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同居赠与:为什么法院不让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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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院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中的无条件赠与
已完成的赠与在澳洲法律下追不回,一名男子损失91.3万澳元和一辆奔驰,双方也不构成《家庭法》第4AA条下的事实关系。

引言

Q1我和女友谈恋爱四年,期间送了她91.3万澳元和一辆奔驰,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A只要你们不构成事实同居关系,就要不回来。钱转出去、车登记到对方名下,那一刻起就完全属于对方了,澳洲法院不会因为感情破裂就把这些东西从她手里拿回来塞到你口袋里。反过来如果构成事实关系,就不再是能不能追回的问题,而是这些财产进入共同财产池之后按贡献分析怎么分。 参考案例:H, AW v K, S [2021] SASC 128

Q2我一年飞去见她五到九次,还替她付房租,这样算澳洲法律下的事实关系吗?

A光靠这些远远不够。法院问的是你们两个人的生活有没有合二为一,而不是你们花了多少时间在一起。各住各的、分床睡、分开的家庭账户,这种状态离事实关系的门槛差得很远。 参考案例:H, AW v K, S [2021] SASC 128

Q3我跟她说过这钱是给她付房租和买衣服用的,这不就形成信托了吗?

A没有。告诉对方你希望她怎么花钱,只是一种动机或期待。要形成法律上能执行的信托,必须在转账前就把用途说清楚、写下来,还要约定用途失败就退还,事后随口一句话没用。 法律依据:《家庭法》1975 第 4AA 条

赠与能不能追回,为什么先要看事实关系?

澳洲法律下"赠与能不能追回"这个问题,答案完全取决于你和对方处于什么关系。

不构成事实关系(单纯男女朋友约会):《家庭法》管不到你们,没有所谓的财产池。每个人只拥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东西。一旦作为赠与完成,所有权彻底转到对方名下,追不回来。H, AW v K, S 一案就是这种情形。

构成事实关系或婚姻:根据《家庭法》s 79(婚姻)或 s 90SM(事实关系),双方名下所有财产都汇入同一个财产池,不看登记在谁名下。伴侣之间的"赠与"在池子层面就是左手倒右手,池子总量不会因此改变。真正的争点不再是能不能追回,而是这笔钱最初来自谁、在贡献分析里算在哪一方头上,法院在 s 79 / 90SM 四步法里去衡量。

本案之所以"赠与追不回"决定性地击败了申请人,是因为 Bochner 法官先一步认定双方不构成事实关系。如果认定构成,91.3 万澳元和奔驰会自动进入财产池,讨论就从"能不能追回"切换到"怎么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下文先看法院在非事实关系下怎么看待赠与,再回到它如何判断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关系。

什么样的转账算澳洲家庭法下的无条件赠与?

澳洲法律对赠与的态度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干脆得多。从转账完成的那一刻起,所有权和受益权就彻底转到对方名下,你对这笔钱不再拥有任何份额,也没有什么可以日后翻出来的隐含权利。这笔钱已经不再属于你,而是对方的。

Bochner 法官在 H, AW v K, S [2021] SASC 128 一案中把规则说得很直白:

"The effect of a gift is that legal and beneficial interest in property is transferred absolutely from the donor to the donee. Once a gift has been perfected, the donor has no right to the property; it becomes part of the general assets of the donee."

所谓完成,其实很好理解。现金转账在对方账户到账的那一刻就算完成,汽车在你付款、车主写到对方名下的那一刻就算完成,戒指在你递过去、对方接受的那一刻就算完成。法律不给你后悔期,也不会默认在赠与上附加一个她必须和你一直在一起赠与才生效的条件。

很多人觉得这违反常识。钱是你出的,信用卡账单是你签的,车是你买的,怎么可能一分都要不回来。但在澳洲法律眼里,完成的赠与和你在街上把钱塞给陌生人没有本质区别。钱就是她的,之后怎么处置是她的事。

