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子女抚养信托?澳洲一次性抚养费指南(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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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子女抚养信托与《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123A 条、第 124 条下的一次性抚养费
根据《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123A 条和第 124 条,澳洲法院可以在定期付款不可靠时,命令一次性把抚养费注入信托。

子女抚养信托(Child Support Trust,简称 CST)是用一笔资金来替代每周或每月定期支付抚养费的安排。当定期付款不可靠、付款方资产丰厚但收入很低、或者双方想一次性了结时,澳洲家事法院会命令设立这种信托。本文讲清楚 CST 是什么、为什么法院会用它替代定期付款,以及 Bass & Bass、Aitken & Porteus、Mancuso & Abbott、He v Secretary 这几个判例如何划定它的边界。

引言

Q1我能不能给前任一笔钱了事,从此再不用付抚养费?

A一次性付款可以把你未来的抚养义务资本化,让 Services Australia 后续的行政评估抵销甚至归零。但法院只在认为公平合理时才会判,通常是因为定期付款根本拿不到。Aitken & Porteus [2009] FMCAfam 783。 参考案例:Aitken & Porteus [2009] FMCAfam 783

Q2把钱放进信托给孩子,是不是 Services Australia 就管不到了?

A私人信托不能取代 Services Australia 的行政评估。《家庭法》第 66E 条禁止家事法院对已经可以行政评估的孩子另作抚养令,所以 CST 只能与法定框架并行运作,不能取代。He v Secretar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kills and Employment [2024] FCA 819。 参考案例:He v Secretar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kills and Employment [2024] FCA 819

Q3信托结束时如果孩子没花完,剩下的钱能退还给我吗?

A剩余的钱按信托契据条款归孩子所有。如果同意令要求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时把所有剩余资本绝对地为孩子持有,出资方就没有归复信托(resulting trust)的主张权,剩款拿不回来。Bass & Bass and Anor [2016] FamCAFC 64。 参考案例:Bass & Bass and Anor [2016] FamCAFC 64

子女抚养信托在澳洲法律下是什么?

子女抚养信托是一种由法院认可的资金结构,受托人持有这笔资本并用来履行父母在《子女抚养费评估法》下的抚养义务。它本身不是某条法令独立创设的产物,而是一种私人信托,靠同意令或法院命令把它的条款定下来,再借助《子女抚养费评估法》里的一次性付款机制落地。

《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124 条允许法院命令付款方以非定期形式提供抚养费:

"provide child support for the children other than in the form of periodic payments"

法院可以不要求父母按 Services Australia 算出来的金额每周或每月转账,而是命令父母一次性拿出一笔钱、转一处资产、或者设立一个信托去替自己履行抚养义务。

典型的 CST 包含五个核心要素:

  1. 由同意令或法院判决设立:信托的法律基础来自双方协商达成的同意令,或者像 Aitken & Porteus 这种全程争议判决,常见于资产丰厚但收入很低的案件,因为这种情况下一次性付款比按工资评估更靠谱。
  2. 由付款方注入资本:出资人通常是付款方,把一笔确定的资金注入信托账户,让孩子的抚养锚定到现有资产上,而不是寄望于未来收入。
  3. 受托人用资本和收益履行抚养义务:受托人通常由父母双方担任,必须按契据列明的支出项目(学费、辅导、医疗)支付费用。
  4. 抵销定期抚养义务:CST 的实际作用是在它覆盖的期间内,减少甚至消除 Services Australia 的标准行政评估。
  5. 信托契据规定终止与剩余处理:契据必须写清楚信托什么时候终止、剩余资本如何处理。如果约定剩余部分绝对归孩子所有,那么出资方事后就没法主张拿回来。

"The husband achieved, by the making of the consent orde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ST [Child Support Trust], his manifest intention of eliminating any past, current or future administrative assessment of child support for the child."

CST 把持续的抚养义务转化成一笔有担保的资金。同意令一旦定下来、信托一旦设立,剩下的就按契据自动运行,出资方失去了把这笔钱留在自己名下的灵活性,也失去了相应的资产增值空间。

为什么用子女抚养信托而不是定期付款?

