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离婚财产分割:父母首付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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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财产分割中法院如何认定父母出资的首付
根据《家庭法》第79条,父母为子女购房提供的资金,一般会被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贡献,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当时是打算把这笔钱赠与夫妻双方;如果这笔钱实际上是需要偿还、并且双方有真实还款安排的借款,则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的负债。

引言

Q1我爸妈出的首付,离婚时算我一个人的贡献,还是算我们俩的?

A一般来说,这笔钱会算作你一方的贡献,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你的父母当时也有意让你的伴侣从这笔赠与中受益;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通常会共同使用这笔钱,就推定父母的赠与是给夫妻双方的。拿不出这种意图的证据,这笔钱就只算你一个人的贡献。 参考案例:Yeng & Sun [2025] FedCFamC1A 106

Q2我父母说这笔钱是借的,要拿回去,法院会认吗?

A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债务,但前提是这笔安排确实看起来像一笔真实的借款。法院更关注的是这笔钱实际上是否真的需要偿还,而不是家里人当初把它叫作“借款”还是“赠与”。有位父亲只给买房的钱写了借款协议,把它和贴补生活的钱区别对待,买房那部分就被认定为需要偿还。 参考案例:Pelly & Nolan [2011] FMCAfam 530

Q3如果房款大部分是我父母出的,房子是不是就大部分归我?

A法院会给你记上这一笔,但不会按出资比例分。这笔钱只是众多贡献中的一项,要和你们两人所做的一切放在一起权衡。有对父母前后给了两百三十多万,最后换来的是儿子百分之七十五的贡献认定,而不是和钱数对应的份额。 参考案例:Cheng & Mong [2023] FedCFamC1A 196

父母出的首付,算谁的贡献?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父母拿出的钱理应归收到钱的那一方。这个说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对的,但并不代表它适用于所有情况;比起直接接受这个结论,更重要的是弄清楚它为什么会成立。

在澳洲,已登记结婚的夫妻按《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79条处理财产分割,事实婚姻伴侣则适用第90SM条。不论走哪一条,法院都得先查清你们各自作出过哪些贡献。父母给的这笔钱,或计入这本账的其中一侧,或在你们二人之间分配,最终结论取决于父母给钱当下的想法。

真正容易产生争议的,往往是完全没有证据能够说明父母当时到底怎么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仅仅根据一般人的想法或家庭常见做法,直接替双方作出推定。

案例分析Yeng & Sun [2025] FedCFamC1A 106

丈夫的母亲当时住在海外,以移民保证金的名义向澳洲汇入 $5 million,判决书中称这笔钱为 Waratah Bonds 资金。后来,她放弃了移民澳洲的打算,并将这笔钱交给儿子。加上利息后,这笔钱一共约 $5.85 million,存入了丈夫和妻子的联名账户,其中约 $2.43 million 用于购买两套公寓。之后,丈夫又将 $3.4 million 转回给母亲,而法院最终将这笔钱重新计入夫妻双方的财产池。

一审时,妻子认为这笔钱是丈夫偷偷占有的,根本不应该算进夫妻财产,但法官没有接受这个说法。与此同时,丈夫也没有说服法官相信这笔钱是夫妻两人一起向母亲借的。这样一来,真正的问题就变成了:这笔钱当初到底是给丈夫一个人的,还是给夫妻两个人的?

到了上诉阶段,妻子的律师也承认,他们找不到母亲当时真实意图的直接证据,因此只能请求法院根据现有情况作出推定。妻子一方能够找到的最有力依据,是一审法院对另一笔钱的认定:2007 年夫妻刚结婚不久时,父母给他们的钱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法官当时认为,如果公婆和儿媳之间没有什么矛盾,父母通常更可能是希望这笔钱能够让刚结婚的儿子和儿媳两个人一起受益。妻子一方因此认为,同样的道理也应该适用于这笔 Waratah Bonds 资金。

判决:全席法庭支持丈夫的上诉。就这笔资金而言,间接材料最多只能证明母亲想让丈夫一个人受益。所以,不能简单地说这笔钱就是夫妻两个人共同的贡献。

"In the absence of evidence as to intention on the part of the husband's mother to gift the Waratah Bonds funds to both the husband and also the wife, it was therefore unreasonable for the primary judge to find that the Waratah Bonds funds were a contribution by both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rather than one solely by the husband."

