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Q1:我签财产协议吃亏了,能不能就凭这一条把协议撕掉?
A:不能。光是吃亏不构成第 90K(1)(e) 条意义上的违背良心。哪怕你这一方最后数字上很难看,法院也不会因此重做交易。 参考案例:Sanger [2011] FamCAFC 210
Q2:签约的时候对方动了手脚,我能撤销协议吗?
A:有时可以,但前提是你自己的手也是干净的。第 90KA 条把衡平法引入财产协议争议,衡平法要求当事人手洁。如果你当时知道对方有问题还照样签字、之后多年沉默,法院不会救你。 参考案例:Pagani [2023] FedCFamC2F 805
Q3:我是在家暴和压力下签的,这能撤销协议吗?
A:签约时存在家暴可以构成违背良心,但你必须具体陈述并用证据证明。法院会把这当作前置门槛问题,单独开庭审理,再决定要不要进入财产实质争议。 参考案例:Malone [2022] FedCFamC1F 784
法律上的违背良心是什么?
财产协议(BFA,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是《家庭法》第 VIIIA 部之下的一份私人合同。一旦双方签署、按规定见证完成,法院就把它当作有约束力的协议。想从一份生效的财产协议里脱身,唯一的路径是命中第 90K 条规定的几个很窄的撤销理由。违背良心是其中一条,但它的范围远比普通人想象的窄。
第 90K(1)(e) 条原文是:
"in respect of the making of a financial agreement—a party to the agreement engaged in conduct that was,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unconscionable."(在订立财产协议过程中,一方实施的行为在所有情况下属于违背良心。)
说白了,这条规定有三个关键部件:
- 行为必须发生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 协议签了之后好几年才出现的事,比如资产价格下跌、双方经济状况改变,都不在第 90K(1)(e) 条管辖范围里。
- 违背良心取的是衡平法上的含义,不是日常说的不公平。 法院用的是衡平法上有上百年沉淀的不当交易原则,要求强势方利用了弱势方已知的特殊劣势。
- 法院看的是签约时的整体情况。 单一行为孤立来看很少能过线,要看整个签约场景拼起来是不是违背良心。
第 90KA 条进一步规定:法院在判断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执行时,必须适用合同法和衡平法原则。所以以第 90K(1)(e) 条为由申请撤销,本质上是在援引衡平法上的不当交易原则,再加上财产协议特有的时间锁定规则。
Sanger [2011] FamCAFC 210 案的全席法院把这条边界划得非常清楚:
The provisions of s 90K are not designed to, and do not facilitate a party escaping from what proves, or is perceived to be a "bad bargain". ... The evidence ...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declining to set aside the agreement in whole or part would be unconscionable in any way.
核心要点:第 90K(1)(e) 条不是事后退款键,它针对的是签约过程中的衡平法层面的不当行为,不是协议生效之后的财务结果。
为什么正确理解违背良心很重要?
很多想撤销财产协议的人,第一反应就是把违背良心当一个万能口袋词去用。这是个误区,而且代价是真金白银。
如果你误读第 90K(1)(e) 条,会有三个具体后果:
- 你会把钱花在没胜算的诉讼上。 法院对吃亏型申请处理得很快,通常在前期阶段就驳回。立案费、律师费、时间,全部沉没。
- 你会失去原本握在手里的谈判筹码。 一旦对方看出你没有真正的撤销理由,他们就没必要再让步,可谈判的窗口收窄而不是放大。
- 你大概率要替对方付律师费。 失败的财产协议撤销申请经常伴随逆向费用裁决,本来想多分点资产,结果反而从池子里再赔出去一笔。
Sanger 案就是典型例子。
双方在 2007 年 10 月签下财产协议,约定丈夫向妻子支付 35 万澳元。双方共同确认了资产估值:丈夫的公司 R Pty Ltd 估值 40 万,旧居估值 75 万。按这套数字,丈夫预期能保留约 40% 的资产。
十六个月后,R Pty Ltd 进入自愿清算,公司价值清零。旧居最终以低于约定价 10.1 万的价格售出。丈夫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协议,主张协议已经无法履行(第 90K(1)(c) 条),并且强制执行属于违背良心。
判决:全席法院驳回上诉。丈夫在协议里曾以个人身份承诺补足差额支付给妻子,协议序言部分也清楚显示双方都理解并接受了资产价格变动的风险。第 90K 条不是用来逃避吃亏交易的工具,丈夫也没能证明强制执行属于任何意义上的违背良心。
要点:法院不会在事后重新分配风险。如果你在签约时已经接受了某种风险,那这风险就归你。违背良心看的是签约时的行为,不是协议执行下来的财务结果。
不同情境下,第 90K(1)(e) 条到底怎么适用?