当定期付款不可靠、付款方资产多但收入低、或者双方想要确定性和了断时,CST 就成了首选。标准抚养费公式假定父母拿固定工资,可以由 Services Australia 直接抽走一部分。但如果财富藏在房产、公司、信托里,应税收入报得很低,公式就失效了。

这种情况下定期评估只会带来无尽争议:到底有多大的赚钱能力、要不要重新评估、付不出怎么强制执行。CST 直接绕开这场拉锯,把义务一次性资本化,资产池锁定下来,受托人按契据运行,收款方不必再追着要钱。

如果该用 CST 而没用,常见后果包括:

  • 定期付款的违约风险:没有受担保的资产池,收款方完全靠对方自愿配合和持续偿付能力。
  • 资产丰厚但收入低的父母钻公式漏洞:付款方可以通过公司、信托或者刻意失业来压低行政评估金额,同时维持高水平的生活方式。
  • 未来收入不稳定:入狱、生意破产、突然失业都可能让定期支付一夜归零,前提是之前没把钱留出来。
  • 资本没法为孩子保留:定期付款会被花在日常开销上,但信托能把一笔本金圈起来,专款专用于孩子的特定需求。

案例分析:Aitken & Porteus [2009] FMCAfam 783

父亲与母亲生有两个孩子,他对外呈现的财务状况是资产丰厚但收入很低,没有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财务信息或税务申报。证据显示他一边声称自己没能力付抚养费,一边却安排好工作离职、花了不少钱出国旅行,还为另一个孩子买了一块土地。学费、房贷分期、女儿的假期开销,他时付时不付。

母亲依据《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124 条申请一次性付款命令,因为按他申报的收入算出来的定期金额本身就不够,加上他过往的记录,几乎可以确定他不会按时付。父亲则主张维持定期评估,理由是他还有其他自愿承担的开销和生活方式要兼顾。

判决结果:法院命令父亲以一次性方式支付 $48,000,依据是《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124 条,金额从未来评估中抵扣。法官认为他完全有能力贷款或变卖资产凑出这笔钱,并指出"if the amount of child support payable is not capitalised in a lump sum, it is unlikely to be paid at all",意思是不一次性资本化的话这笔钱就根本拿不到,会让两个孩子陷入实质困难。

说到底,CST 把违约风险从孩子身上转移到父母现有的资产上。孩子的抚养不再被父母未来的收入或配合意愿牵着走。

怎么搭建和使用子女抚养信托?

这一节讲三种常见情境:通过同意令设立 CST、在定期付款不靠谱时申请一次性付款命令,以及当行政评估在位时 CST 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情境一:通过同意令设立子女抚养信托

通过同意令设立 CST 是最常见的路径。付款方把一笔资本(往往几十万澳元)注入信托账户,受托人通常由父母双方担任。同意令赋予这个信托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地位,并固定了非正式协议无法做到的强制条款。

要让结构真正发挥作用,同意令必须把信托怎么运作写清楚。标准的强制条款覆盖资本和收益的用途(学费、辅导、医疗)、终止日期、剩余资产怎么处置。这些预先确定的条款是结构能够顶住后续挑战的关键,因为出资方的意图在判决时就被锁定,几年后没法再反悔重塑。

常见误解:出资人对剩余资金保留实际权益,如果孩子没用完,可以申请退还给自己。

法律事实:只要信托契据或同意令这样规定,剩余部分绝对归孩子所有,即使原本设想的私校学费等具体用途没实现,钱也不会回到出资方手上。

"The surplus is there for his [the child's] benefit. That is [as] valid a purpose as any."

