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Q1:我们分了又合,前后大概二十次。这会不会让我少分?
A:短暂的分手不会让时间重新计算。如果法官把每次分居都当成关系结束,只算你们同住期间做的事,那是法律适用错误。 参考案例:Whiton & Dagne [2019] FamCAFC 192
Q2:分开的那些日子是我一个人带孩子,这算数吗?
A:一个人带孩子算数,而且往往分量很重。正是那几年让对方能腾出手去挣钱。 参考案例:Trask & Westlake [2015] FamCAFC 160
Q3:我们没登记结婚,法官会不会因此看轻我的付出?
A:事实婚姻伴侣的贡献分量完全一样。管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条款,和管已婚夫妻的那一条运作方式相同。 法律依据:Section 90SM of the Family Law Act 1975
短暂分手会让事实婚姻就此结束吗?
很多事实婚姻都是这样,一方搬出去,过阵子又搬回来,反反复复。但分手又复合,并不会把中间做的事一笔勾销。分财产时要看的不是你们分了几次,而是这段关系从头到尾各自付出了什么。
Whiton & Dagne [2019] FamCAFC 192 的初审法官正是栽在这里。他把这段关系拆成一段一段互不相干的插曲,而不是一段中间有过中断的长期关系,于是只计算妻子在双方同住那些日子里的贡献。
上诉庭把问题点得很直白:
"As will be discussed, it appears the trial judge equated each separation with the de facto relationship having then ended, for the purpose of assessing contributions."
这个前提一旦立住,后面全跟着歪。既然每次分居都算关系结束,妻子在分开期间养孩子、自己挣钱养家的那些年,就直接从账上消失了。
双方从 1998 年 7 月开始同居,到 2016 年 10 月 26 日彻底分开,前后约十八年。大女儿 1999 年出生,二女儿 2000 年出生。按初审法官自己认定的事实,这十八年里两人实际住在一起约十二年半。妻子主张这段关系一直伴随着丈夫的家庭暴力,因此前后分开约二十次。初审法官采信了她关于家暴的陈述,并驳回了丈夫关于暴力程度的否认。
丈夫的立场是关系已经结束又重启过很多次,不该按十八年的伴侣关系来算。初审法官接受了这套说法,认为妻子夸大了这段关系的性质,随后判丈夫拿 75%,妻子拿 25%。
结果:上诉成功,案件发回重审。整个过程中妻子始终是两个孩子的主要照顾者,每一次分开期间也是如此,同时她还在工作,用收入支持孩子。只按同住期间计算她的贡献是错的。丈夫另被判承担妻子 13,773.17 澳元的诉讼费用。
说到底,法官必须把这段关系当成一个整体来看。上诉庭讲得很清楚:无论双方有过哪些分开的时期,妻子始终在履行主要家务承担者和孩子主要照顾者的角色。
分居期间的家务和育儿还算贡献吗?
财产分割里最常见的误解之一,就是挣钱的那一方觉得分开之后自己攒下的东西理所当然全归自己。澳洲法律不是这么算的。带孩子这件事,不会因为两个人分开住了就不再算贡献。
说得最透的是 Trask & Westlake [2015] FamCAFC 160,上诉庭直接否掉了这个想法:
"In particular, the notion '... that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homemaker and parent ceases upon the separation of the parties...' involves '... a serious misreading of s 79(4)(c)'."
上诉庭还讲了为什么按钱来比根本比不出结果。算一算分居后某一方投进去的现金占资产池多大比例,可以当个参考尺子,但贡献认定终究是一种判断,不是一道算术题。一个人独自带孩子的那些年没法折算成数字,而算不出数字并不等于这些年不值钱。
双方结婚约十一年,同居约十三年,育有四个孩子。2009 年 2 月分居时,孩子分别约十五岁、十三岁、十一岁和九岁。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约定丈夫追事业机会、妻子当家庭主妇和主要照顾者,这意味着为了配合丈夫的工作不断搬家,甚至搬到别的国家。
分居后丈夫进了新公司担任高级职位,收入在原本已经很高的基础上大幅上涨。后来他被裁撤时前后拿到总计 2,577,000 澳元。他在上诉中主张初审法官过分看重妻子分居后的贡献,而低估了他自己投入的资金。
结果:关于贡献认定的上诉被驳回。初审法官正确地认定妻子的贡献没有在分居时停止,反而是在更艰难的处境下延续下来,而丈夫能走到那个位置,部分正是因为妻子这些年顶住了家里。上诉只在一个单独的问题上成功,涉及最终分割比例所用的计算公式。
分开的时间很长,贡献认定会不一样吗?