第 90K(1)(e) 条的字面看起来很开放,但案例法已经把边界画得很清楚。下面四种情境覆盖了大多数想挑战财产协议的人会遇到的场景,每一种都说清楚边界在哪、该走哪条通道。
情境一:吃亏交易或资产价值变化
常见误解:我在这份协议里亏钱了,那肯定是违背良心。
法律真相:第 90K(1)(e) 条管的是签约时的行为,不是签完之后的财务结果。资产升值贬值、一方意外多分到一笔、商业上的坏结果,单独都不构成违背良心。市场风险是双方在签约时就已经接受了的。
Holding the parties to the terms of the BFA is not unconscionable in this case ... this case remained at all times a case of common intention, expressed in the BFA.
双方在 2002 年 4 月分居,2006 年 4 月正式离婚。两人在 2006 年签下财产协议,约定卖掉旧居后由妻子拿走全部净售房款。签约时房子市值 70 万,剩余房贷 27 万,因此妻子预期能拿到约 43 万。
签约后双方又达成共识,决定推迟卖房等待市场回暖。这期间丈夫继续付房贷,并把房子拿去做生意贷款的抵押,妻子则继续居住并出资装修。八年后,到了 2014 年 11 月,房子最终以 135 万售出,妻子因此多拿到 65 万,这是双方签约时谁都没料到的意外涨幅。
丈夫不服,主张让妻子独享 65 万的涨幅是违背良心。他把这事描述成一场失败的共同事业,说自己常年付房贷、把房产当生意抵押承担风险,这些都是涨幅的来源。
判决:法官驳回丈夫的主张。这份协议是依据第 90D 条在分居后签订的,目的是了断双方的财务关系,不是发起一场共同事业。让双方履行协议条款并不违背良心,妻子拿走全部净售房款。
把同一个道理从两个相反方向看一遍,就更清楚了:
| 对比维度 | Sanger [2011] | Laconi & Cosgrove [2017] |
|---|---|---|
| 资产价值变动方向 | 资产贬值(公司清零、旧居低于约定价售出) | 资产升值(对方多拿 65 万) |
| 申请撤销的一方 | 丈夫(付款一方) | 丈夫(付房贷一方) |
| 撤销理由 | 强制 35 万付款属于违背良心 | 让妻子拿走全部涨幅属于违背良心 |
| 判决结果 | 申请被驳回 | 申请被驳回 |
| 法院强调的是 | 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接受这份风险 | 双方在协议中已经表达了共同意图 |
关键:资产价格不管是涨还是跌,法院都不会调整双方在签约时自己定下来的风险分配。第 90K(1)(e) 条不是用来把任何一方从自己签的交易里捞出来的。
这种情境下哪些做法有用
- 确认协议在签订时是否明确写了相关风险(市场波动、商业结果、估值方法)
- 寻找签约过程本身是否存在独立的不当行为,而不只是签约后的财务结果
- 如果你的全部不满只是数字难看,接受协议、把精力转向别处
情境二:对方有问题,但你自己当时也没干净
常见误解:他做错了事,那我就能援引第 90K(1)(e) 条,跟我自己当时怎么做没关系。
法律真相:第 90KA 条把衡平法原则引入财产协议争议,其中包括衡平法核心规则之一:求救于衡平的人必须手洁。如果你当时知道对方有问题、还是照签了、之后又多年沉默,法院在你的申请下不会撤销协议,哪怕对方的不当行为是真实且严重的。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Agreement by the parties and their solicitors acting as witnesses is nothing short of diabolical. The Wife comes to the proceedings seeking equity with well less than clean hands.
双方在交往期间签下一份依据第 90B 条订立的财产协议。签约时妻子持有重大资产,丈夫则刚以 53 万购入一处位于 D 街(化名)的房产,但协议中本应列出资产的附表 1 和列出负债的附表 3 全部留空,丈夫这处房产因此完全没有被披露。
签署过程更夸张。双方各自的律师在见证书上签字确认亲眼见到当事人签署文件,但两位律师其实都没有真正见到当事人本人签字。
分居后,丈夫向法院申请,以未披露和不确定为由,请求确认这份协议没有约束力。妻子则反向申请,依据第 90G(1A) 条请求法院将协议宣告为有约束力,主张如果不让协议生效将显失公平。
判决:妻子的申请被驳回。法官认定她当时知道丈夫持有未披露的房产、知道两份附表是空白的,但她还是签字、之后也没有任何动作去纠正这一情况。她来寻求衡平救济时,手并不干净,因此无法援引衡平法上的救济。这份协议保持不具约束力,财产分割转入第 79 条程序处理。
这种情境下哪些做法有用
- 把签约时你知道什么、什么时候知道的,特别是关于对方披露的部分,做成书面记录
- 如果当时就发现了空白附表或不确定条款,当场提出并书面留痕
- 别多年沉默之后再去申请衡平救济
