支付学费。当时他每周收入约 5,135 澳元,已披露的每周支出(不含抚养费)大约 3,808 澳元,明显有结余。

判决:Rees 法官判令父亲支付 186,238 澳元的一次性抚养费,并继续承担应付学费。法官认定,鉴于父母双方共同的入学决定加上父亲明显的支付能力,作出该命令既公平合理,又在其他方面适当。

但并不是每一份针对子女相关基金的主张都会成功。在 Bass & Bass and Anor [2016] FamCAFC 64 案中,父亲此前根据同意令向一个用于支付私校学费的子女抚养信托注入了 350,000 澳元。后来孩子没有去读那所私校,他通过归复信托的论点要求拿回剩余的 300,000 澳元。全席法庭驳回了他,认定信托契约规定任何剩余资产绝对归孩子所有。

对比维度Blatch (No 5) [2022]Bass & Bass [2016]
共同入学 / 签署缴费协议双方共同签署入学文件设立信托用于学费,孩子后来没去读
支付能力每周结余约 1,300 澳元本案不涉及
判决结果判 186,238 澳元一次性抚养费 + 继续学费拒绝退款,剩余资产归孩子

关键:父母一旦做出共同的教育决定(入学、签缴费协议、长期付款),分居后再反悔是很难成立的。同样,钱一旦进了用于学费的子女抚养信托,即便日后情况变了也拿不回来。

对你来说,这意味着:

  • 如果你之前签过入学文件,法院在裁定学费命令时通常会让你受这份意图约束。
  • 如果你打算或同意设立子女抚养信托,要仔细看信托契约。剩余款项归谁的条款一旦写明,几乎都是定局。
  • 如果你是收款方,把入学表格、学费发票、以及讨论学校选择的邮件或短信都保留好,这就是你的证据基础。

这些问题影响到我,我该怎么做?

上面几个主题落到实务里就是几条具体提示。法律真正较量的,是你的证据材料、申请时机和论点框架。

法院看的是你真实的财务状况,不是你的报税表。 Aitken & Porteus 表明,借款能力、过往置业记录、出国旅行都算数。如果你目前过的生活靠你的收入根本支撑不起来,法院会推定你拿得出抚养费。

遗产即使没花掉,也算财务资源。 Beard & Fisher 确认了遗产符合第 117 条第(2)(c)(ia)款下的特殊情况。遗产的数额比受益人给它贴的标签更关键。

真实且有据可查的债务必须纳入考虑。 Yanda & Jacome 表明大额已确认的税债不能被忽视;而 Mancuso & Abbott 表明,普通的可自由支配债务无法挤掉抚养孩子的义务。

共同的教育决定对父母双方都有约束力。 Blatch (No 5) 表明,共同签署入学文件几乎被当成关于孩子教育的一份合同,单方面反悔很难走通。

钱一旦进了子女抚养信托,就属于孩子。 Bass & Bass 确认,依信托契约写明属于孩子的剩余资本,不会回到出资父母手中。

✅ 应该做❌ 不该做
一旦发现对方继承遗产或藏有财务资源,及时申请偏离评估等到财产分割结束后再提抚养费的争议
用原始凭证(ATO 通知、贷款对账单、还款计划)支撑债务主张只用模糊的家人借款或商业开支描述来主张债务
保存好入学表格、学费发票、以及涉及共同择校的邮件以为口头同意送孩子上私校就够
在协商学费前要求对方完整披露(银行流水、股票登记、企业财务)接受单凭公式得出的结果,哪怕另一方明显有大量资产或资本
在合适时机使用第 123 条 / 第 124 条下的一次性或非定期命令把行政公式当成唯一可用的救济手段

如果你怀疑对方有公式抓不到的财务资源,或者公式得出的结果对你明显不公平,下一步就是根据第 117 条申请偏离评估;如果争议是私校学费,则可以根据第 124 条申请非定期命令。涉及复杂情况,建议咨询有抚养费偏离评估经验的家庭法律师。

如果想了解财务资源在财产分割中的影响,请参阅信托被认定为财务资源,分割比例怎么变?。如果想了解法院如何决定孩子上哪所学校,请参阅澳洲择校纠纷:法院如何裁定孩子上哪所学校。如果对方似乎在隐匿收入或财产,请参阅配偶隐匿资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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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庭法律师赵凌羽

作者介绍

赵凌羽律师

首席家庭法律师

赵凌羽律师是澳大利亚执业家庭法律师,拥有八年以上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涉外案件,已累计服务逾 1,600 件家庭法事务,善于制定高效务实的策略。

在诉讼之外,赵律师积极投入法律普及,持续制作双语家庭法内容,帮助社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作出更安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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