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孩子不与一方父母见面,是澳洲抚养案件里最重的结果。法官把它称为切断亲子关系,只有在所有更温和的方案都行不通、或者会让人处于危险之中时才会这么判。这篇文章讲清楚三件事:不得接触令是什么,法院为什么把它当作最后手段,以及在家暴、虐待风险、主要照顾者无法承受这几类真实案件里,法官是怎么判的。
引言
Q1:前任在婚姻里对我施暴,法院会判他彻底见不到孩子吗?
A:会。如果一方父母对另一方或孩子实施过严重暴力,法院判过孩子不与施暴方见面,并把单独抚养决定权判给另一方。 参考案例:Bayer & Imhoff [2010] FamCA 532
Q2:法院认定前任其实没有危险,但只要孩子去见他我就完全撑不住,这算数吗?
A:可能算数。如果你的恐惧是真实的,而且强行安排接触会摧毁你照顾孩子的能力,法院即使认定对方没有客观风险,也可以判不接触。律师把这叫作 Re Andrew 原则。 参考案例:Arendse & Pilkvist [2025] FedCFamC1A 153
Q3:监督探视不是折中方案吗?法院为什么连这个都不给?
A:监督探视要有合适的监督人,安排还得能长期维持才行。在找不到合适监督人,或者监督探视会拖垮主要照顾者的案件里,法院拒绝过监督探视,直接判完全不见面。 参考案例:Tate & Ralph [2012] FMCAfam 279
法律上的不得接触令是什么?
不得接触令是一组抚养令,让孩子不与一方父母见面,通常也不与其通信。法院一般会判孩子跟一方父母生活,不与另一方共处,同时把单独抚养决定权(sole parental responsibility)判给同住方。在 Bayer & Imhoff [2010] FamCA 532 中,法院认定父亲对母亲实施过严重暴力,孩子目睹了暴力,父亲对孩子本人也动过手,于是判了这样一整套命令。
出发点是《家庭法》第 60CC 条,它列出了法院判断孩子最佳利益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在不得接触案件里,起决定作用的是其中两项。第一项是安全:
"what arrangements would promote the safety (including safety from being subjected to, or exposed to, family violence, abuse, neglect, or other harm) of: (i) the child; and (ii) each person who has care of the child"
第二项是亲子关系,法条要求法院考虑 "the benefit to the child of being able to have a relationship with the child's parents, and other people who are significant to the child, where it is safe to do so"。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读,所有不得接触案件的逻辑就清楚了。孩子与父母的关系是孩子的利益,不是父母的权利,而且这份利益只在安全的前提下才被计算。安全明确包括照顾孩子那个人的安全,因此针对母亲的伤害可以终结父亲的探视,即使他从没碰过孩子。
判例法在法条之上搭出了一套稳定的框架:
- 过去的暴力就是未来风险的证据。法院不需要精确预测这位父母接下来会做什么,已经发生过的事本身就是评估再次发生概率的可靠依据:Hannigan [2025] FedCFamC1A 117。
- 风险评估分两步。法院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作出认定,随后基于这些证据做预测性判断:Batas & Gaire (No 2) [2024] FedCFamC1F 672。
- 法院权衡的是利益与风险,不是父母之间的公平。问题从来不是哪一方应得什么,而是孩子从这段关系里获得的利益是否大过维持它的风险:Saunders & Yorke [2022] FedCFamC1A 54。
- 主要照顾者的养育能力是孩子福祉的一部分。如果接触会严重损害照顾者,导致其养育水平垮掉,这份伤害最终落在孩子身上,法院会照此权衡:Arendse & Pilkvist [2025] FedCFamC1A 153。
"It is obvious that past violence, especially if directed at a family member, is a sound basis for considering future violence to be a significant risk. The evidence of past violence in this case was a strong foundation for the primary judge's findings that the father presented an unacceptable risk to the children if he was to have time with them."
核心要点:不得接触令不是对坏行为的惩罚,而是法院得出的一个结论:任何让这位父母参与的安排,包括监督探视在内,都保不住孩子和照顾者的安全。
为什么法院把切断接触当作最后手段?
