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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的意外之财,前任能分吗?

发布于更新于最后审核:12 分钟 阅读
分居后获得的遗产、赔偿金和土地增值,在澳洲财产分割中被放上天平衡量
根据《家庭法》第79条,分居后的遗产、赔偿金等意外之财仍在财产池内,法院再决定这笔钱的贡献算在谁头上。

引言

Q1:分居以后我突然得了一笔意外之财,前任能分走一部分吗?

A:法院必须先把这笔钱算进来,才能做任何决定。开庭时还在你手里的意外之财就是你的财产,所以一定会被纳入考量。前任最后可能分得很少,甚至分不到,但前提是法院已经审查过双方的贡献。 参考案例:Holland [2017] FamCAFC 166

Q2:分居后我拿到一大笔人身伤害赔偿,这算共同财产吗?

A:赔偿金会进入财产池,但前任对它的主张通常很有限。法院会把大部分贡献算在拿到赔偿的一方头上,不过前任的未来需求仍然可能把最终比例往回拉一些。 参考案例:Gully & Aksoy [2017] FCCA 118

Q3:政府高价征收了我的地,这笔增值能全归我吗?

A:这笔增值通常会被当作意外之财,任何一方都不能独占功劳。政府征收不是你计划出来的,所以法院不会把这次升值算成你个人的本事。 参考案例:Whiton & Dagne [2019] FamCAFC 192

分居后的意外之财,算不算在财产池里?

算,依据《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79条,你和前任在开庭时名下拥有的全部财产,法院都有权处理,这些财产是何时得来、如何得来的均不影响。分居后继承遗产、拿到赔偿金、彩票中奖,或者土地忽然大幅升值,只要案件判决时仍然在你手里,就都属于财产。

不少人把分居的日子看作一道分界线,认为此后到手的意外之财只归自己所有。家事法院合议庭(Full Court)已多次否定这种观点。在 Holland [2017] FamCAFC 166 一案中,法院阐明,遗产、分居后取得的财产之类的表述,只是在说明资产从何而来,并不能决定这项资产是否算数。

"However, there is no basis for excluding from consideration any property in which the parties have an existing legal or equitable interest."

因此,围绕意外之财的争执,焦点很少落在算不算上,而是落在纳入之后它能为你换来多大的贡献比例。倘若这笔钱是分居多年之后才到手,且前任完全没有参与,你一般会获得大部分乃至全部的贡献认定。不过,法院必须先对这项资产作认真审查,才可能得出这一结论。

本文讨论的案例分别涉及遗产、赔偿金和政府征收,没有一件是中彩票的案子。但这条规则并不关心钱从何而来。正如合议庭在下文 Calvin & McTier 一案中所述,开庭时持有的全部财产,不论何时取得,都可以纳入财产令,因此离婚后中彩票、分居后中彩票,同样照此处理。

案例分析:Holland [2017] FamCAFC 166

两人同居了大约 17 年,育有两个孩子。2007 年 7 月分居以后,丈夫搬去与哥哥同住。哥哥查出癌症后,便一直由丈夫照料,直至 2010 年离世。2011 年 2 月,即分居约三年半之后,丈夫依哥哥的遗嘱继承了一处房产(Property W),到开庭时该房产估值 $715,000。

一审法官未把 Property W 计入财产池,而是将其认定为丈夫的经济资源(financial resource),而非财产。所谓经济资源,是指一个人可以期待从中获益、却并未实际拥有的东西,法院无法直接就它作出财产令。妻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 Property W 明显属于丈夫的财产,而且她对该房产也有间接贡献,理应获得承认。

判决结果:合议庭支持上诉,发回重审。将遗产定性为经济资源是错误的,因为它本就是丈夫已经拥有的财产。把它整个排除在贡献评估之外,构成原则性错误。法院同时说明,一审法官完全可以对 Property W 单独评估,最终也可能认定妻子在其中没有份额,但前提是先将其纳入考量,并对截至开庭的整个期间内的贡献作出认定。

分居后继承遗产,是并进一个池子还是分开算?

在法院处理的各类意外之财中,遗产最为常见。遗产一经纳入考量,法院便享有选择权:既可把全部财产并入同一个池子统一评估贡献,也可把这笔意外之财单独设为一个池子,就双方对每个池子的贡献分别评估。这两种做法都不具强制性。

Calvin & McTier [2017] FamCAFC 125 对此阐述得最为清晰。丈夫提出,分居后继承的遗产必须与婚姻存在实际关联才应被分割,合议庭对这一说法不予接受。

"All of the property then held by both of the parties or either of them can therefore be the subject of orders under s 79, regardless of when particular assets were acquired."