一审法官的推论是:只要公婆与儿媳之间没有嫌隙,父母便更大概率想让新婚的两口子一起受益。全席法庭的看法是,这个问题本身从一开始就提错了。借一般家庭的常情去推测父母意图,等于把不相关的事项纳入考量;真正应当审查的,是能证明这对父母就这笔钱究竟怎么想的证据。至于 2007 年那笔款项的认定之所以维持原样,只是因为无人就其上诉,并不能说明法院认可了背后那套推理。

所以,谁主张父母当时也想让自己受益,谁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不能只说“很多家庭都是这样”,就要求法院相信这笔钱也是给夫妻双方的。真正撑得起这个主张的,是与这笔钱直接相连的证据:父母当时的表态、书面材料留没留、款项如何流转、事后各方又是如何处置的。这也说明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父母本来只想把钱给自己的孩子,那么没有特别说明,反而对孩子有利;但如果父母其实是想把钱给夫妻两个人,却什么都没有留下来,日后真正想主张这一点的人,反而可能很难证明。

父母的钱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怎么区分?

这类家庭之间的安排,很少有人会专门留下书面记录;等到夫妻分居后,双方对当初到底怎么约定的,往往各说各话。出了钱的父母通常会说这笔钱是借出去的、应该还回来,而可能失去这笔钱的一方则可能会说,当初根本没人提过要还钱。

法院下定性时,并不在意家里人给这笔钱安了什么名目,而是追问它日后究竟会不会被实际偿还。如果一笔所谓的“借款”从来没人真的打算追回,也没有实际还款,那么很难说它是真正的负债;如果仍然把它当作债务从夫妻财产中扣除,实际上就等于把这部分价值转到了父母一方。

案例分析Pelly & Nolan [2011] FMCAfam 530

丈夫的父亲多年来通过家族信托结构给儿子转钱。他先为一套房产垫付了 $250,000,后来购买下一套房产(判决书中称为 Property B)时,又追加了 $70,000。除此之外,他还陆续给了约 $200,000,用来帮助儿子和 Nolan 女士支付日常家庭开支,其中包括每两周固定转账 $400,以及每月固定转账 $1,000。

父亲要求还钱。但他只给投入买房的那部分钱准备过借款协议,其余任何款项他都没要求偿还,而且所有这些钱一直都没付过利息。

判决:法院认为,用于两次购房的 $320,000 很可能是需要偿还的,因此将这部分作为夫妻的负债处理;至于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钱,父亲从来没有要求归还,法院也没有把这部分算作负债。换句话说,从父亲当时留下的文件和实际做法来看,他自己其实也把这两笔钱分得很清楚。法院另外驳回了他主张的 $126,171 利息,认为这笔利息实际上很可能根本不会被支付。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Mr P clearly has demonstrated the clear intention to treat monies advanced in respect of the purchase of real estate differently to the way he viewed monies advanced for ordinary living expenses - I have reached the conclusion that when the obligation to repay the principal sums of $320,000.00 arises - it is, 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likely to have to be repaid by Mr Pelly to Mr P."

这位父亲能在购房款上取胜,关键不在于他嘴上把它称作借款,而在于他多年如一的做法显示,他确实把它与白给的钱区分开来。反而是那些他从来没有要求归还的钱,最能说明问题。

同一个案件还告诉我们一个很重要的道理:即使法院认定其中一部分钱确实是借款,也不代表协议上写了什么,法院就一定会全部照单全收。这个案件里,法院就认为约定的利息实际上很可能不会支付。说到底,借款协议只是一个开始,签完协议之后有没有按协议做,才是法院真正会看的。

借款还是赠与:定性不同,算法就不同

这笔钱最后被认定为哪一种性质,会直接影响夫妻财产怎么分,两种结果差别很大,值得放在一起比较。

对比维度Pelly & Nolan [2011]Cheng & Mong [2023]
资金来源丈夫的父亲,经由家族信托丈夫的父母
家里人当时怎么说的买房的钱是借的,其余是帮衬家里帮着买房、帮着维持
有无书面材料只有买房款有借款协议没有借款协议
法院怎么处理$320,000 认定为应偿还的负债计为丈夫一方的贡献
对财产池的影响分割前先从财产池中扣除留在财产池内,改变分割比例

两案并列即可看清,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当时已经备好的书面材料,加上事后始终一致的实际做法。Pelly & Nolan 一案里,父亲凭文件在购房款与生活费之间画出界线,法院便依这条线裁判。Cheng & Mong 一案里找不到可指认的借款安排,这笔钱便留在财产池中,改在贡献认定环节起作用。

父母出了大额首付,最后到底能多分多少?

