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意愿,法院给多大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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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家庭法法院如何依据家庭法第 60CC 条权衡孩子的意愿
根据《家庭法》第 60CC(2)(b) 条,法院必须考虑孩子表达的意愿,但分量由年龄、成熟度和意愿是否出自本心决定,没有孩子到几岁就说了算的规则。

引言

Q1孩子说想跟我住,法院会照办吗?

A不会自动照办。法院必须考虑孩子的意愿,但给多大分量,要看孩子的年龄、成熟度,以及这个想法是不是真正出自孩子本心。在 2022 年的一个案子里,12 岁和 10 岁两个孩子表达得清楚一致,她们的意愿获得了相当大的权重,直接写进了最终命令。 参考案例:Blatch & Blatch (No 5) [2022] FedCFamC1F 651

Q2对方一直在孩子面前说我坏话,法院还会听孩子的吗?

A会听,但分量可能大打折扣。有个案子里,法院相信两个年幼的孩子确实不想见祖母,却几乎没给这个意愿多少权重,因为孩子的想法来自母亲的恐惧,而不是孩子自己的经历。 参考案例:Hallett & Malcolm [2020] FCCA 835

Q3我家青春期的孩子死活不肯见对方,法院会强迫吗?

A很少会。法官清楚强迫一个青少年不现实,法院也不愿意作出自己无法执行的命令。但这不等于孩子说什么就是什么,法院还是会把孩子的意愿放到全案证据里去检验。 参考案例:Regan & Regan (No. 2) [2021] FedCFamC1F 199

法院必须考虑孩子的想法吗?

这一点法律写得很死。《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第 60CC(2)(b) 条要求法院在判断孩子的最佳利益时必须考虑:

"any views expressed by the child"

说白了,只要你的孩子对跟谁住、跟父母各方相处多少时间说过想法,法官就必须把它纳入考量,没有不听的余地,能决定的只是听进去多少。2024 年 5 月法律修订之前,同样的要求写在第 60CC(3)(a) 条,因此老判决引用的是旧条文编号,但规则本身没有变。

还有两个条文和这件事直接相关。第 60CD 条规定,法院主要通过两条渠道了解孩子的意愿:一是依第 62G 条制作的家庭报告(family report),二是依第 68L 条为孩子指定的独立儿童律师(Independent Children's Lawyer)。孩子几乎不会直接跟法官对话。第 60CE 条则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强迫孩子表达意愿,孩子有权什么都不说。

案例分析Blatch & Blatch (No 5) [2022] FedCFamC1F 651

父母 2005 年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开庭时分别 12 岁和 10 岁。两人在 2018 年 12 月的一次肢体冲突后分开,父亲一度因袭击母亲被定罪,但定罪在上诉后被撤销。母亲请求单独父母责任,要求孩子完全不与父亲相处,退一步也只接受专业监督下的探视。父亲则要求平分时间。

法院委任的心理师面谈了两个孩子。她们都清楚表示想跟父亲有更多相处,包括过夜和假期,而且都知道母亲不支持这个想法。心理师观察了她们与父亲相处的情形,发现孩子亲近放松,没有任何抗拒。

判决:法官给孩子的意愿相当大的权重,判孩子每两周与父亲共度一段整块时间,外加一半的学校假期。但意愿没有决定一切。因为父母冲突积重难返,法院还是拒绝了父亲的平分时间方案,父母责任也单独判给了母亲。

The children's views are clearly stated. They want to spend more time with their father including overnight time and holiday time. They are 12 and 10 years old and they understand that their mother does not support their wishes. Their views need to be given considerable weight.

这段判词对你的意义在于:孩子到了这个年纪,想法表达得清楚一致,又有独立观察佐证,法官通常就会照着办。注意其中的两个条件,意愿本身清楚,并且经受住了外部证据的检验。

孩子的想法被大人影响过,法院还认吗?