这也是所有涉及伴侣之间转账的澳洲同居财产分割问题的起点。如果那笔转账在法律上算赠与,你根本没资格把它拿来当作可以争夺的财产。它已经被送出去了。

为什么动机和期待不能构成 Quistclose 信托

很多人在转账时习惯随口交代对方一句,说这笔钱是拿来付房租或买生活用品的,以为这样就能在分手之后把钱要回来。事情没这么简单。澳洲衡平法里确实有一种叫 Quistclose 的信托,允许出资人在特定用途失败时收回资金,但成立的门槛比大多数人想象的要高得多。

Quistclose 信托的运作方式是这样的。你把钱转给对方,前提是对方不能把它当成自己的一般财产,必须用于你们双方事先约定的特定用途。如果这个用途失败或无法实现,钱就要退回给你。经典例子是为了支付特定债权人而放出的贷款:公司在款项支付之前倒闭,这笔钱会退还给放款人,而不是流入公司的一般资产池。

关键在于,这个特定用途必须在转账时就被清楚提出并确认。事后模模糊糊地说这钱是给她付房租或生活开销的,远远不够。Bochner 法官在 H, AW v K, S 一案中说得相当不留情面:

"I consider that any statements made by the applicant that the moneys should be used for rent, clothes and other expenses were no more than indicative of his motive or expectation. They did not serve to impress the funds with a trust."

动机和期待,不等于法律上的义务。你可以希望她把钱用在房租上,也可以宁愿她花在衣服上而不是旅游上,但这些都不会让她背上一个法律上要履行的信托义务。除非你能证明有清楚的特定用途,并且约定了用途失败就要把钱退回来,否则这笔转账从外观上看起来像赠与,法律就把它当赠与处理。

实战中的启示很残酷也很简单。如果你在意这笔钱怎么花,就在转账前写下来,饭桌上的一句话起不到任何法律作用。

资金混同为什么会让同居财产分割的主张站不住脚

澳洲法院在判断一笔转账到底是信托还是赠与时,会格外看重钱落地之后的去向。如果你的钱流进对方的日常账户,和她的工资、Centrelink 补贴搅在一起,那么从落地那一刻起它就和她自己的资金融为一体,失去了任何可以单独辨认的身份,日后你也无法在法庭上把这笔钱单独挑出来。这也是为什么资金混同常常被视为绝对赠与而非信托的最强证据之一。

"There are a number of factors which point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moneys that the applicant gave to the respondent were intended to become part of the respondent's general pool of assets. The first of these is that the moneys were paid into the bank account into which the respondent also had her salary and Centrelink payments paid, and so were intermingled with her own resources."

背后的逻辑很现实。如果你真的觉得这笔钱有特殊用途,你会专门开一个单独的账户,或者至少要求对方把它放到一个独立的子账户里,不让它和她其他的钱搅在一起。把钱打进她的日常账户,相当于把一张空白支票塞给她,等于告诉她随你怎么花,没有哪个法官会把这种操作解读为信托。

这条规则对任何考虑澳洲同居财产分割的人都很重要。不管你是想追回赠与的一方,还是担心被夺回赠与的一方,方向都是一样的。分开管理的资金能支撑信托主张,混同的资金几乎永远支撑不了。

案例分析H, AW v K, S [2021] SASC 128

申请人是一位 63 岁的澳美双重国籍人士,在加州 Pebble Beach 和悉尼 Point Piper 都拥有豪宅。被申请人是一位住在阿德莱德的 37 岁单亲妈妈。四年之间,他向她转账共 91.3 万澳元现金,先后出资购买一辆白色和一辆黑色奔驰轿车,为她买了四枚戒指,还替她付 Amex 信用卡账单和家庭开销。整个过程没有任何一笔被写成借款或信托。

关系破裂后,他起诉要追回这笔钱和奔驰,主张这些资金是为支付房租、衣服和其他开销而持有的信托。被申请人反过来主张双方构成事实关系,她有权就他的财富申请财产分割。双方从未签过任何书面协议,而且这些钱都转进了她日常收取工资和 Centrelink 福利金的同一个银行账户。

判决结果:双方的申请都被驳回。Bochner 法官认定这些转账都是无条件赠与,从转账完成的那一刻起就成为她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同时认定双方并不构成《家庭法》第 4AA 条所规定的事实关系。他追不回那 91.3 万澳元和奔驰,她也无权主张他名下的任何财产。两个人各自带着手头已有的东西离开法庭。

澳洲法律什么时候认定事实关系成立以适用财产分割?