法律的起点是孩子从与父母双方的关系中获益,因此把一方彻底排除出孩子的生活,需要过硬的证据和充分的论证。对这个领域判断失误,两个方向都要付出代价。被指控的一方常常以为最坏的结果轮不到自己,寻求保护的一方又常常以为暴力史摆在那里就够了,不需要扎实的证据。
如果把这个领域理解错了,代价会落在很具体的地方:
- 对被申请的一方:孩子爱这位父母、相处愉快,法院照样切断过关系。风险管不住,关系再好也不是抗辩理由。
- 对申请的一方:恐惧是真实的,但拿不出它如何影响你养育能力的证据,就不够。上诉法院要求先有扎实的证据基础,才允许照顾者的主观恐惧限制对方的探视。
- 对孩子:出于策略而不是安全去申请这种命令,可能严重反噬。法院会审查恐惧是真实的还是制造出来的,被认定教唆孩子或捏造风险的一方,可能连孩子的同住权都保不住。
两个孩子分别 10 岁和 6 岁,跟母亲生活。双方都承认孩子和父亲关系很好。问题出在父亲的性癖好、随之而来的行为,以及他与一个有相似癖好的社群之间的公开关联。初审法官认定,父亲的这层关系一旦曝光,孩子很可能遭到羞辱和嘲笑,还可能接触到他们无法理解的性观念。
父亲提出了一系列自我约束的承诺,表示会让这部分生活远离孩子。专家不买账。在她看来,唯一真正的解决办法是父亲彻底停止相关行为,并把自己从生意和社群中完全剥离,而她非常怀疑父亲在陪伴孩子期间能否管住自己。
判决:初审法官认定监督探视无法长期运作,判两个孩子不与父亲见面,上诉全院庭驳回了父亲的上诉。法官承认这个结果对孩子来说非常遗憾,他们会真实地经历失去。但风险还是压过了这一切。
要点:Saunders & Yorke 把这道权衡题摆到了最极端的位置。哪怕是温暖、有爱的亲子关系,在风险除了切断没有别的办法控制时,法院也照样切断过。
不同情况下法院怎么判?
这类案件有清晰的规律。下面是反复出现的三种情形,以及法院各自的处理方式。
情境一:家庭暴力与胁迫控制
常见误解:只有直接冲着孩子去的暴力才算数,大人之间的事在关系结束后就翻篇了。
法律真相:针对另一方父母的暴力和胁迫控制,本身就足以支撑不得接触的判决,因为第 60CC 条把照顾者的安全算进孩子的最佳利益,而且一个恐吓孩子照顾者的父母,毁掉的是孩子的家。在 Lim & Zong [2022] FedCFamC1A 146 中,上诉法院维持了不见面的命令,依据是父亲长期、普遍、胁迫和控制性的行为模式,包括长达数年的辱骂邮件,以及把诉讼本身当武器使用,最终把母亲拖到患上了精神疾病。
"In all, the father impressed as a person incapable of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his actions and the impact his actions have had upon the mother."