分开三个月和分开十年,面对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法院仍然要把两个人在整段时间里做过的事全部称一遍。时间长短改变的是贡献的形态,而不是它算不算数。
Marsh & Marsh [2014] FamCAFC 24 是这个问题的极端版本。Murphy 法官解释了为什么分居日期不是那条真正的分界线:
"But, importantly, it is not the fact of separation or when contributions are made that is the delineator. It remains crucial to analyse and weigh the nature, form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ll contributions across the whole of the period under consideration."
Ainslie-Wallace 法官从另一个角度说了同样的意思。把分居后资产池的增长全算成丈夫一个人的贡献,既无视了妻子对他收入的持续贡献,也是在试图把贡献捆在某一类或某一批特定资产上,而这是不允许的。
双方同居约二十一年,2000 年分居。三个孩子分别生于 1983 年、1986 年和 1990 年,分居时约十七岁、十四岁和十岁。妻子自 1983 年起就没再从事有薪工作,那年她二十六岁。案件审理时她靠 Newstart 救济金生活。
分居后丈夫继续在原来的公司工作,资产池增长可观。他自己估算分居后对资产池的贡献约为 1,285,000 澳元,并且在分开的这十年里为妻子和孩子花掉了大约 260 万澳元。基于这些,联邦法官把分居后的贡献认定为丈夫 70%,判给妻子 40% 的财产和 30% 的养老金。
结果:上诉成功。上诉庭认为这样处理完全没有充分考虑妻子二十一年的贡献,没有考虑这二十一年对丈夫的财产和挣钱能力产生了什么影响,也没有考虑她的贡献在分居后的十年里一直在延续。
事实婚姻的贡献和已婚配偶一样重吗?
事实婚姻伴侣的贡献和已婚配偶分量完全相同,法官如果因为你们没登记就打折扣,那是法律适用错误。这正是 Whiton & Dagne 案的核心错误,上诉庭的措辞毫不客气。
初审法官的推理是:如果这十八年双方是婚姻关系,妻子关于贡献的主张分量会大得多。他说婚姻需要政府机关的认可才能成立、需要法院的判令才能解除,而事实婚姻只要共同生活的相互承诺消失就自然不复存在,并且认为在这十八年里这种承诺确实多次就那么消失了。
上诉庭的回应没留任何余地:
"We are unaware of any authority to support the notion of the trial judge that if the wife's contributions had been made in a marriage they would somehow carry more weight in the assessment of contributions."
道理写在法条里。《家庭法》第 90SM 条管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第 79 条对已婚夫妻起同样的作用。上诉庭认定这两条在所有相关意义上完全一致,因此围绕第 79 条形成的成熟判例,包括高等法院的权威判决,同样适用于第 90SM 条。
这带来一个很实用的后果。凡是关于婚姻中家务和育儿如何估值的判决,事实婚姻伴侣都可以直接拿来用,这也是本文引用的案例婚姻和事实婚姻混在一起的原因。
双方育有四个孩子,其中一个有严重障碍,包括自闭症、多动症、智力障碍和焦虑症,关系中还存在家庭暴力。最小的孩子仍与妻子同住,需要的照料程度已经和普通育儿混在一起分不开,而维持家庭住所的活儿里,妻子承担了约 75%。
丈夫没有参加联邦巡回法院的诉讼,妻子请求分得资产池的 80%,但初审法官只把贡献认定为妻子 60%、丈夫 40%,得出总体 70 比 30 的分割,并判妻子向丈夫支付一笔现金。
结果:上诉成功。初审法官没有妥当考虑妻子的非财务贡献。Murphy 法官重新行使裁量权,让妻子保留原家庭住所和她的养老金,丈夫保留自己的养老金,妻子不需要付钱给丈夫。折算下来大约是妻子 78%、丈夫 22%。
意外之财该算谁的贡献?