很多人会觉得,父母既然出了大部分购房款,最后分财产时就应该按照出多少钱来决定各自拿多少;但法院实际考虑的并不只是这一笔钱,而是把这笔出资放回夫妻整个婚姻和财产情况中一起看。

案例分析Cheng & Mong [2023] FedCFamC1A 196

这段婚姻从 2013 年持续到 2020 年,约 7 年,夫妻双方育有 1 个孩子。2016 年 11 月,夫妻以丈夫一人的名义购买了 Suburb H 的一处房产,购房价为 $1,695,000,其中 $1,356,000 来自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按揭贷款。丈夫的父亲当时给了他 $279,250,夫妻用这笔钱支付了 $339,000 的购房定金。丈夫的祖父母没有为这套房产支付印花税,剩下的 $138,485 缺口,法院认为只能来自夫妻双方当时的共同积蓄。购房大约 1 年后,丈夫的母亲又汇来了 $1,369,937.24,但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偿还房贷。整个婚姻期间,丈夫一共从自己的父母那里收到 $2,384,124。

一审法院认定丈夫的贡献为 75%、妻子为 25%,再考虑双方未来的需求,给丈夫增加 5%,最终按 80% 对 20% 分割,对丈夫有利。丈夫仍然提起上诉,唯一的理由是:75% 还是太低,没有充分体现他本人和父母在经济上的大量投入,也没有体现父母在经济之外所作的贡献。妻子则没有聘请律师,而是自己应诉,反对丈夫的上诉。

判决:上诉被驳回,原来的 80% 对 20% 的分割结果维持不变。双方各自承担诉讼费。

"Thus, I do not regard to the entirety of the money advanced by the paternal grandparents to the husband as contributions, but rather in part a pre-payment by them of what they should pay for living in the Suburb H property. There is no doubt part of the advancement assisted the parties to purchase the Suburb H property when they did and that this is a relevant contribution by the husband via his parents."

这段话出自初审法官之笔,全席法庭原文引用并表示认可。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法院并没有把这 $2,384,124 全部算作丈夫的贡献,因为其中一部分其实可以看作祖父母住在这套房子里本来需要支付的租金。真正被法院算作贡献的,是父母帮助购买和保住房产的那部分钱,而且算在丈夫这一方的贡献里,而不是把它算成父母自己的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丈夫当时争的其实是:即使已经拿到了财产池的 80%,他仍然认为法院对他和父母出资的贡献认定得不够高。但上诉法院并没有接受这个说法。一段约 7 年的婚姻结束后,即使丈夫的父母前后投入超过 $2 million,妻子最终仍然分到了这个 $1,477,253 财产池的 20%。这说明,父母出资很多,确实可能让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占据更大的优势,但并不意味着这笔钱就能让这一方拿走全部财产。

首付出得多,就一定分得多吗?

有帮助,有时甚至能直接左右胜负。最有说服力的例子里,首付出自当事人自己的存款,而不是父母给的。这样计算并不只是为了方便,在法律上也有依据:如果法院认定父母出的钱算作你这一方的贡献,就会把它当成你自己出的钱,和其他贡献放在一起综合考虑(Gosper 案,经全席法庭在 Yeng & Sun 中引用)。

案例分析Abell & Vogel [2013] FamCA 274

双方处于一段短暂的事实婚姻关系,育有一个孩子。男方称同居约十五个月,女方称约十个月,法官采信了女方的说法,认定男方没有尽到举证责任证明关系开始得更早。他们以 $935,000 买下一套住宅,产权登记为各占 50%。事实婚姻中的女方用自己的积蓄支付了 $93,500 定金,之后又投入 $177,450 用于购房,共计 $270,950。她承担的按揭还款是男方的两倍多,并向抵扣账户存入了 $42,000,而男方只存入了 $9,000。