澳洲法律对事实关系的判断比许多人想象的要严格。《家庭法》第 4AA 条问的是两个人是否以真正的伴侣身份共同生活,判断的重点不在于你们多久见一次面、谁掏钱吃饭,而在于你们两个原本独立的生活有没有真正合二为一。

Bochner 法官一针见血:

"The evidence does not demonstrate 'the merger of two individual lives into life as a couple' ... Rather, it demonstrates two individuals living their separate lives and coming together seven or eight times each year for some shared time. It [is] my view it is the time that was shared, rather than the lives."

Bochner 法官这段话把判断门槛说清楚了:共度时光和生活合二为一完全是两回事,就算探视频繁、出手慷慨,只要每个人生活的其他部分还都是分开的,就谈不上生活合并。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这些因素,最终得出不构成事实关系的结论:

  1. 申请人每年到阿德莱德探望五到九次,每次从不到 24 小时到大约七天不等。
  2. 双方在阿德莱德 North Adelaide 住处分床睡,从未睡在同一间卧室。
  3. 没有开设联名账户,也没有共同的家庭预算。
  4. 被申请人从未造访过他在 Pebble Beach 或 Point Piper 的豪宅,也从未被邀请过去。
  5. 她从未向 Centrelink 或税务局更新过住址以反映任何关系变化。
  6. 申请人把这些转账视为自己财富里的九牛一毛,她因此对他财务依赖,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财务上的相互依存。
  7. 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资产都登记在被申请人一个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是共同持有的。

这些因素单独看,也许都可以找到解释,但放在一起,勾勒出的画面就是两个各过各的生活偶尔交汇。法院看着这幅画面,判断这不是一对伴侣的生活,而是两个独立的人偶尔重叠的瞬间。

这一点意义远不止于一个具体案子。任何想知道同居或交往是否已经升级为事实关系的人都要记住,第 4AA 条下的判断是综合性的。你不能只勾一个格子,比如说我替她付房租了,就以为其他条件会自动成立。

关于事实关系成立之后,法院如何衡量非经济贡献,请参阅澳洲大资产池离婚,全职太太能分多少?。关于大额资产池按金额还是按比例分割的具体讨论,请参阅大额资产分割按金额还是比例?。想看超大型资产池的分割思路,请参阅澳洲离婚财产分割:Morris 案 7.4 亿 75:25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的几件事

赠与一旦完成,就再也追不回来。 不管你当初多慷慨,也不管关系怎么破裂,澳洲法院都不会把已经完成的赠与拆回来。

告诉对方这笔钱是给她付房租的,并不构成信托。 动机和期待是一回事,法律上的强制义务是另一回事,中间隔着一条清晰的界线。

如果你想保留信托主张的可能性,就不要让你的钱和对方的账户搅在一起。 混同的资金几乎都被解读为赠与,因为把钱单独管起来的唯一合理动机就是保留控制权。

慷慨解囊不会让你变成事实伴侣。 没有生活上的合并,没有共同的卧室、家庭和财务,再频繁的探视和再大额的转账都过不了第 4AA 条的门槛。

真要保护自己,就在转账之前写清楚,而不是等到分手之后再补。 一份书面借款协议、一份信托声明,或者一份根据《家庭法》第 VIIIAB 部分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才是唯一可靠的保护手段。钱一旦没有任何文件地离开你的账户,法律就会把它当赠与看待,事后再多的争辩也拉不回来。

需要专业法律帮助? 请查看我们的财产和资产分割服务,联系我们获取个案咨询。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意见,请咨询具有执业资格的家庭法律师。

澳大利亚家庭法律师赵凌羽

作者介绍

赵凌羽律师

首席家庭法律师

赵凌羽律师是澳大利亚执业家庭法律师,拥有八年以上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涉外案件,已累计服务逾 1,600 件家庭法事务,善于制定高效务实的策略。

在诉讼之外,赵律师积极投入法律普及,持续制作双语家庭法内容,帮助社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作出更安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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