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贬值能撤销财产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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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财产协议在签约后资产大幅贬值时被一方申请撤销的法律分析场景
根据《家庭法》第 90K 条,澳洲撤销财产协议的法定理由很窄,资产贬值本身不在其中。

引言

Q1签了财产协议之后房子或公司大幅贬值,我能直接撕掉协议吗?

A光凭这一条几乎不可能。法院的出发点是你签字时已经接受了价值波动的风险,因此即使资产后来崩盘,法院仍会要求你按协议履行。 参考案例:Sanger & Sanger [2011] FamCAFC 210

Q2意外的资产贬值算《家庭法》第 90K 条认可的撤销理由吗?

A本身不算。第 90K(1) 条给出的是一份封闭式的撤销理由清单,包括欺诈或未披露、诈害债权人或事实婚第三方、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协议无法履行、与子女有关的重大变化、签约时显失公平,以及两条养老金专属理由。资产价格变动不在这份清单里。 法律依据:《家庭法》(联邦)第 90K 条

Q3如果签约前配偶就知道资产快不行了却没告诉我,能撤销吗?

A这是另一回事。签约时刻意隐瞒资产价值属于第 90K(1)(a) 条下的未披露,法院把它和事后市场下跌当成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这时候法院真正问的是配偶当时知道什么,而不是后来发生了什么。 参考案例:Pagani & Pagani [2023] FedCFamC2F 805

第 90K 条对撤销财产协议是怎么规定的?

财产协议(BFA,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是《家庭法》第 VIIIA 部之下的一份私人合同。一旦签署并按规定见证完成,法院就把它当作有约束力的协议看待,除非满足一组很窄的法定撤销理由。

第 90K(1) 条就是那道闸门。法院只有在确信下列至少一种情形成立时才能下令撤销协议:

  1. 协议是通过欺诈得来的(包括未披露重要事项)(第 90K(1)(a) 条)。
  2. 一方为了诈害或损害债权人,或对债权人利益肆意不顾,而签下协议(第 90K(1)(aa) 条)。
  3. 一方为了诈害或损害与配偶处于事实婚关系的另一方在财产争议申请中的利益而签下协议(第 90K(1)(ab) 条)。
  4. 协议本身无效、可撤销或不可执行(第 90K(1)(b) 条)。
  5. 协议签订之后情势变化,导致协议或其中一部分无法履行(第 90K(1)(c) 条)。
  6. 协议签订之后,与子女抚养、福祉或发展有关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孩子或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在协议不被撤销的情况下会遭受困难(第 90K(1)(d) 条)。
  7. 一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显失公平的行为(第 90K(1)(e) 条)。
  8. 协议涉及的养老金权益上挂着付款冻结标记,且没有合理可能被解除(第 90K(1)(f) 条)。
  9. 协议涉及的某项养老金权益按照第 VIIIB 部规定属于不可分割的权益(第 90K(1)(g) 条)。

注意这份清单里没有什么。条文里并没有把资产后来比签约时值得少列为一种撤销理由,这个空缺是立法者刻意留下的。议会把财产协议当作一份在双方之间分配财务风险的合同,因此只要资产价格的后续变化是签约时已经潜在存在的市场风险,那就是双方各自要承担的合同风险,不是法院介入的理由。

实际上在你这种产权争议里最常被援引的是 90K(1)(c)(无法履行)、90K(1)(d)(涉及子女的实质性变化)和 90K(1)(e)(显失公平)。而 90K(1)(a)(欺诈,包括未披露)和 90K(1)(b)(无效或可撤销)这两条程序性理由攻击的是协议是怎么签出来的,而不是签完之后资产发生了什么。剩下的 (aa)、(ab)、(f)、(g) 四条只在很窄的事实情境里能用得上(破产规划、配偶背后还有事实婚关系第三人、被冻结的养老金权益)。下面几节会逐条说明这些理由怎么和资产贬值的主张挂钩,以及哪扇门是真的开着的。