- 如果你自己手不干净,换条路走,比如用第 90K(1)(a) 条的欺诈未披露条款,而不是第 90K(1)(e) 条
情境三:签约时存在家暴、胁迫或不当影响
常见误解:我当时是被逼的,但根本没法证明,干脆放弃算了。
法律真相:签约时存在家暴模式、胁迫或不当影响,可以使财产协议失效(vitiate)。这些事实在法律上可以落到第 90K(1)(e) 条的违背良心,也可以落到第 90K(1)(b) 条的协议可撤销,甚至两条同时适用。法院把这类指控当作前置严肃问题,会在财产实质争议之前先单独审理。
妻子向法院申请配偶扶养费和财产分割令,丈夫则主张已经存在一份具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可以阻断妻子的实质申请。
妻子在撤销申请中陈述了她所主张的家暴的具体事件和模式,认为这些事实足以使财产协议失效。丈夫则申请把案件分拆审理,先把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槛问题单独开庭,等这个问题判完再处理实质性的财产争议。
判决:法院同意分拆审理。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作为一个单独的门槛问题先审,家暴指控将是这场前置听证的核心,财产实质申请先按下不动。
这种情境下哪些做法有用
- 陈述要具体:日期、事件、控制行为模式、财务控制
- 收集证据:医疗记录、AVO(家暴禁令)、证人证词、当时的通讯往来、银行记录
- 做好准备打一场单独的前置听证,把它当作主案而不是支线
- 如果主张不当影响,参照高院 Thorne v Kennedy 案的六要素框架
情境四:签署瑕疵或律师建议不充分
常见误解:律师建议没做到位 = 违背良心 = 协议被撤销。
法律真相:律师建议不充分和签署瑕疵走的是另一条法律通道。这类问题在第 90G(1A) 条下处理,这条规定允许法院在认定如果协议不具约束力将显失公平时,仍宣告协议具有约束力,哪怕存在技术性瑕疵。这是一个跟第 90K(1)(e) 条违背良心完全不同的问题。
As "remedial" or "beneficial" legislation, the sections should be construed "generously" to ensure that the "mischief" which the legislation seeks to address is remedied.
双方在 2004 年 11 月签下一份财产协议。妻子和她的律师签完之后,协议又被作了修改。妻子的律师当时已经告诉过她这份协议不公平、建议她不要签。妻子签下之后整整三年多没有提出任何挑战。
丈夫向法院申请,根据第 90G(1A) 条强制执行该协议,主张如果协议不具约束力将显失公平。一审法官接受妻子收到了关于修改后协议优劣分析的建议,但不认同协议不具约束力就会显失公平这一主张,对第 90G(1A) 条作了较窄的解读。
判决:全席法院支持上诉。一审的窄解未能体现第 90G(1A) 条作为补救性立法的本意,案件发回重审,要求按更宽容的标准重新认定。
这种情境下哪些做法有用
- 起草任何申请前,先确认你的事实落在哪条通道:第 90K(1)(e) 条违背良心,还是第 90G(1A) 条技术性瑕疵和建议问题
- 把原始签署的文件和修改后的版本并排保存
- 拿到双方律师的建议陈述书,确认实际签的是哪一版、什么时候签的
如果只是资产价格变化,看这篇 资产贬值能撤销财产协议吗?。如果想看第 90K 条之下所有撤销理由的全面梳理(程序瑕疵、签约时不当因素、子女抚养困难、条款不确定),看这篇 什么情况下澳洲财产协议会被推翻?。
想撤销财产协议的话该怎么办?
把上面四个情境拉通看,背后是四条教训。
- 光是吃亏撑不起撤销申请。 Sanger 和 Laconi & Cosgrove 都说明,法院不会调整双方在签约时自己分配的风险,无论资产是涨是跌都一样,都不算违背良心。
- 衡平法要求你手洁。 Pagani 表明哪怕对方明显有问题,你自己签约时知情却沉默,衡平救济同样救不了你。要把当时知道什么、什么时候知道的写下来。
- 家暴是一条真的撤销路径,但你要陈述并证明。 Malone 表明法院把这类问题当严肃门槛问题对待。要的是具体事件、日期、证据,而不是一段笼统的婚姻不幸叙事。
- 认清你走的是哪条通道。 Parker 表明签署瑕疵和律师建议问题落在第 90G(1A) 条,不在第 90K(1)(e) 条之下。走错通道意味着用错了检验标准,申请大概率被驳回。
实务建议清单:
| ✅ 该做 | ❌ 别做 |
|---|---|
| 找出最契合你事实的具体条款(第 90K 条某一小条,或第 90G(1A) 条) | 把所有不满都塞进违背良心,指望法院帮你挑一条 |
| 锁定签约当时的行为 | 用协议执行多年后的财务结果反推协议违背良心 |
| 把签约当时你知道的事写下来留底 | 沉默多年再请衡平法救你 |
| 申请前先找独立律师做评估 | 自己上场打复杂的撤销申请 |
| 收集家暴、控制行为或胁迫的证据 | 只讲一段没有日期、事件、证人的笼统故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