在分分合合的关系里,时间点的问题会反复出现。如果房子是在某次分开期间买的,后来又在另一次分开期间暴涨,持有产权的一方通常会主张这笔增值全归自己。但法院的看法是,没人促成的暴涨属于这段关系,不属于产权证上那个名字。
Whiton & Dagne 案说明了这套主张为什么站不住。丈夫 2003 年以 258,000 澳元买下 Suburb C 的房产,其中 160,000 澳元来自他在这段关系之前就拥有的另一处房产的售房款,余款靠贷款。2014 年 1 月州政府征收这块地,付给他 2,336,288 澳元,还清贷款后净得 2,126,666.90 澳元。庭审时整个资产池价值 2,121,235 澳元,也就是说这一笔增值差不多就是全部家当。
初审法官形容这个资产池是他在庭审中所说的精明投资决策的产物,尽管他也承认里面有点运气成分。上诉庭不同意:
"It is well settled by authority, that a sharp rise in property value brought about by a rezoning or resumption is properly treated as a windfall gain for which neither party can take sole credit."
上诉庭不买账的原因不难理解:丈夫说他当年看中的是这块地的开发潜力,但增值跟开发一点关系都没有,钱是十多年后政府强制征收带来的,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买地时预见到了这件事。把这叫做精明投资,等于把一件谁也预测不到的事记在他名下。
上诉庭同时否定了妻子对该房产毫无贡献的认定。从 1998 年开始同居到 2003 年买房这五年里,两个孩子相继出生,妻子承担起主要的家务和育儿角色,同时还在挣钱,而丈夫拿去还前一处房产贷款的钱,本来是可以用在这个家上的。她的挣钱、家务和育儿,对两处房产都构成贡献。
事实婚姻到什么时候才算真的结束了?
事实婚姻确实有终点,但这条线跟谁睡在哪儿没关系,而是画在共同生活的默契终止的地方。一旦两个人真的不再把日子和钱放在一起过,那么其中一方后来独立取得的资产,就不能再硬把贡献读进去。
Zaruba & Zaruba [2017] FamCAFC 91 展示了这在实务中是什么样子,也说明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并不能替这个问题定调。双方 1996 年离婚,却一直共用一处住所到 2005 年。
上诉庭抓的是程序问题,但这个程序极其重要。根据第 79(2) 条以及高等法院在 Stanford v Stanford 一案中确立的路径,法院必须先问:变更某一项具体财产上的现有权益是否公正合理。不能直接跳到算比例。
上诉庭还解释了究竟什么才标志着关系的终结:
"Importantly, it is not the event of separation marking the end of the martial relationship that is important; rather it is the end of any existing 'express and implicit assumptions that underpinned the existing property arrangement' which is important. Of course, that will very frequently occur upon the physical separation of the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but not necessarily, as this case illustrates."
这条标准值得记住。搬出去通常就是共同默契结束的时候,但并非总是如此,反过来也一样。两个人完全可能在默契早已消失之后,还继续共用一套房子。
不过有一件事要分开看。这一节讲的全是贡献怎么认定、变更某项资产上的权益是否公正合理。而事实婚姻的结束日期还承担另一个作用:根据《家庭法》第 44(5) 条,你从关系结束之日起有两年时间提出财产分割申请,超过这个期限就需要法院准许才能起诉。别以为为了某一个目的争下来的日期,就能顺带把另一个问题也定了。如果你们的关系一直分分合合,尽早就时限问题咨询,因为主张关系在那些分手之间始终延续的那套论证,往往同时也是让你的申请没有超期的论证。