为什么资产贬值本身不能推翻你的财产协议

如果你签下去的房子、公司或投资资产后来跌了价,法律的出发点很直接:你签字的那一刻就接受了这个风险。协议就是协议,法院不会因为数字对你不利就重新谈一遍。

这条规则的标杆案例是 Sanger & Sanger [2011] FamCAFC 210。丈夫在签约后不久眼看资产崩盘,便要求撤销协议,结果家庭法庭全席驳回了他的上诉。

案例分析Sanger & Sanger [2011] FamCAFC 210

双方在 2007 年 10 月签下财产协议,协议要求丈夫向妻子支付 35 万澳元。协议把双方的旧居估值为 75 万(条件是丈夫完成约定的修缮),把丈夫的公司 R Pty Ltd 估值为 40 万。十六个月后,公司进入自愿清算变得一文不值;旧居最终以 64.9 万售出,比协议确认的价格少了 10.1 万。

丈夫据此援引第 90K(1)(c) 条申请撤销协议,理由是原本用来支付妻子的资金已经没了,协议无法履行。妻子反驳说,协议里丈夫承担的是 35 万的个人债务,不管资产卖多少都要补足,因此协议完全可以履行,他得自己想办法把钱凑出来。

判决:家庭法庭全席(Coleman、May、Thackray 三位法官,案件由治安法官 Kemp 一审)驳回了丈夫的上诉。协议并不是无法履行,只是对他来说比预期的要贵。资产价格的波动是双方在签约时各自接受的风险,第 90K 条不是用来帮人逃离一份事后看起来不划算的交易的。

法庭对一份事后看起来不划算的协议为什么不能因此被撤销,说得很直白:

"As is not in doubt, the provisions of s 90K are not designed to, and do not facilitate a party escaping from what proves, or is perceived to be a 'bad bargain'."

这一句奠定了之后所有以贬值为由提出的撤销主张的基线。如果你唯一的不满是资产现在比当初值得少,那你其实是在请法院替你重谈一份合同,但第 90K 条不做这件事。

资产价值变化在什么情况下才算第 90K(1)(c) 条所说的无法履行?

无法履行这条理由听起来对资产贬值的一方很有吸引力,逻辑上看也顺:协议假设资产值 X,现在只剩零头,协议自然没法按原计划履行。

Sanger & Sanger 在这里把真的没办法履行的协议,和虽然能履行但一方拿到的结果不如预期的协议,这两件事分得很开:

"There is a material distinction between an agreement which is unable to be put in practice, and is thus impracticable, and an agreement which, although producing a potentially different outcome to that for which a party hoped, is able to be implemented, or put into practice."

协议写"丈夫付妻子 35 万",丈夫至今仍然欠这 35 万,那协议就不算无法履行。他原本计划用来付钱的那笔资产消失了,但他的付款义务没消失。差的那一截是他自己要去解决的麻烦,不是法院介入的理由。

实务里,无法履行这条多半适用于协议在法律上或物理上确实做不下去的情形,例如约定要转移的特定资产被毁、被政府征用,或者一方在履行前去世。资产跌价不管跌得多狠,都不等于真的做不下去。

如果你正在权衡这条主张,要问的不是资产是不是跌了,而是协议要求做的事情现在还有没有办法做出来。绝大多数贬值案例还没走到这一步就已经过不了关。

资产价值争议什么时候才会构成第 90K(1)(e) 条的显失公平?

