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Q1:我们才在一起七个月,这算事实婚姻吗?
A:单凭这一点还不够。家庭法通常要求关系维持满两年,家事法庭才会受理财产纠纷,所以七个月的关系需要满足一项特殊例外才能进入这个程序。 法律依据:《家庭法》第90SB条
Q2:如果法院说我们从未构成事实婚姻,我还能要回这笔赠与吗?
A:能,前提是你能证明这笔赠与附有条件,条件就是双方会结婚。法院曾多次判决,在预期的婚姻没有发生时,赠与人可以要回财物。 参考案例:Papathanasopoulos v Vacopoulos [2007] NSWSC 502
Q3:关系这么短,法院会不会干脆对半分?
A:不会。在无子女的短期关系里,法院对一次性大额出资的权重,远高于长期关系中的做法,所以接近对半分的结果并不常见。 参考案例:Hadleigh & Hadleigh (No 2) [2024] FedCFamC1F 799
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
事实婚姻成不成立,最终要过法律这道测试关,而不是凭你们自己给关系贴什么标签。按照《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第4AA(1)条,两个人只要没有结婚、也没有亲属关系,并且像夫妻一样在真实的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即构成事实婚姻。这短短一句话包含不少要素,法院会依据第4AA(2)条开列的清单逐项检验:
- 关系维持的时长,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
- 共同居住的性质与范围,有没有住在一起,同居是否持续。
- 是否存在性关系,这只是众多考量因素之一,无法单独左右结论。
- 财务上互相依赖或扶持的程度,以及两人之间有无财务方面的安排。
- 财产的所有权、使用与取得方式,资产究竟放在一起打理,还是各管各的。
- 双方对共同经营生活投入了多少承诺。
- 对子女(若有)的照料与抚养。
- 这段关系呈现给外界的样貌,双方在亲友面前如何定位彼此。
上述任何一项因素都不足以一锤定音,即便其中几项表现得并不突出,法院依然可能认定两人是事实伴侣。不过法律还竖起了另一道更关键的门槛,而且这道门槛在短期关系里分量格外重:《家庭法》第90SB条规定,事实伴侣关系若未满两年,家事法庭一般无权下达财产分配令。七个月离这条线差得很远,因此必须归入第90SB条的某项例外,其中最常用的是第90SB(c)款,也就是申请人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且不作分配令将使申请人遭受严重的不公。
核心要点:一段七个月的恋情,并不会自动赋予澳大利亚家事法庭分割财产的权力。除非这段关系本身能独立满足事实婚姻的认定并跨过两年门槛,或者落入诸如实质性贡献加严重不公之类的例外,否则这场纠纷压根不在家庭法的管辖范围之内。
为什么正确认定关系性质如此重要?
先把法律定性做准,因为它直接决定你的钱归哪一套规则管。家庭法与普通民法在判断谁有权拿到什么时,出发点截然不同。
- 适用的法律完全不同。 关系若构成事实婚姻,案件便沿《家庭法》的四步财产分析法推进;若不构成,纠纷就落入普通合同法与衡平法的领域,赠与一经完成通常无法追回,除非能套上某项特定的法律原则。
- 可用的论点也不一样。 在家庭法框架内,一方可以主张自己贯穿整段关系的财务与非财务贡献;一旦脱离家庭法,赠与人手里基本只剩一张牌:这笔转账是附有条件的,并非无条件赠与。
- 结局可能从全额收回跌到分文无着。 出于感情作出的无条件赠与,只要拿不出证据把它与婚姻挂钩,交付之后通常就追不回来了。反过来,一旦证明赠与附有条件而条件落空,法院判令全额返还几乎是常规做法。
正因如此,法院和律师在讨论具体金额之前,都会先花大力气把门槛问题弄清楚。
这桩婚姻前后只维持了约十六个月,两人没有子女。关系伊始,一方的财务投入便远远盖过另一方,后者的贡献相比之下相当有限。
出资较少的一方提出,关系短暂不应自动换来一个低比例的判决,并着重强调自己在这段关系里承担的日常生活与家务付出。
判决:Williams 法官认定,鉴于关系时长短、双方初始财务贡献差距悬殊,95%的贡献比例应归出资更多的一方。此案虽属婚姻案件而非事实婚姻案件,但《家庭法》对事实伴侣财产分割套用的是同一套四步分析法,相关条文本就是照着已婚夫妻的条文搬过来的。这个案例说明:法院一旦受理了短期关系的案件,真正主导判决的是初始财务贡献的体量,而非关系维持了多久。
要点:不管家庭法这扇门最后开没开,短期关系早期出现的大额、单方面财务贡献,另一方都很难将其稀释。这类案件真正的争点几乎总是该走哪条法律路径,而不是归还这笔钱本身究竟公不公平。
如果这段关系始终没有构成事实婚姻,会怎样?
