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财产协议真的有约束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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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财产协议因第 90G 条独立法律意见要求未获满足而被法院审查是否自始不具约束力的场景
根据《家庭法》第 90G 条,财产协议只有在双方各自获得独立法律意见、并交换了律师签署的声明之后,才对双方有约束力。

引言

Q1我们在网上下载了一份财产协议模板,两个人都签了字,也找律师签了证明。这样够吗?

A签字只是清单上的第一项。第 90G 条还要求你们各自在签字前获得独立法律意见,各自拿到自己律师签署的声明,并且把这份声明的副本交给对方。任何一项没做到,协议就不具约束力。 法律依据:《家庭法》(联邦)第 90G 条

Q2我律师给了我一份证明书,说我已经获得法律意见。这份证明书能一锤定音吗?

A它只是把举证的压力转到对方身上,并不能直接结束争议。证明书一旦拿出来,就轮到对方拿证据来动摇它。法院问的是法定的那些意见有没有给过,而不是这份意见的质量高不高。 参考案例:Hoult & Hoult [2013] FamCAFC 109

Q3律师只笼统讲了讲法律,从来没跟我说过上法院能分到多少。协议是不是就废了?

A法律意见这一项确实没达标,但事情没完。法院仍然可以依第 90G(1A) 条宣告协议有约束力,前提是不这样做会造成不公正和不公平的结果。有位妻子明知自己在放弃上法院的权利还是签了字,协议最后就被保住了。 参考案例:Dragomirov [2024] FedCFamC1A 187

第 90G 条到底要求了什么?

第 90G 条列的是一份清单,条文里那句 if, and only if 分量很重。原文是这样:

(1) Subject to subsection (1A), a financial agreement is binding on the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if, and only if:

(a) the agreement is signed by all parties; and

(b) before signing the agreement, each spouse party was provided with 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from a legal practitioner about the effect of the agreement on the rights of that party and abou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t the time that the advice was provided, to that party of making the agreement; and

(c) either before or after signing the agreement, each spouse party was provided with a signed statement by the legal practitioner stating that the advic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b) was provided to that party (whether or not the statement is annexed to the agreement); and

(ca) a copy of the statement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c) that was provided to a spouse party is given to the other spouse party or to a legal practitioner for the other spouse party; and

(d) the agreement has not been terminated and has not been set aside by a court.

中文大意:除第 (1A) 款另有规定外,财产协议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各项时,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a) 协议经全体当事人签署;(b) 签署之前,每一方配偶当事人都已从执业律师处获得独立法律意见,内容涉及协议对该方权利的影响,以及在提供意见当时签订该协议对该方的利与弊;(c) 在签署之前或之后,每一方配偶当事人都已拿到该律师签署的书面声明,确认第 (b) 项的意见确实提供过,该声明是否附在协议之后并不影响;(ca) 提供给一方配偶当事人的上述声明,其副本已交给另一方配偶当事人或其律师;(d) 协议未被终止,也未被法院撤销。

拆开来看,这一条要求五件事同时成立:

  1. 两个人都签了字。这一项最简单,协议基本不会栽在这里。
  2. 各自在签字前拿到了独立法律意见。独立的意思是你自己的律师,不是同时帮你们俩办事的律师,也不是你伴侣的律师顺便跟你解释两句。这份意见必须覆盖两个具体内容,一是协议会怎么影响你的权利,二是签下去对你个人来说有哪些好处和坏处。
  3. 各自拿到了自己律师签署的书面声明,确认意见已经给过。大家平时说的证明书指的就是这份文件。
  4. 每份声明的副本都交到了对方手上,给对方本人或者对方的律师都可以。
  5. 协议此后没有被终止,也没有被法院撤销

这份证明书在证据上有真实分量,不只是走个形式。在 Hoult & Hoult [2013] FamCAFC 109 一案中,全席法庭理清了证明书受到质疑时谁该证明什么。全席法庭是上诉审级别的合议庭,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

In my view, the onus of establishing that an agreement is binding falls upon the party asserting that fact because the legislation provides that an agreement is binding "if, and only, if" the prescribed matters are established.