第 90K(1)(e) 条看的是签约前后那段时间的行为,而不是签完之后发生了什么。因此价值变动本身并不会触发这条。法院真正要问的是,谈判和签约的过程中有没有一方利用了另一方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Laconi & Cosgrove [2017] FCCA 1179 从反方向印证了同样的道理。丈夫这案子的诉因走的是衡平法上的推定信托(Muschinski v Dodds 原则),并不是直接援引第 90K(1)(e) 条,但 Harper 法官关于显失公平的推理对两者都适用。这次资产是涨而不是跌,但失望的一方同样输了。

案例分析Laconi & Cosgrove [2017] FCCA 1179

双方分居后于 2006 年签下财产协议,约定旧居出售后由妻子拿走全部净售房款。签约时房子市值约 70 万,剩余房贷 27 万,因此妻子预期能拿到约 43 万。但卖房并没有按计划进行,双方协商让房子继续挂牌,妻子继续居住。八年之后,房子最终在 2014 年以 135 万售出,妻子因此多拿到 65 万的资本利得,这是签约时谁都没料到的。

丈夫主张让妻子独享多出来的 65 万显失公平,理由是他在这八年里一直在还房贷。他把这种局面定性为一桩失败的合作经营,并以 Muschinski v Dodds 原则下的推定信托为诉因把案子推到法庭。

判决:Harper 法官驳回了丈夫的主张。这份财产协议是一份用来切断财务关系的清算工具,不是利润分享安排,双方共同的本意从签约那天起就是由妻子拿走净售房款,不论卖房发生在哪一年。让丈夫按协议履行,并不显失公平。申请被驳回。

Harper 法官把原则讲得很直接:

"This case remained at all times a case of common intention, expressed in the BFA. Despite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did not adhere to its terms regarding sale after the failed auction the BFA continued to express their common intention about the proceeds of sale of the property."

这条道理两边都成立。如果一方意外多得了 65 万都不足以让另一方按约履行变成显失公平,那么资产跌价同样不构成。显失公平必须从签约过程本身去找,比如施压、利用力量不对等、隐瞒重要事实、变相剥夺独立法律咨询。家暴是最典型的例子之一。在 Malone & Malone [2022] FedCFamC1F 784 一案里,妻子主张协议是在家暴和不当影响下签的,法院把这两点当成真正要审的争议焦点,而不是去看资产后来是涨是跌。

如果你的资产是跌了,但当时是在公平的流程下,并且双方都拿到了真正独立的法律意见,那 90K(1)(e) 这扇门对你是关着的。

如果配偶隐瞒了资产真实价值呢?第 90K(1)(a) 条下的未披露

资产价值在这条理由下确实有法律意义,但法院的眼睛盯的是签约时配偶知道什么、没说什么,而不是签完之后资产怎么样了。

第 90K(1)(a) 条覆盖的是欺诈,其中包括未披露重要事项。如果签约时配偶已经知道资产的真实价值远低于协议假设,或者掌握了足以预见资产即将崩盘的信息,却没有告诉你,你就有未披露这条主张可以走。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资产被整个漏在协议附表之外的情形。

案例分析Pagani & Pagani [2023] FedCFamC2F 805

双方在 2011 年前后签下财产协议。本应列出丈夫资产和负债的附表 1 和附表 3 全部空白,其中最关键的遗漏是丈夫名下一处购入价 53 万的房产(判决书里以一个化名地址提到)。妻子私下知道这处房产存在,但仍然在附表空白的状态下签了字,而见证签名也存在伪造。

之后妻子申请确认协议有效,丈夫则以这些程序瑕疵为由要求驳回。妻子要做的,是说服法院依据第 90G(1A) 条忽略附表缺失和见证问题。

判决:法院拒绝确认协议有效。一边是签名见证不实,另一边是妻子在附表残缺的情况下没有以清白手段前来寻求衡平救济,两者叠加导致协议无法被挽救。签约时的资产细节未披露是这个结果的核心。

Pagani 案在程序上走的其实是第 90G(1A) 条的合规裁量,不是直接以第 90K(1)(a) 条单独提出的撤销申请,但背后要处理的问题正是第 90K(1)(a) 条所针对的:签约时本该摆出来的信息没有摆出来。把这案子和 Sanger & Sanger 摆在一起对比,在 Sanger 案里资产贬值发生在签约之后、属于双方都接受的市场风险,因此真正把两案分到不同结果上的,是资产问题出现的时间点和配偶当时的知情程度。