常见误解:不少人觉得,财物既然已经实际交到对方手上并被收下,就再没有要回的余地。
法律真相:依照普通法,一笔完整且无条件的赠与一旦完成,确实无法撤销。但倘若一笔转账明示或默示地以双方将会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其法律性质便完全是另一回事。倘若这个条件落空,比如关系在步入婚姻之前就破裂,衡平法便会把接受方视为替赠与人保管这笔财物,进而强制其归还,以防不当得利。这项原则不只覆盖订婚戒指这个最常被讨论的场景,同样适用于现金及其他财产。
If a woman who has received a ring in contemplation of marriage refuses to fulfil the conditions of the gift she must return it... If the engagement to marry be dissolved by mutual consent, then in the absence of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 the engagement ring and like gifts must be returned by each party to the other.
一对情侣订了婚,在订婚宴上互换了戒指,大约十天后关系便告破裂。在一次气氛紧绷的家庭聚会上,女方当面告知前未婚夫婚礼取消,并把戒指放在了他面前。男方当时说了句让她留着。此后女方将戒指连同其他物品一并丢进垃圾桶,也不再愿意谈论这段关系。
男方诉至法院,索要戒指的价值。女方则辩称,男方那句让她留着,已经把一份附条件赠与变成了无条件赠与,而且他自己的言行意味着他如今无权再讨回戒指。
判决: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戒指仍是为了预期婚姻而附条件赠出的财物。分手过程中一时情绪激动说出的话,改变不了这份赠与本身的法律性质。既然女方最终拒绝依约完婚,她就有义务归还戒指或其等值价款。法院适用的这条规则并非新创,可以上溯至英国案例 Cohen v Sellar [1926] 1 KB 536,澳大利亚法院沿用至今:一方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约定完婚,就必须归还基于婚姻会实现这一前提所收下的财物。
这条道理并不限于戒指,凡是明确以婚姻会实现为前提作出的大额财产或现金转账,同样适用。
若你在这类案件中是赠与一方,胜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手里能拿出什么证据:
- 保住一切能把这笔转账与结婚挂钩的书面痕迹,比如短信、邮件或卡片,而不只是笼统地指向这段关系。
- 留意转账的时间点是否紧贴订婚或具体的结婚安排,而不是在关系期间作为日常的慷慨举动零散发生。
- 别在书面或口头上把这笔转账说成生日礼物、还债,或者不含任何条件,因为这类措辞日后会被拿来反驳附条件赠与的主张。
- 心里有数:这类诉求走的是普通民事诉讼,常见案由包括扣留侵权之诉、不当得利或归复信托,而非家庭法项下的财产申请。
如果法院认定这构成短期事实婚姻,会怎样?