所以实际打起官司来,Hoult 是分两步走的:想依赖协议的一方先要证明协议具有约束力,但只要他拿出签署的证明书,法院就会据此作出推定,接下来就轮到另一方拿证据来推翻这个推定了。光是一句我不记得有人给过我意见,撑不起来。

Hoult 还确定了一个让很多人意外的点。法院不负责给你的律师打分,它问的是第 90G(1)(b) 条描述的那些意见到底有没有给过。如果律师把该讲的都讲了只是讲得很烂,那是你和律师之间的事,不构成协议失效的理由。

如果你处在事实婚姻关系里,还有一件事要知道。对应的条文是第 90UJ 条,措辞几乎一模一样,但第 (3) 款藏了个坑,事实婚财产协议在双方后来结婚之后就不再具有约束力。很多人同居期间签了协议,之后办了婚礼,才发现那份文件已经不起作用了。

核心要点:第 90G 条是一份清单,不是一个标准。法院不会整体权衡这个流程是不是够好,它是照着单子一项一项对,任何一项没对上,协议就从来没有生效过。

为什么一份有瑕疵的证明书后果这么重?

因为第 71A 条。财产协议起作用的方式,是把法院挡在你的财产池之外:

(1) This Part does not apply to:

(a) financial matters to which a financial agreement that is binding on the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applies; or

(b) financial resources to which a financial agreement that is binding on the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applies.

中文大意:本编不适用于两类情形。(a)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所涵盖的财务事项;(b) 具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所涵盖的财务资源。

把它跟第 90G 条放在一起读,后果就清楚了。第 71A 条只在协议具有约束力的前提下才把法院挡在门外。如果第 90G 条从一开始就没满足,第 71A 条就从来没启动过,法院依第 79 条分割财产的权力一直都在。事实婚伴侣走的是一套平行条文,负责把法院挡在门外的是第 90SA 条,财产分割权在第 90SM 条,道理完全一样。

所以一个看起来像是文书疏漏的问题,会变成大得多的事:

  • 整个财产池重新回到桌面上。不是你们有争议的那一部分,而是全部,按贡献和未来需求重新评估,就像那份协议从没写过一样。
  • 你要过很多年才会发现。没有人在签字当天去检验一份协议,争议都发生在分手的时候,可能是瑕疵埋下去之后的第五年、第十年甚至第二十年,那时资产的价值早就跑出很远了。
  • 钱要花两遍。你为这份协议付过一次钱,现在还要为它到底算不算数这场官司再付一次,而这时候你连财产本身都还没开始争。
案例分析Purdey & Millington [2018] FCCA 213

妻子在 2005 年持配偶签证来到澳洲。日常英语她能应付,法律英语就不行,2014 年她报读 TAFE 文凭课程时被告知英语程度不够,只好放弃。

2014 年 9 月 16 日,她签下一份依第 90C 条订立的财产协议,这类协议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点订立,分居之后、离婚令下达之前签的也算,离婚令下达之后另有第 90D 条。她签的时候两人还没分开。协议由丈夫的律师起草,按协议内容,丈夫保留了家庭住房,她拿到 25,000 澳元,而协议记录的净资产是丈夫 461,911 澳元、她 5,667 澳元。十天之后,这段婚姻结束了。

她的法律意见来自一位叫 Ms J 的律师,那次会面由丈夫安排、丈夫付费,丈夫从头到尾都在场,现场没有翻译。会面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Ms J 所在的律所根本没有妻子作为客户的任何记录,会面的案卷笔记也一份都拿不出来。

判决:协议不具约束力。二十分钟不足以向一个英语能力有限的人讲清楚她有哪些权利、协议会怎么改变这些权利、以及她签字之后得到什么失去什么。法院直接否定了 Ms J 的证词可信度。法院同时拒绝依第 90G(1A) 条宣告协议有约束力,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她一直以为自己签的是澳洲法律要求的分居文件,而且签完之后从没拿到过副本。

I found Ms J not to be a witness of truth.