对比维度Sanger & Sanger [2011]Pagani & Pagani [2023]
资产问题发生的时间点签约之后(资产事后崩盘)签约时(附表空白,房产被漏列)
是否涉及刻意隐瞒信息
援引的第 90K 条理由第 90K(1)(c) 条无法履行第 90G(1A) 条裁量未通过(见证瑕疵 + 未披露)
判决结果撤销请求被驳回协议未被确认有效

决定性因素:法院在意的是配偶在签字之前知道什么。如果资产在签约时被诚实地披露和估值,只是后来才贬值,那未披露这条帮不上你;但如果配偶把资产留在附表之外、用自己手里的信息把估值压低、或者明知资产即将损失却没有同你商量,那就是另一回事,值得尽快去找独立的法律意见。

财产协议里的资产价值崩盘了,你该怎么做?

坦白说,第 90K 条是一扇很窄的门,单凭资产贬值几乎打不开它。但在认定自己什么都不能做之前,还是有几件事值得逐条核对。

先把协议本身读一遍。 写得到位的财产协议会明确写出特定资产价值下跌时由谁承担风险。有时候答案就在合同里,根本走不到第 90K 条这一步。(Sanger & Sanger 一案的关键,部分就在于协议要求丈夫补齐差额的那个条款。)

搞清楚价值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跌的。 如果损失发生在签约之后、且属于一般市场或经营风险,那就适用贬值本身不构成撤销理由这条规则;但如果损失在签约时其实已经在路上,而配偶心里有数没告诉你,故事就完全变了,更接近 Pagani & Pagani 的隐瞒模式。

关注签约前后的行为,而不是签完之后的结果。 第 90K(1)(e) 条审的是协议是怎么签出来的:有没有施压、有没有真正独立的法律咨询、有没有利用一方的弱势。Laconi & Cosgrove 已经表明,法院不会把事后才发生的不平衡硬塞回这条审查标准里去。

核对一下其他理由是不是被触发了。 如果出现了与子女抚养、福祉或发展有关的重大变化,第 90K(1)(d) 条可能被启动,但能不能用这条的关键是孩子或照顾孩子的一方有没有真正的困难,而不是钱包受不受得住。

采取行动之前先去咨询。 财产协议是一份高度技术化的文件,律师执业过失的尾巴可以拖很久。最近高等法院的 R Lawyers v Mr Daily [2025] HCA 41 一案确认了一件事:如果协议事后被证明确有起草缺陷,针对当年起草协议的律师提起的过失之诉可以在多年后仍然成立。因此不要假设你只剩撤销这一条路,先把协议拿去复核一遍。

如果你想完整了解第 90K 条所有理由的全景,可以参阅什么情况下澳洲财产协议会被推翻?;如果担心的是某次失败的商业投资把整个资产池拖垮了,可以参阅婚内投资失败算挥霍吗?;如果想了解没有财产协议时澳洲法院是怎么分财产的,可以参阅澳洲离婚财产分割四步法详解(2026)

正确做法错误做法
在主张撤销之前,先把协议里关于风险分配的具体条款读清楚把任何一次资产大跌都当成自动可以撤销的理由
把签约后才发生的损失,和配偶签约时就知道却隐瞒的损失分开看待把这两种情况混在一起,统统当成不公平
提交任何申请之前,先请家庭法律师把协议复核一遍仅凭资产价值变动就贸然援引第 90K(1)(c) 条提交申请
收集签约前的知情情况、被隐瞒的资产、施压手段等证据用资产事后表现来反推当时应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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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庭法律师赵凌羽

作者介绍

赵凌羽律师

首席家庭法律师

赵凌羽律师是澳大利亚执业家庭法律师,拥有八年以上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涉外案件,已累计服务逾 1,600 件家庭法事务,善于制定高效务实的策略。

在诉讼之外,赵律师积极投入法律普及,持续制作双语家庭法内容,帮助社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作出更安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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