男方认为,自己承担了一半的房贷责任,在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间实际支付了 57% 的按揭还款,还参与了客厅和儿童房的设计、房屋翻新,以及园艺、采购和大部分做饭。他最初要求分得信托账户中 65% 的款项,但到最后陈词时改为请求法院将他的贡献认定为 20% 至 30%。女方则认为,房产的主要贡献都是由她作出的。

判决:法院认定女方的贡献为 80%、男方为 20%,再考虑双方未来的需求,向女方调整 8%,最终女方分得 88%,男方分得 12%。

"It is clear that the overwhelming financial contributions have been made by the respondent. As indicated above she paid a total of $270 950 to the costs of acquiring the home. In addition, I am satisfied that she made a significantly greater contribution to the payment of the mortgage repayments than did the applicant, despite his assertions."

即使产权证上写着双方各占 50%,法院最后仍然可以判成 88% 对 12%。所以,如果父母出了钱帮你买房,而房子又登记在你和伴侣两个人名下,这一点一定要记住:联名登记并不代表最后一定五五分,也不能保证任何一方一定拿到某个比例。它更重要的作用,是先把这套房子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至于最后怎么分,法院还是会结合双方实际作出的贡献和其他情况来判断。

婚姻很长了,父母那笔首付还算数吗?

关系不长时,法院会着重考察钱是谁带进来的,因为除此之外尚无多少事情发生,这笔首付的分量因而最重。关系越往后延,可与这笔首付相权衡的后续贡献便越多。法院在这一点的措辞上相当讲究:Pierce and Pierce [1998] FamCA 74 案中全席法庭说得很清楚,与其说一方的首付“被削弱了”,不如说法院在决定这笔钱在整个财产分割中应该占多大分量。首付本身不会因为婚姻持续时间长就自动失去作用,只是它在最终分割时所占的比重可能会变小。

案例分析Fields & Smith [2015] FamCAFC 57

夫妻结婚二十九年,育有三个孩子。他们几乎白手起家,做起一门建筑生意,最终净资产池估值在三千二百万至三千九百万澳元之间,其中包括一处价值约一千万澳元的家庭住宅。丈夫经营并做大了生意,妻子操持家务、抚养孩子,同时也担任公司的董事和股东。

丈夫要求按七三开分给自己,理由是他的经商能力属于特殊贡献,分量重过妻子的家务付出。初审法官部分采纳,判了六四开。妻子提起上诉,主张这段婚姻是平等的合伙。

判决:全席法庭支持妻子的上诉,判令整个财产池平均分割。

"In this case, the contributions of both parties over a lengthy period were substantial and significant. The wife's contributions to the welfare of the family are in themselves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and s 79 does not suggest that one kind of contribution should be treated as less important or valuable than another."

Fields & Smith 这个案子虽然不是父母出资的案件,但恰恰说明了一个重要道理:如果法院不会因为一方在 29 年婚姻中赚了很多钱,就忽略另一方 29 年的家务付出,那么婚姻开始时由一方父母拿出的首付,也很难在多年以后一直成为决定财产怎么分的关键。首付当然还是会算进去,法院也会认真考虑,但它不一定还能决定最后的分割比例。

如果我们的财务一直是分开的呢?

有些情况下,前面说的那些分析其实根本不会开始。法院在决定怎么分财产之前,首先要确认一件事:介入并重新分配双方的财产,是否真的公平、合理。这是高等法院在 Stanford v Stanford 一案中确立的重要原则,并不是夫妻双方一旦分开,法院就必然会对财产作出重新分配。

案例分析Cosola & Moretto [2023] FedCFamC1A 61

双方以事实婚姻同居十五年,没有共同子女,各自都有前一段婚姻所生的孩子。同居之前,女方无负债地持有 Suburb G 的一处房产,男方持有 Suburb D 的一处房产,该房产上背着一笔欠他自己父母的债。整段关系里女方都住在男方的房子里,没有为这处房产的任何开销出过钱;她自己那处房产始终归她,起初出租给租客,男方同样没有为它出过钱。