要点:出问题的地方几乎都在法律意见是怎么安排的,而不在协议本身怎么起草。谁约的律师,谁付的钱,谁在场,谈了多久,律师有没有留下案卷笔记。

不同情况下法院怎么适用第 90G 条?

第 90G 条的争议大致分三类。法律意见给得太单薄,文书或签署环节有瑕疵,或者瑕疵确实存在但法院还是把协议保了下来。

情境一:意见给了,但给得太单薄

常见误解:只要律师坐下来跟你讲过法律,第 (b) 项就算达标了。

法律真相:笼统讲一遍法律,不等于就这份协议会怎么影响你的权利给出了意见。律师必须具体到你的情况,让你能拿这份协议跟法院大概率会判给你的结果作比较。

It is trite to record that there is no requirement that the terms of a financial agreement be just and equitable

案例分析Dragomirov [2024] FedCFamC1A 187

这对夫妻从 1992 年开始在一起,第二年结婚。到 2020 年 3 月婚姻走到尽头,同年 5 月他们用一份依第 90C 条订立的协议私下把财产分了。净资产池是 1,433,083 澳元,妻子分到的大约 688,883 澳元,比一半少了两万八千澳元左右。

她跟自己的律师是签字当天才第一次见面。律师当面给了意见,还给了一封书面意见信,信里笼统写了财产分割的五步流程,她说没有问题,就签了字。始终没有发生的,是关于双方各自贡献的讨论,以及第 75(2) 条列的那些未来需求因素,比如年龄、健康状况、赚钱能力,以及孩子跟谁生活。这些因素在 2025 年 6 月已经移到第 79(5) 条,今天签的协议要按新的条文编号来对照,但律师该讲的实质内容没有变。律师在交叉询问中承认,她没有走过那套五步流程。

判决:第 90G(1)(b) 条没有得到满足。妻子始终不知道,哪怕只是个大概,自己依第 79 条上法院能拿到什么,也就无从拿这份协议去比对。上诉法院认为,这影响的是法定要求的意见到底给没给过,而不是意见质量好不好的问题。不过协议最后还是被第 90G(1A) 条保了下来。

Purdey & Millington [2018] FCCA 213 栽的是同一个跟头,那次会面短到根本来不及谈这些。

落到你自己身上,这意味着:

  1. 你的律师应该能用具体数字告诉你,法院大概率会判给你多少,这份协议跟那个数字比起来差在哪里。
  2. 这段对话必须发生在签字之前,不能等签完再补。
  3. 需要翻译就一定要请翻译。律师隔着语言障碍讲话,不算给出了法律意见。
  4. 不要让你的伴侣去约你的律师、替你付费,或者坐在会面现场。
  5. 让律师留一份案卷笔记。协议将来一旦被挑战,这份笔记就是证据。

情境二:文书或签署环节有瑕疵

常见误解:证明书就是走个形式,律师之间会自己弄好。

法律真相:声明必须由真正给出意见的那位律师签署,副本也必须送到对方手上。律师给自己没有亲眼见证、没有提供过意见的文件签字,足以毁掉整份协议。

Near enough is not good enough and the Wife does not come to this Court with clean hands.

案例分析Pagani [2023] FedCFamC2F 805

双方争的是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妻子名下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也知道丈夫买了一套房,但协议中本该列出丈夫资产的附表一和附表三整页空白。

两边的律师都见证了自己并没有亲眼看到的签名。丈夫的律师是凭着以前替他办事时认得的签字样式签的见证,而且从没就这份不完整文件的最终版本给过他任何意见。妻子是在新西兰签的字,她自己的律师人不在场,照样把这个签名见证了。协议由她的律师直接交到她手上,她再转给丈夫,完全绕开了丈夫的律师。

判决:协议不具约束力,因为丈夫在签字前从未就协议的效果、好处和坏处获得独立法律意见。妻子随后请求法院依第 90G(1A) 条宣告协议仍然有效,法院拒绝了。这类救济属于法院的裁量权,而她和她的律师明知丈夫的资产附表是空白的,还是把签署流程赶着推了下去。