案例分析Bass & Bass and Anor [2016] FamCAFC 64

夫妻双方签了同意令为有特殊需求的孩子设立 Child Support Trust。丈夫向以双方为受托人的银行账户注入 $350,000。同意令包含强制条款:信托运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终止,终止时受托人必须把剩余资本绝对地为孩子持有。

终止日期之后,丈夫想拿回剩下的 $300,000。他主张孩子并没有按预期上私校,信托的主要目的没达成,因此根据归复信托原理(resulting trust),剩余部分应该归他这位出资人所有。

判决结果:上诉法院(Strickland、Murphy、Kent JJ)驳回了归复信托的主张,维持原判。同意令明确表达的,是丈夫想通过设立信托来彻底消除未来的行政评估,并为孩子提供一笔保障基金。信托具有多个有效目的,剩余部分明显是为孩子保留的。

起草信托契据的实操建议

  • 明确终止年龄和日期:用具体日历日期或孩子的成长里程碑来触发信托终止。
  • 明确剩余处置条款:写明所有剩余资本绝对归孩子所有,提前堵住归复信托主张。
  • 强制性的支出范围:列明受托人必须用信托资金支付的费用类别,比如教育、辅导、医疗。
  • 税务责任分配:写清楚信托收入产生的税款、管理费由哪一方承担。

情境二:定期付款不可靠时依据第 123A 条或第 124 条申请一次性付款

当定期评估明显行不通时,法院会动用《子女抚养费评估法》第 123A 条和第 124 条的一次性付款权力。常见触发条件包括:付款方有明确的拖欠记录、目前失业或在监狱里、或者呈现资产丰厚但收入很低的格局让公式失去意义。

第 123A 条允许法院命令一笔一次性付款,从未来的行政评估中抵扣。第 124 条范围更宽,允许法院命令以非定期形式提供抚养费,可以是一次性资本转移,也可以是财产转移。这两种命令通常的资金来源是变卖资产,或者从财产分割后存放在律师信托账户里的钱中调取。

常见误解:必须付款方同意或者承认有支付能力,法院才能下一次性付款命令。

法律事实:法院在认为公平合理时可以根据任一方的申请下令一次性支付,并把父母对孩子的首要抚养义务置于其他财务承诺之上。

"parents of a child have the primary duty to maintain the child and that has priority over all other commitments of the parent other than commitments to enable the parent to support himself or herself"

案例分析Mancuso & Abbott [2012] FMCAfam 289

父亲从 2009 年初到 2011 年 11 月被关在监狱,出狱后一直失业。他没有当期收入,但律师信托账户里还有 $35,304.05,这笔钱来自一处房产出售后他应得的份额。母亲依据第 123A 条申请,把其中 $10,000 拿出来抵扣他对四个孩子的抚养评估。

父亲反驳说他根本没有真正的资产,因为他的债务(一笔税务债和一笔 Credit Corp 的债)已经超过律师那边的余额。他想让这两笔债权先于抚养费拖欠款获得清偿,等于是想用律师手上的信托资金优先还商业和政府债务,把孩子放到最后。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父亲的主张,命令从律师信托资金中支付 $10,000。Phipps FM 认为父亲的父母确实应当拿回部分资金,但剩余部分应该用于抚养费,因为父亲"duty to support his children has priority over his other liabilities other than the need to support himself",意即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优先于其他债务,只让位于父亲维持自己生计的开销。这道命令一次性结清了拖欠款和接下来一段时间的抚养费。

对比项Aitken & Porteus [2009]Mancuso & Abbott [2012]
适用法条第 124 条第 123A 条
资产/收入状况资产丰厚、收入低,刻意安排失业失业,曾经入狱
一次性资本来源贷款抵押或变卖房产房产出售款存于律师信托账户
判决金额$48,000$10,000
法院主要理由定期付款根本拿不到对孩子的义务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什么时候应该申请一次性付款命令

  • 识别资产丰厚、收入低的格局:留意一边维持高消费生活方式或者持有土地、一边申报很低甚至零应税收入的对方。
  • 整理拖欠记录:搜集违约、迟付、或者只在临开庭前才付一点的证据,证明定期付款不可靠。
  • 找出可变现的资金池:财产分割款、律师信托账户里的钱、容易变现的房产,都能给法院一笔具体的可调用资金。
  • 尽早咨询律师:如果对方正在安排离职、隐藏收入、或准备处置资产,要赶紧采取行动,因为一次性付款命令只有在资产还在的时候才有意义。