争议涉及两处房产。位于 Hilton 的原家庭住所由双方共有,庭审时双方同意价值 450,000 澳元。另一处在 Mindarie,登记在妻子一人名下。她 1993 年以 74,000 澳元买下这块空地,那时距双方开始同居约五年,买地的钱几乎全部由一位朋友提供,没有这笔钱根本买不成。这块地空置了约十一年,直到 2004 年 2 月至 2005 年 10 月期间才盖起房子,建房款来自妻子母亲的 125,500 澳元和同一位朋友的约 146,000 澳元。庭审时双方同意该房产价值 1,000,000 澳元。双方在上诉前约三十年就已经把财务分开,1996 年离婚,2005 年起不再共用住所。妻子 1996 年生下一对双胞胎,双方都知道孩子并非丈夫亲生。
初审法官判给丈夫 Mindarie 房产 10% 的权益,折合 100,000 澳元,理由是他对这对双胞胎履行过一些父职。妻子自行出庭应诉,主张 Mindarie 根本不属于婚姻财产。双方对于何时分居的说法差异极大,初审法官形容自己很难找到可靠的事实材料来判案。
结果:上诉庭认定初审法官犯了法律错误,因为他没有按第 79(2) 条的要求先问变更妻子在 Mindarie 上的权益是否公正合理。那 100,000 澳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撑,而且丈夫对这处房产的取得、维护和保全没有任何财务贡献。法院宣告 Mindarie 的法定权益和衡平法权益均归妻子。
| 对比 | Whiton & Dagne [2019] | Zaruba & Zaruba [2017] |
|---|---|---|
| 分开期间发生了什么 | 约 20 次短暂分居,起因是丈夫的暴力,每次之后又复合 | 上诉前约 30 年就已财务分开,1996 年离婚,共用住所到 2005 年 |
| 谁在带孩子 | 妻子,全程如此,包括每一次分开期间 | 1996 年出生的双胞胎并非丈夫亲生 |
| 财务状况 | 仍然缠在一起,妻子在工作并供养孩子 | 真正分开,Mindarie 由妻子独自购入并持有 |
| 贡献怎么算 | 只按同住期间计算构成法律错误 | 对 Mindarie 无贡献,不变更妻子在其上的权益 |
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分了几次,也不是有没有住在同一个地址,而是共同的财务和家庭生活是不是还在运转。
还有两个案子补齐了这幅图。Crawford & Crawford [2012] FMCAfam 1315 处理的是一笔警务因公伤残抚恤金,法院把资产分成三个独立的池子,对每个池子分别认定贡献,最后把丈夫对妻子抚恤金的贡献定为 18%。Causey & Causey [2018] FamCAFC 81 则要在照顾重度障碍孩子的那些年和对方的财务状况之间做权衡。两个案子体现的是同一种思路:法院看的是关系的每一段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而不是拿某一个日期一刀切下去。
关于关系彻底结束之后贡献如何认定,可以参阅澳洲离婚财产分割:分居后的贡献算数吗。如果你的争议在于分居到底是哪一天发生的,澳洲分居认定标准:同屋分居、性关系与离婚讲了法院要看哪些证据。关于事实婚姻期间给出去的钱和财物,可以看澳洲同居赠与:为什么法院不让追回。想知道法院实际会判什么比例,可以看澳洲离婚财产分割比例:不是对半分。
关系分合多次,我该怎么做?
先把时间线写下来,别的都往后放。每一次分开和复合的日期、各自住在哪里、孩子跟谁、钱谁在出。Whiton & Dagne 案整个的胜负手就在于这些分开的时期该怎么定性,而双方对此的说法差得很远。
留住能证明你在分开期间做了什么的材料。工资单、银行流水、学校和托儿记录、租金收据,以及任何能显示你在承担家庭开支的东西。Whiton & Dagne 案里妻子就是靠调取来的子女抚养费支付记录,说明丈夫在那些分开的日子里付了什么、没付什么。
别接受没登记就低人一等这种说法。第 90SM 条和第 79 条运作方式相同,为婚姻发展出来的判例同样适用于你。
如果有家庭暴力,一定要提出来。Whiton & Dagne 案里双方分开正是因为丈夫施暴,而初审法官后来还把丈夫替妻子还债这件事算作他的慷慨,上诉庭对此表示不解,因为分开本身就是他造成的。
别默认大笔增值属于产权证上那个人。先看清楚涨价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来自规划变更、政府征收或者市场行情,而不是谁的努力,那么不管房本上写着谁的名字,双方都不能独占这笔钱。
就你自己的时间线去咨询。某一段分开究竟是关系的终止,还是一段延续关系中的中断,这是事实问题,而结论不同,结果会差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