双方的女儿出生于 2011 年。父亲在整段关系里对母亲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和胁迫控制,还曾在母亲的工作场所实施法官称之为报复性的自杀企图。母亲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和抑郁,只要以任何形式接触到父亲,症状就会加重。
庭审开始时,父亲要求平等共享抚养决定权和隔周探视,随后退到每次两小时的监督探视方案。法官认定他把庭审本身当成了继续对母亲施加心理伤害的工具,对已经查实的行为轻描淡写地否认、找补。独立儿童律师在庭审中途改变立场,转而支持母亲。
判决:单独抚养决定权归母亲,父亲不得与孩子见面或通信,另附保护性禁令。法官认定父亲完全没有反思、自省和悔意的能力,并接受母亲无法承受父女之间任何形式的接触。
两个家暴案件放在一起,能看清法院在决定是否保留某条联系渠道时真正权衡的东西:
| 对比维度 | Dunst [2014] | Perks & Doney [2014] |
|---|---|---|
| 孩子与父亲的既有关系 | 孩子认识父亲,最小的三个孩子还保有一些正面记忆 | 父亲入狱时孩子只有 20 个月大,对父亲几乎没有记忆 |
| 通信对孩子的价值 | 书信让孩子知道父亲没有抛弃他们,为将来修复关系留了一扇门 | 没有价值,法院认定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写信对孩子毫无益处 |
| 通信本身的风险 | 通过法院设计的通信机制加以控制 | 父亲从狱中寄出的信在贬损母亲,很可能造成心理伤害 |
| 判决结果 | ✅ 不见面,但保留定期书面通信 | ❌ 不探视、不通话、不通信 |
关键:法院只切断风险所要求的那部分,一点不多切。剩余的通信渠道能否保留,取决于孩子能不能从中获得真实的益处,因此 Dunst 案的孩子留住了书信,Perks 案的孩子没有。
如果你是提出家暴主张的一方,真正起作用的准备工作是这些:
- 事情发生时就报案、就留痕。警方记录、就诊记录和当时的短信邮件,在这些案件里分量极重。
- 保存对方亲笔写下的东西。Lim & Zong 案里,父亲三十页的邮件替母亲完成了大部分举证。
- 让你的主治医生和心理师把影响写进记录。Batas & Gaire 和 Lim & Zong 的诊断证据,把暴力和养育能力直接连了起来。
情境二:一方父母构成不可接受的虐待风险
常见误解:这个孩子从来没受过伤害,就没什么需要保护的。
法律真相:法院不会等孩子变成受害者才行动。它问的是这位父母的历史是否给这个孩子制造了不可接受的未来风险,而涉及其他孩子的刑事记录,单独就可能足够。
"I am satisfied that there is an unacceptable risk if orders were made for [X] to spend time with his father and that that risk outweighs any potential benefit to [X] of a relationship with his father. The father's history of alleged abuse of family members over many years, his denial of such abuse in the face of court conviction and disclosures by his own sister, his lack of insight into the impact of his behaviours on others and the poor role model he presents to [X] are such that the risk to [X] greatly outweighs any benefit to [X] of a relationship with the father."
孩子出生于 2007 年,两个月大时,父亲家族内部首次出现针对他的虐待指控。2011 年,陪审团裁定父亲六项对 16 岁以下儿童实施不当行为的罪名和两项猥亵罪名成立。所有指控都涉及他家族里的孩子,年龄都在九岁上下。没有任何人指控他伤害过本案的这个孩子。
面对定罪和亲妹妹的揭发,父亲仍然全盘否认。他请求法院准许监督探视直到孩子 16 岁,并提名自己的母亲做监督人。法院查明这位祖母根本不相信针对儿子的指控,因此无法指望她把孩子的利益放在儿子前面。
判决:单独抚养决定权归母亲,父亲不得与孩子见面或通信。法院同时接受,强行安排监督探视会加重母亲的焦虑和抑郁,损害她对三个孩子的照顾。
这个情境对监督探视方案的启示:
- 不相信风险存在的监督人不是监督人。法院会审查你提名的监督人是否接受已有的认定。
- 监督安排要能维持数年,而不是几个月。Saunders & Yorke 案否定付费监督服务,理由正是它撑不了长期。
- 否认本身就是证据。Tate & Ralph 案里,父亲拒绝接受陪审团裁决,成了法院彻底拒绝接触的理由之一。
情境三:没有证明危险,但强行接触会压垮主要照顾者
常见误解:法院没认定我危险,就没有依据停掉我的探视。
法律真相:按照 Re Andrew 案确立的原则,如果主要照顾者对另一方怀有真实、诚实的恐惧,强行安排接触会严重损害其心理健康、导致养育能力崩溃,法院可以判不接触。这份恐惧不需要客观上站得住脚,但必须是真实的,其影响也必须用扎实的证据证明,因为照顾者的恐惧不是否决权。