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把两个问题分开处理:这个想法是不是孩子真心的,以及它从哪来。孩子完全可能真心相信一个大人灌输给他的想法,法院照样会承认这个想法是真诚的,但可能只给它很小的分量。

案例分析Hallett & Malcolm [2020] FCCA 835

一位祖母申请与两个孙辈相处,孩子当时约 8 岁和 6 岁。孩子的父亲(即祖母的儿子)有严重的暴力和毒品史,孩子已经五年没有见过父亲。由于长期遭受父亲的暴力行为,母亲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2017年,祖母未经事先同意前往探访,双方随后发生冲突,母亲此后切断了与祖母的所有联系。

两个孩子都告诉家庭报告撰写人,他们不想见祖母。年长的孩子说她害怕,因为祖母是坏人,随后又承认让她害怕的那件事她根本没有亲眼看到,是妈妈讲给她听的。她同时确认,祖母从来没有打过或伤害过他们。

判决:法院没有作出任何面对面接触的安排,而是允许祖母每年通过寄送少量卡片、信件和礼物,与孩子保持有限的联系。同时,在满足严格条件的前提下,法院为未来参与家庭聚会保留了一定的可能性。法官接受孩子的意愿是真诚的,但因为年龄小、又受母亲影响,几乎没给这个意愿多少权重。

While I accept the children's views as genuine, I do not place a great amount of weight on them because of their young age, and the inescapable but certainly understandable influence of their mother.

留意法官没有做的事。他没有指责母亲教唆,也没有说孩子撒谎。他只是追溯了想法的来源,发现孩子说的是听来的而不是亲历的,于是打了折扣。如果你担心对方在塑造孩子的想法,真正管用的证据就是这一类:孩子具体说了什么,以及孩子能不能用自己的经历解释清楚。

孩子几岁说话才有分量?

很多人以为孩子到了某个年龄就能自己说了算,但澳洲法律从来没有这样一条规则,12 岁、14 岁或 16 岁都不是分界线。真正随年龄变化的是分量:同一位法官,同一天,可以对同一个家庭里不同的孩子给出不同的权重。

案例分析Dunst & Dunst [2014] FamCA 964

父母 2012 年在激烈冲突中分居,母亲带着五个孩子躲藏起来,孩子当时约 17 岁、15 岁、10 岁、8 岁和 6 岁。父亲坐过牢,母亲受一份家暴保护令保护。父亲最终接受孩子随母亲生活,但请求法院帮他修复与三个最小孩子的关系。

孩子的意愿通过单一专家(single expert)向法院陈述。两个年长的孩子明确拒绝与父亲接触,其态度可能源于对父亲行为的蔑视,也可能源于对过去经历的恐惧。三个年幼的孩子则表现出较为复杂的情感:其中一名孩子表示有些想见父亲,另一名孩子表示有时会想念父亲,最小的孩子则表示偶尔会想起父亲。

判决:法院照单接受了两个青少年的坚决拒绝。三个年幼孩子虽然表达了想念父亲、希望见面的想法,法院也考虑了这些意见。但法官认为,这些表达还不足以说明孩子希望恢复定期相处安排的强烈意愿,而父亲过去的家庭暴力行为带来的风险仍然是更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法院没有安排孩子与父亲面对面相处,而是仅允许通过书信、卡片等方式保持有限联系。同时,法院也保留了未来调整安排的可能性——如果孩子日后有更明确、更强烈的想法,相关安排可以再作考虑。

On the whole, such comments could not be fairly regarded as unreserved expressions of committed desire to resume regular interaction with the father, though they do evince regret about the complete loss of the father from their lives.

把这些案子放在一起看,青少年清楚坚定又能说明理由的意愿分量很重,年幼孩子含糊摇摆的表态分量很轻,撞上安全顾虑时打的折扣更大。另一个极端是 Waugh & Bannon [2014] FCCA 893:一个 9 岁女孩从小不知道生父的存在,她没有表达任何意愿,因为她根本无从表达。法官拒绝替她凭空造出一个意愿,没有规定任何相处时间,只是说如果孩子将来想见生父,他相信母亲会认真促成。

关于年龄问题的完整拆解,包括童年各阶段分别会发生什么,我们在另一篇讲孩子能不能选择跟谁住的文章里详细写过。

为了安全,法院会推翻孩子的意愿吗?