情境三:CST 不能取代行政评估

CST 和同意令有一个硬性边界。《家庭法》第 66E 条剥夺了家事法院对已具备行政评估资格的孩子作出抚养令的权力。私人信托无法用来推翻或取代 Services Australia 的公式。

CST 只能与法定框架并行运作。如果你想用私人合同或法院命令"contract out"逃避行政评估,那道命令一般会被认定无效。务实的做法是把信托与法案自身的机制对接起来,比如签具有约束力的子女抚养协议(BCSA),或者拿到第 123A 条、第 124 条的命令。

常见误解:私人信托或同意令可以替代 Services Australia 的行政评估,让父母脱离法定框架。

法律事实:《家庭法》第 66E 条禁止家事法院对任何已可作行政评估的孩子作出抚养令,私人安排只能并行于法定框架,不能取代。

"s 66E of the Family Law Act withdrew the power of a family law court from making a child maintenance order for any child in respect of whom an administrative assessment of child support could be made under the CS Act in respect of the 'costs of the child'."

案例分析He v Secretary,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kills and Employment [2024] FCA 819

父亲与前妻 Ms Zhou 在 Federal Circuit Court 拿到一份同意令,规定父亲"solely responsible for all costs associated with the child's day-care",即独自承担孩子所有的日托费用。后来父亲想凭这份同意令向 Centrelink 申报 Child Care Benefit,主张同意令确认了他对支付给 Avenues 日托机构的费用负有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是:这份私人同意令是否真的让父亲"独自负责"日托费用,从而把法定抚养费框架架空了?真正与日托机构签合同的是 Ms Zhou,但父亲坚持同意令在税务和补贴层面也应当被承认,独立于标准评估规则。

判决结果:联邦法院驳回了父亲的上诉。《家庭法》第 66E 条已经剥夺了家事法院对任何符合《子女抚养费评估法》行政评估条件的孩子作出抚养令的权力。父母无法通过私人协议或法定框架之外的同意令来逃避法定抚养义务。

CST 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实操建议

  • CST 不能架空第 66E 条:信托不能用来绕开法院对已可行政评估的孩子无管辖权这个事实。
  • CST 与行政评估并行:用信托提供非定期支持,并通过法定机制正式抵扣你的评估责任。
  • 使用法案自身的机制:把安排做成 BCSA、第 123A 条一次性付款、或第 124 条命令,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 先确认评估状态:起草信托契据或同意令前,先确认孩子是否已在 Services Australia 评估范围内,避免你的命令被第 66E 条架空。

如果你想了解学费、债务、遗产怎么影响底层的抚养费评估申请,可以参阅债务、遗产和私校学费如何影响抚养费。如果孩子已经满 18 岁、你在考虑成人子女赡养费,可以参阅澳洲成人子女赡养费:申请条件与驳回因素

总结

  • 子女抚养信托是一种结构,不是抚养费法律的替代品。 它跟《子女抚养费评估法》并行运作,是用资产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不是逃离法定体系的捷径。
  • 第 123A 条和第 124 条的一次性付款命令保护孩子免受违约风险。 把未来付款资本化能把不确定的持续义务转化成有担保的资金,能扛住失业、入狱、生意失败这些意外。
  • CST 里的剩余资本归孩子所有,不归出资方。 一旦信托契据规定剩余绝对归孩子,出资方就没有归复信托主张权,即使原本设想的用途没实现也拿不回来。
  • 第 66E 条意味着私人命令不能取代行政评估。 家事法院无权对已可评估的孩子作出抚养令,信托必须融入法定框架,不能凌驾其上。
  • 实操:信托契据要起草仔细,否则几年后会出意外。 终止条款写得含糊或者剩余处置漏写,会引来昂贵的诉讼,前面这几个判例说明决定结果的是契据本身的措辞,而不是当事人事后对它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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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庭法律师赵凌羽

作者介绍

赵凌羽律师

首席家庭法律师

赵凌羽律师是澳大利亚执业家庭法律师,拥有八年以上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涉外案件,已累计服务逾 1,600 件家庭法事务,善于制定高效务实的策略。

在诉讼之外,赵律师积极投入法律普及,持续制作双语家庭法内容,帮助社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作出更安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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