"Re Andrew and many other decisions of similar ilk ... establish that, even when a non-residential parent does not objectively pose an unacceptable risk of abuse to a child, the genuine fears of the residential parent about the existence of such a risk may impinge so profoundly upon that parent's capacity and cause such disturbance within the residential household that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 non-residential parent should be curtailed nonetheless, as the need to accommodate 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 overrides any sense of in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父母 2020 年分居,2022 年 9 月达成同意令,两个孩子跟母亲生活,定期与父亲相处。三个月后,父亲开车载着大孩子出了车祸,孩子身亡,父亲因危险驾驶被定罪。母亲随即停止了小孩子与父亲的相处,父亲在 2023 年申请恢复探视。
初审法官认定父亲对幸存的孩子并不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但母亲诚实而强烈地相信他构成风险,四位专家的证据一致表明,只要孩子与父亲有任何相处,母亲在情绪上就完全无法承受。临时命令下的监督探视期间,她的症状不断加重,最后要靠药物才能配合执行。
判决:孩子不与父亲见面,通信暂停 12 个月。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初审法官把 Re Andrew 原则正确地放进了第 60CC 条的框架里。孩子的最佳利益压过了父亲完全可以理解的委屈。
要小心这条原则和家长疏离(parental alienation)之间的边界。法院分得清两种照顾者:一种是真实的创伤让接触无法运作,另一种是在自己或孩子身上制造恐惧。前一种情况,法院可能限制接触。后一种情况,法院把孩子从疏离方身边整个移走的判例也有。区分两者靠的是证据,尤其是精神科专家证据。
如果你的处境涉及恐惧与接触:
- 接受治疗,让主治医生和心理师把恐惧对你日常功能的真实影响记录在案。Arendse & Pilkvist 案里,四位专家指向了同一个结论。
- 不要教唆、卷入或盘问孩子。这类证据会把案件从 Re Andrew 的轨道直接推进家长疏离的轨道。
- 如果你是另一方,把证据火力集中在养育能力上,而不是公平上。对你不公的论点,在孩子的家正在垮掉的证据面前没什么分量。
如果你案子里的恐惧来自对方在背后操纵孩子,而不是你做过什么,可以看孩子无故拒绝探视?当心对方在背后操纵:澳洲法庭怎么判。关于法院认定家长疏离需要什么证据,可以看法院靠什么证据认定家长疏离?。关于虚假指控如何影响抚养权结果,可以看虚假虐待指控如何影响抚养权判决?。如果命令已经生效而对方在违反,可以看违反抚养令的法律后果。
面对不得接触申请该怎么办?
无论你是申请方还是被申请方,上面这些案件浓缩成几条硬邦邦的教训。
法院切断接触是为了管控风险,不是为了惩罚谁。Batas & Gaire (No 2) 的判决建立在对母亲和孩子未来风险的认定上,而不是对父亲过去的道德审判上。
孩子跟你关系好,救不了管不住的风险。Saunders & Yorke 的孩子爱他们的父亲,法院还是切断了关系,因为除了切断没有任何办法处理那个风险。
监督探视不是你有权拿到的保底方案。Tate & Ralph 里唯一可用的监督人不相信风险存在,方案跟着她一起失败。
真实的恐惧有分量,但不是否决权。Arendse & Pilkvist 的母亲赢在四位专家证明了恐惧对她养育能力的实际影响,而不是赢在口头主张恐惧。
| ✅ 正确做法 | ❌ 错误做法 |
|---|---|
| 暴力发生时就报案、就留记录 | 多年后只靠自己的陈述,没有任何当时的痕迹 |
| 让主治医生、心理师把对养育能力的影响写进记录 | 只口头主张恐惧或创伤,拿不出影响的证据 |
| 提出真正能维持数年的监督方案 | 提名一个不相信风险存在的家人当监督人 |
| 让孩子完全置身于纠纷之外 | 教唆、盘问孩子,或让孩子暴露在你对另一方的恐惧里 |
| 用扎实、有记录的努力去处理自己的风险因素 | 对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继续否认、淡化、找借口 |
不得接触申请是抚养诉讼里最重的武器,法院的审查也相应地最严。不管你站在哪一边,现在开始积累的证据,远比日后法庭上的辩词更能决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