会的,这也是孩子意愿权重的上限所在。第60CC(2)(a)条明确要求法院将孩子的安全作为必须考虑的因素。法院不会因为孩子表达了希望见某一方的意愿,而作出可能让孩子面临伤害风险的安排。在2024年修法之前,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因素在法律框架中被明确列为优先于孩子意愿考虑的因素。下述上诉案件适用的正是当时的法律框架。即使在现行法律下,这一原则仍然没有改变:如果法院过度重视孩子的意愿,而忽视孩子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关决定可能会因法律错误而被上诉法院推翻。

案例分析Tindall & Saldo [2016] FamCAFC 146

父亲对母亲实施过极端暴力,其中一次把刀抵在当时 15 个月大的女儿胸口,威胁要杀死母亲。他被定罪,服刑两年半。法院 2012 年判他与孩子不得有任何接触,只能每年寄三次卡片和礼物。

父亲假释出狱后,家庭顾问面谈了当时约 9 岁的孩子。她说她很想见爸爸,也相信妈妈会支持她,尽管她知道爸爸伤害过妈妈、还因此坐了牢。原审法官把这个意愿当作重大变化,重启了案件,判父亲先监督探视、再逐步过渡到无监督相处。

判决:全席上诉庭推翻了这些命令。孩子从 4 岁起就没见过父亲,案件没有指定独立儿童律师,关于孩子意愿的证据只有一份范围很窄的报告,从未检验过这个愿望是现实的判断,还是父亲缺席五年间形成的理想化想象。让孩子的意愿凌驾于免受伤害的保护之上,是错误。案件发回,由另一位法官重审。

That task required her Honour first to assess those views against the child's age, maturity and characteristics to determine the weight to be attached to them. In this case,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no Independent Children's Lawyer was appointed to represent the child's interests and thus her Honour's only input on the views of the child was from the limited report ordered by her. In those circumstances, we accept the submission that her Honour ought to have proceeded with considerable care when taking those views into account.

上诉庭明确同意母亲的主张:原审法官让孩子的意愿压过了保护孩子免受伤害这个首要考量,判词用的就是这个说法。对父母来说,实务要点是:孩子说想见面,这句话本身不足以重启案件,也抹不掉已有的安全认定。法院会先审查这个意愿有多可靠,再拿它去和风险相权衡。

案例对比:为什么孩子的愿望一个赢了一个输了?

对比维度Wang & Dennison (No. 2) [2009]Tindall & Saldo [2016]
孩子想要什么再也不见父亲见刚出狱的父亲
意愿的来历受母亲离间塑造,但确属孩子真心持有五年未见期间形成,可能是理想化想象
独立证据26 天庭审、家庭报告加独立儿童律师无独立儿童律师,只有一份范围很窄的报告
判决结果✅ 意愿被采纳,未判与父亲相处❌ 基于意愿作出的命令被上诉推翻
决定性因素强迫见面有自伤风险意愿不能压过免受伤害的保护

决定性因素:两个案子都不是由孩子想要什么决定的,而是由顺着这个愿望做会给孩子带来什么决定的。在 Wang & Dennison 案,强行推翻两个女孩的拒绝会带来真实的心理伤害风险,所以哪怕这个拒绝根子不正,它也站住了。在 Tindall & Saldo 案,满足女孩的愿望会让她在证据单薄的情况下暴露于一个有暴力史的父亲面前,所以愿望让了路。权重跟着后果走,不跟着情绪走。

孩子死活不去,法院怎么办?

到了这一步,法院的态度会变得非常务实,因为它不会把命令建立在一个自己改变不了的拒绝上。当孩子铁了心不去时,法院通常不会简单地强迫孩子,也不会轻易让双方关系彻底断开,而是会尝试找到一个中间方案,在减少孩子压力的同时,为未来关系修复留下空间。

案例分析Wang & Dennison (No. 2) [2009] FamCA 1251

经过 26 天庭审,法院认定母亲对父亲的虐待指控毫无根据,并且有意识地让两个女儿相信了这些指控。法院随后安排了修复父女关系的辅导,结果失败。两个女孩当时快满 12 岁和 10 岁,在三个月的辅导里只见了父亲两次。