采用一个池子还是两个池子,属于方法上的选择,并不左右结果。不论采取哪种方法,法院都必须交代这笔意外之财对贡献认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唯一不能做的,是把它彻底排除在外。

案例分析:Calvin & McTier [2017] FamCAFC 125

两人于 2002 年 2 月结婚,2010 年 4 月分居,2011 年 8 月离婚,育有一个孩子,由双方平等照顾。2014 年 1 月,即分居大约四年后,丈夫继承了一笔遗产。到开庭时,这笔遗产尚余 $430,686 未被花掉,约占 $1.3 million 财产池的 32%。

一审裁判官将遗产与其余财产归入同一个池子,主要依据丈夫的初始贡献和这笔遗产,把贡献评定为 75:25,丈夫占多。顾及妻子的未来需求,再向妻子调整 10%,最终以 65:35 分割。丈夫提起上诉,理由是遗产与婚姻毫无关联,本就不应纳入分割。

判决结果:合议庭驳回上诉,并判令丈夫承担诉讼费用。分居后取得的财产应如何处理,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裁判官既可将遗产并入同一个池子,也可单独处理。丈夫并未主张 65:35 的最终结果不公平,他质疑的只是处理方式,而这种方式本就在裁判官可选的范围之内。

对比项Holland [2017]Calvin & McTier [2017]
遗产到手时间分居约 3.5 年后分居约 4 年后
价值开庭时估值 $715,000 的房产剩余 $430,686,占财产池 32%
一审如何处理作为经济资源排除在财产池外纳入同一个池子,贡献 75:25 丈夫占多
上诉结果上诉成功,发回重审上诉被驳回,丈夫承担诉讼费
启示法院必须先把意外之财算进来,再决定贡献归谁只要贡献认定体现了意外之财,一个池子的做法就成立

关键因素:这两笔遗产都是在分居多年后才到手的,差别体现在处理程序上。Calvin & McTier 一案中,法院先把遗产计算在内,再给予丈夫很高的贡献认定。Holland 一案中,法院省略了这一步,仅此一点判决便被推翻。

分居后的意外之财,能换来多少贡献比例?

即便意外之财被并入同一个池子,法院也必须让取得这笔钱的一方获得应有的贡献认定。前任完全没有参与的意外之财,理应使贡献比例向你这方倾斜。假如法官把资产算了进来,却不承认是谁带来的,这就构成可以上诉的错误。

Besim & Zehra [2025] FedCFamC1A 181 是最近的一个例子。上诉法官承认,一审法官有权把丈夫继承的遗产与其余财产列在同一张资产负债表上,问题出在随后的贡献评估。

"As I have said, the post-separation contributions, properly understood, include the inheritance and the savings of the appellant, some 17 per cent of the available asset pool. There is thus a very significant post-separation contribution by the appellant."

若你在分居后得到一笔意外之财,这个案子提示你,务必让法院清楚看到这笔钱出自你的贡献,把日期、金额和资金来源一一列明,而不要指望法官自行从资产负债表中看出来。

案例分析:Besim & Zehra [2025] FedCFamC1A 181

两人的净财产约为 $2.45 million,其中大头是一套双方共同持有、估值 $1.7 million 的住房。分居之后,丈夫从已故祖母的遗产中取得 $159,000,又从收入里攒下 $261,000,两项合计约占财产池的 17%。妻子对这两笔钱没有丝毫贡献。

一审法官将贡献评定为 65:35,丈夫占多,但认定妻子在分居后的贡献略高于丈夫。又考虑妻子的未来需求而向她调整 5%,最终按 60:40 分割。丈夫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官忽略了他的遗产和存款。

判决结果:Aldridge 法官支持上诉。一审判决的理由中没有任何一处显示,法官认可了丈夫对这笔遗产和存款的独立贡献。法院重新行使裁量权,将贡献评定为 75:25,丈夫占多,并保留向妻子 5% 的调整,最终以 70:30 分割。丈夫分得 $1,716,509,妻子分得 $735,647。

分居后拿到的赔偿金,处理方式有什么不同?

分居后取得的人身伤害赔偿,处理方式与遗产大致相同。它同样处于财产池之内,获得赔偿的一方通常能得到大部分贡献认定。不过赔偿金往往存在一个特殊之处:引发赔偿的事故,可能同时使拿到赔偿的人丧失工作能力,而另一方的需求也可能相当大。此时,未来需求因素(原第75(2)条,现为《家庭法》第79(5)条)便可能把最终比例向另一方拉回一部分。

"I propose to treat the party's assets as one pool even though I accept the wife's contribution to the current value of the superannuation pool is at first blush limited."

案例分析:Gully & Aksoy [2017] FCCA 118

两人结婚 22 年,育有三个孩子。妻子当年 52 岁,长期在家照顾家庭,已有 24 年没有工作。最小的孩子当时约 11 岁,患有智力障碍,恐怕终生难以自立。分居后,丈夫在一起摩托车事故中身受重伤,自此无法工作。一笔 $1.4 million 的保险赔偿进入了他的养老金账户,使账户总额增至约 $2.1 million。扣除债务并预留税款后,可供分割的财产为 $2,891,196。

丈夫认为,养老金的绝大部分源自他的事故赔偿,妻子的贡献十分有限。丈夫的律师提出,这笔养老金他应占 90% 到 92%,妻子只能分得 7% 到 8%。连妻子一方的律师,也仅把她对这笔钱的贡献估计为 17.5% 上下。妻子则强调,自己几十年来操持家务、养育孩子,事故之后更是一直独自照顾儿子,好让丈夫专心康复。