常见误解:不少人以为,关系特别短的话,法院会把争议财产一刀切地对半分;又或者觉得,不过几个月的关系,双方谁都主张不了多少。
法律真相:短期关系是家庭法一般做法中公认的例外。长期关系里,法院通常以大致均等作为起点,这背后是双方多年在共同努力、家务和育儿上的深度融合。法院不止一次强调,财产分割不该沦为逐笔账目的核算,但同样不止一次为短期关系破了例。
一对伴侣同居四年,无子女。分居时的资产池价值超过280万澳元,几乎全部能追溯到其中一方名下;另一方对资产池的直接财务贡献只有几千澳元。
出资较多的一方主张,自己前期及持续性的财务投入应当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则提出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认为这让自己在关系期间的家务付出更为艰难,并另行主张了分居后的未来需要问题。
判决:法院将90%的贡献比例判给财务上占主导的一方,其中已把家庭暴力对另一方贡献的影响计算在内。在此贡献比例之上,法院又为照顾另一方的未来需要追加5%,最终得出85%对15%的结果。即便非常悬殊、单方面的贡献也可能被调整,但调整必须对应一个具体且有证据支撑的因素,可以是家庭暴力对贡献的影响,也可以是一方今后的需要,而不能仅仅因为这段关系存在过。
| 对比项 | Hadleigh & Hadleigh (No 2) [2024] | Dodge & Meldrum [2010] | Elliston & Dennell [2019] | Ferman & Lapham [2022] | Cheng & Mong [2023] |
|---|---|---|---|---|---|
| 关系时长 | 16个月 | 约3年 | 5年 | 4年 | 6.5年 |
| 子女 | 无 | 无 | 无 | 无 | 1名子女 |
| 资产池来源 | 几乎全部来自一方 | 几乎全部来自丈夫 | 几乎全部来自丈夫 | 几乎全部来自一方 | 几乎全部来自丈夫及其家族 |
| 最终分割比例 | 95% / 5% | 90% / 10% | 90% / 10% | 85% / 15% | 80% / 20% |
如果你正身处这种局面,下面几点通常能帮法院更快走到公正的结果:
- 尽量让争议资金保持可识别、不与其他资产混同,一笔可追溯的整笔资金,远比混进日常开支的钱好处理。
- 与前文附条件赠与的论证同理,把这笔贡献的金额、发生时间,以及围绕其用途的任何说法都记录清楚。
- 别以为关系短就等于能主张的份额小。上面这些案例恰恰说明,短期关系往往比长期关系得出更悬殊的结果,而不是相反。
想进一步弄清事实关系里哪些赠与彻底要不回来,可以参阅澳洲同居赠与:为什么法院不让追回。如果你的关系是分分合合几回才最终画上句号,分合多次的澳洲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讲清了法院如何认定关系的起止时间。想了解在短期关系之外,悬殊的出资又会被怎样掂量,可参阅初始贡献多年后还算不算数。
在一段关系中做出大额赠与前,你应该做什么?
把上面的案例归纳一下,可以提炼出三条经验,不管这段关系最后有没有走进婚姻、有没有满两年,都用得上。
附条件的赠与,得真有附条件的样子。 在Papathanasopoulos v Vacopoulos一案中,法院并没有被分手当下情绪激动说出的话牵着走,而是回头审视这笔赠与最初成立时的真实基础。想保住日后讨回大额赠与的权利,就要白纸黑字写明这笔赠与所为何来。
关系短,护不住收下大额贡献的一方。 Hadleigh & Hadleigh (No 2)与前面对比的案例都表明,法院完全愿意把资产池的85%到95%判给几乎独力出资的一方,正因为时间太短,另一方的贡献根本来不及填平差距。
任何偏离主要出资方的调整,都得有一个具体、有证据支撑的理由。 Ferman & Lapham展示的,是另一方的未来需要这一真实、有证据支持的因素,它把结果拨动了五个百分点,而非对半让步。接受方不能光凭这段关系存在过,就指望获得大幅度的调整。
| ✅ 正确做法 | ❌ 错误做法 |
|---|---|
| 大额赠与或转账落地时,当场用书面形式写明用途 | 只凭口头许诺婚姻或将来,来保住一笔大额转账 |
| 把金额、时间和转账缘由记录在案 | 让大额一次性贡献混进日常共同开销,最终难以追溯 |
| 在新关系里动用改变人生的大额资金之前,先取得独立法律意见 | 以为关系短,法院就会干脆对半分 |
| 把家庭法与普通民事救济视为两条判断标准不同的独立路径 | 以为家事法庭没有管辖权,这笔钱就自动打了水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