两个女孩都告诉家庭顾问,她们拒绝跟父亲生活或见面。姐姐说不管法官怎么想,她最终都会跟妈妈住,还说如果法院要用强迫见面的方式伤害她,她为什么不能伤害自己。她已经想好了方式。妹妹说她希望父亲走开,希望官司停下来。

判决:法院没有作出任何要求孩子与父亲相处的命令。法官承认这些意愿谈不上客观,也承认一位没有过错的父亲正在因母亲的行为失去孩子,但认定意愿确属孩子真心持有,强行推进的风险无法接受。父亲只剩下生日和节日寄信的渠道,以及孩子将来主动提出时的见面可能。

The strong views the children are evincing are not models of objectivity. However, I accept that they are views the children genuinely hold. It is not surprising that the children are clearly aligned with the mother who is their primary caregiver. They have lived exclusively in the mother's care for the past four years.

这是家庭法里最让人难受的一类结局,法官自己也明说这是在奖励不当行为。但它还是发生了,因为到开庭时,孩子的抗拒已经硬化成任何命令都无法安全扭转的东西。

同样的务实态度在临时阶段也看得到。在 Regan & Regan (No. 2) [2021] FedCFamC1F 199 案,分居仅五个月,14 岁的老大跟着父亲住、拒绝见母亲,两个弟弟跟着母亲住、拒绝见父亲。法官拒绝为这三个大孩子规定任何居住或相处安排,改判全家接受家庭治疗,并用一句话解释了这种克制:

Courts should not be prepared to make orders they are not prepared to enforce, and at this stage, defined orders for V to either live with, or spend time with the mother are likely to be problematic.

依赖这一切之前,先记住一个警告:孩子拒绝去,不能成为你不遵守现有命令的理由。如果命令还在生效,孩子又抗拒交接,安全的做法是回法院申请变更,而不是自己停止执行。法院怎么处理那种情形,是另一个有自己判例的话题。

如果你正面对孩子抗拒见面的局面,这几篇相关文章可以接着看:孩子可以选择跟谁住吗? 逐段讲清年龄问题。孩子无故拒绝探视?当心对方在背后操纵:澳洲法庭怎么判 讲法院如何识别一方离间孩子。法院何时会判决父母不得接触孩子 讲法院彻底切断接触的少数情形。

总结

法院必须听,但听不等于照办。 Blatch & Blatch (No 5) 里,12 岁和 10 岁孩子清楚且经独立佐证的意愿塑造了命令,但同一位法官照样拒绝了父亲想要的平分时间。

真诚的意愿也可能只得到很小的权重。 Hallett & Malcolm 里,法院相信孩子说的是真心话,随后照样打了折扣,因为这些话追根溯源来自母亲的恐惧,而非孩子自己的经历。

没有所谓的“分水岭年龄”,成熟度和意愿的坚定程度才决定孩子意见的分量。 Dunst & Dunst 里,同一份判决接受了青少年的断然拒绝,却没有采纳弟妹们摇摆的表态。

安全压过愿望。 Tindall & Saldo 里,让 9 岁孩子想见有暴力史父亲的热切愿望压过对她的保护,成了被上诉推翻的错误。

法院不作自己无法执行的命令。 Wang & Dennison (No. 2) 里,快满 12 岁和 10 岁的女孩根深蒂固的拒绝维持了下来,尽管法院明知这些想法是被灌输的,父亲也没有任何过错。

✅ 正确做法❌ 错误做法
让孩子的意愿通过家庭报告或独立儿童律师进入法庭教孩子说话,或排练面谈内容
在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孩子与对方的关系在孩子听得到的地方贬低对方
孩子真的抗拒时,回法院申请变更命令自行停止执行命令,然后归咎于孩子不肯去
用证据提出安全顾虑,并申请指定独立儿童律师以为青少年说想跟谁住案子就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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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颖律师肖像

作者介绍

黄梓颖律师

资深律师

黄梓颖律师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专注家庭法领域,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离婚申请及家庭暴力禁令等事务。

黄律师兼具华人律所与澳洲本土律所的执业经历,深谙华人客户面临的语言与文化门槛。她精通普通话、粤语和英语,善于用三种语言把复杂的法律概念讲得清晰易懂,帮助客户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安心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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