判决结果:Henderson 法官认可,这 $1.4 million 源自分居后的事故,故妻子对它的主张有限。贡献被评定为 75:25,丈夫占多。然而双方都已无法工作,妻子还须抚养儿子,而且很可能要抚养一生。法院因此基于未来需求向妻子调整 15%,最终以 60:40 分割,丈夫占多。

对比项Besim & Zehra [2025]Gully & Aksoy [2017]
意外之财类型$159,000 遗产,另有 $261,000 存款$1.4 million 人身伤害赔偿
占财产池比例连同存款约 17%约 $2.1 million 养老金的大部分
贡献认定上诉后 75:25 丈夫占多75:25 丈夫占多
未来需求调整向妻子调整 5%向妻子调整 15%
最终比例70:30 丈夫占多60:40 丈夫占多

关键因素:这两笔意外之财都让取得钱款的一方获得 75:25 的贡献认定,差异来自另一方的未来需求。在 Gully & Aksoy 一案中,妻子无法工作,又须照顾有残疾的孩子,因而她获得的调整是 15%,而非 5%。

什么情况下,意外之财谁都不能独占?

意外之财并非一律归产权人个人所有。倘若资产因外部事件而大幅升值,例如政府重新规划或强制征收,法院一般不会把这笔收益视为某一方的个人功劳。双方都未曾预料到,这份功劳也就谁都不能独占。

"It is well settled by authority … that a sharp rise in property value brought about by a rezoning or resumption is properly treated as a windfall gain for which neither party can take sole credit."

Whiton & Dagne 与本文其余案例有一点不同:政府征收发生在双方最终分居之前,而非之后。收录此案,意在说明意外之财还有另一面,恰与遗产的情形相反。遗产通常是凭某个人的身份才落到他头上,而重新规划或政府征收带来的增值源自资产本身,这项资产多半是在关系存续期间购入并维系的,双方都曾以各自的方式作出贡献。

案例分析:Whiton & Dagne [2019] FamCAFC 192

两人是事实伴侣(de facto),关系持续 18 年,其间多次分开,实际同居约 12.5 年。一审法官认定,历次分开均由男方的家庭暴力所致,而女方在整段关系中始终承担主要的家务和育儿责任。2003 年,男方以出售旧房所得的 $160,000 购入一处价值 $258,000 的房产。2014 年 1 月,州政府强制征收了这处房产,向男方支付 $2,336,288。

一审法官称这次购房属于一项精明的投资决定,把升值收益尽数归于男方,并认为女方的贡献在每次分开期间都已中断,最终以 75:25 分割,男方占多。女方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合议庭支持上诉,发回重审。男方买地本是为了开发,并无证据显示他能够预见十多年后会被政府征收,因此这笔收益属于意外之财,任何一方都不能独占。

若想深入了解遗产问题,可以阅读继承的父母遗产,在离婚的时候怎么分,该文讲的是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假如遗产在财产池中占了相当大的部分,继承的遗产占多少,离婚判几几开分析了遗产规模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分居后得了意外之财,我该怎么做?

如实披露。 双方均须全面而坦诚地披露各自的财务状况,分居后继承的遗产、赔偿金、中奖的彩票以及其他意外之财都包含在内。法院无从知晓的意外之财,不可能为你换来任何贡献认定。

保留完整记录。 妥善保存遗嘱和遗产分配清单、和解协议或赔偿通知书、中奖通知,以及反映资金去向的银行记录。日期很关键,你最有力的论点便是这笔钱在分居之后才到手,而前任对它没有任何贡献。

和共同资金混用前要三思。 以意外之财偿还共同房贷或共同债务,会使你更难主张对这笔钱单独处理。

请法院认可它,而不是无视它。 经 Holland 与 Calvin & McTier 两案之后,主张把意外之财排除在外已站不住脚。你应当争取的,是它能为你换来多大的贡献比例,途径既可以是单独的池子,也可以是明确向你倾斜的调整,正如 Besim & Zehra 一案中的丈夫那样。

先确认这笔增值是不是真的归你。 倘若意外之财来自双方均有贡献的资产的突然升值,例如重新规划或政府征收,法院多半会把它视为任何一方都无法独占功劳的收益,就像 Whiton & Dagne 一案那样。

别忘了天平的另一端。 前任的未来需求依然重要。倘若前任的赚钱能力低得多,或者需要照顾有特殊需要的孩子,法院可能会把一部分比例拉回给对方,就像 Gully & Aksoy 一案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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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凌羽律师肖像

作者介绍

赵凌羽律师

主任律师

赵凌羽律师是澳大利亚执业家庭法律师,拥有八年以上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涉外案件,已累计服务逾 1,800 件家庭法事务,善于制定高效务实的策略。

在诉讼之外,赵律师积极投入法律普及,持续制作双语家庭法内容,帮助社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作出更安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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