2003 年两人共同注册了一家公司并等额持股,不过男方是唯一的董事和唯一的雇员。女方为公司做记账和行政工作,并在其中两个财政年度从公司领到过报酬,男方那处房产的各项开销也由公司账户支付。全席法庭认为,这些都不足以把这门生意认定为共同经营。公司早在 2017 年就已停止营业,比双方分居早了一年左右。程序上是男方先提起诉讼,女方在答辩中提出财产调整申请,男方主张作出这样的命令并不公正合理。

判决:女方的一审申请被驳回,上诉也未获支持,并被判承担 $12,180 的诉讼费。女方保住了无负债的 Suburb G 房产,男方保住了 Suburb D,上面仍背着女方搬进来时就存在的那笔父母欠款。

"It is clear that the primary judge took into account the parties' common use of the appellant's home during their relationship and the cessation of that use, along with many other factors to which the primary judge referred in the reasons in determining whether it was just and equitable to make an order for property adjustment."

十五年的关系换回一纸不予分割,而 Abell & Vogel 里约十个月的关系反而判出八八比十二。左右这两个案子的,都不是关系长短,而是双方有没有把财务混在一起。如果你父母出的钱买的是你一个人名下的房产,而且你和伴侣从头到尾都是各管各的钱,那么这笔钱相对更容易被保留在你这一方,法院甚至可能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分配这套房产;但如果你们一起买房、一起贷款,平时也是共同用钱过日子,那么父母出的钱就很难一直单独算在你这一边,最终还是要和双方其他财产、收入和付出放在一起看,父母出了多少钱也不会直接决定你最后能拿多少。

至于周边话题,若想继续往下读:初始贡献多年后还算不算数讨论的是一笔早期经济贡献随年头累积还能保住多少分量;继承的父母遗产,在离婚的时候怎么分针对的是父母经由遗产而非生前给到的钱;想弄清整套分析所依托的框架,可看澳洲离婚财产分割四步法详解(2026);你们若未登记结婚,事实婚姻认定与短期同居财产分割会说明同一套规则怎样落到你身上;想在遗产、债务、关系长短等场景下纵览全局,可读澳洲离婚房产怎么分?7个真实案例解析

总结

父母没说清楚钱给谁,通常对自己的孩子更有利;想说是给夫妻双方的,就要有证据。 没有人能证明你父母的想法时,这笔钱只计入你一个人的贡献。法官无权把家庭赠与推定成给你们两个人的。

钱进了联名账户,也不代表父母的赠与就变成了给夫妻双方的。 Yeng & Sun 里,钱经联名账户走账、购成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公寓,全席法庭依然认定证据至多能支撑赠与丈夫一人。

口头说它是借款不管用,行为上像借款才算数。 在 Pelly & Nolan 里说服法院的,是当时已备好的书面材料,加上事后与之相符的实际行动。同一位父亲主张的利息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他一次都未曾追讨。

父母大额出资影响的是最后的分割比例,不是父母出了多少钱就能拿回多少钱。 Cheng & Mong 里超过二百三十万的父母出资,换得的是百分之七十五的贡献认定,而非按出资额折算的份额。

产权证左右不了分割比例。 Abell & Vogel 里登记为按等份共有,法院查明实际出钱的人之后,判的是八八比十二。

婚姻时间长了,最开始那笔首付还是会算进去,只是它的分量可能越来越小。 Fields & Smith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日子过得越久,双方后来一起赚的钱、攒下的资产和为家庭付出的东西越多,最初那笔首付就越难决定最后怎么分。

财务分开确实是一条路,但前提是你们一直都分得很清楚。 Cosola & Moretto 里十五年的关系未能获得任何财产命令,原因在于双方没有联名账户、没有共同购置的房产、也没有共同借贷。一旦共同买房、共同贷款,这条路基本就走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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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颖律师肖像

作者介绍

黄梓颖律师

资深律师

黄梓颖律师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专注家庭法领域,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离婚申请及家庭暴力禁令等事务。

黄律师兼具华人律所与澳洲本土律所的执业经历,深谙华人客户面临的语言与文化门槛。她精通普通话、粤语和英语,善于用三种语言把复杂的法律概念讲得清晰易懂,帮助客户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安心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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