还有一种情况,是你们俩签的根本不是同一份文件。在 Fevia & Carmel-Fevia [2009] FamCA 816 一案中,妻子签的婚前协议后面没有附上资产披露附件,丈夫那一份却有,而且丈夫签署的版本从没有副本送到妻子手上,她过了好几年才见到。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压根不存在有效合同,因为他们同意的从来不是同一件事。第 90G 条根本没有出场的机会,妻子可以直接去申请财产分割令。

关于你在网上可能读到的一些旧案,这里要提个醒。包括 Wallace & Stelzer & Anor [2013] FamCAFC 199Bilal & Omar [2015] FamCAFC 30Senior & Anderson [2011] FamCA 802 在内的几个知名判决,靠的是适用于 2010 年修法之前所签协议的过渡性规则。在其中某些过渡路径下,交换证明书这一要求根本不必满足。不要把这些结论直接套到今天,现在签的协议,第 (c) 项和第 (ca) 项全部适用。

情境三:瑕疵是真的,但法院仍可能把协议保下来

常见误解:只要证明了法律意见这一项没达标,协议就完了。

法律真相:第 90G(1A) 条允许法院宣告一份有瑕疵的协议仍然具有约束力。适用条件是协议已由双方签署,第 (1)(b)、(c)、(ca) 项中有一项或多项没有满足,而且法院认为如果协议不具约束力,结果会不公正和不公平。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s 90G(1A), (1B) and (1C) of the Act are "remedial" or "beneficial".

Parker 一案的意义在于它定下了解释的基调。这几款属于补救性条款,应当作宽泛解释,好让技术性的疏漏不至于自动摧毁双方本来真心想达成的协议。Parker 案本身处理的是 2004 年的协议,走的是这条款的过渡版本,但这套解释思路一直沿用了下来,上诉法院在 2024 年的 Dragomirov 案里又用了一次。

案例分析Parker [2012] FamCAFC 33

妻子在 2004 年 11 月 5 日签署了这份财产协议。她自己的律师明确告诉过她这笔交易不公平、建议她不要签,她还是签了。

协议随后被改动,一周后的 11 月 12 日又签了一份修订版,而她的律师从没就这些改动直接给过她意见,第 90G 条的问题就出在这里。此后三年多她都没有提出挑战。2008 年 2 月她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这份协议,2009 年 3 月又提交了庭审据以进行的修订版申请。她也从没主张过自己误解了协议或者协议的效果。

判决:初审法官拒绝保住这份协议,理由是修订部分没有得到法律意见,把这项裁量权读得很窄。全席法庭以多数意见准许了上诉,其中一位法官持反对意见,案件发回重审。这里要分清楚:全席法庭并没有宣告协议有约束力,它认定的是初审法官用的标准太窄,而且在这种情形下让协议失效,属于这条补救条款当初要防止的那类结果。协议到底要不要被宣告有约束力,留给了重审法院。法庭还认定,一方拿协议来对抗对方的财产分割申请,实质上就是在请求执行这份协议,而这正是第 90G(1B) 条所要求的。

关于这项裁量权怎么运作,有两点值得钉死。

第一,来自 Hoult:这笔交易在钱上公不公平,跟这件事毫无关系。法院看的是协议订立和履行时的具体情形,以及双方此后的行为表现。一份很偏向一方的协议不构成拒绝救济的理由,一份很慷慨的协议也不构成给予救济的理由。

第二,这是一项裁量权,所以你自己的行为也在审视范围内。Pagani 案更进一步,直接援用了衡平法上的 clean hands 原则。可以对照两个方向相反的案子:

对比Dragomirov [2024]Pagani [2023]
瑕疵的性质律师讲了法律概况,但从没拿协议跟第 79 条下的应得份额作比较资产附表空白,签名系虚假见证,丈夫从未就最终文件获得意见
签字时当事人实际知道什么她清楚自己是在放弃上法院的程序,仍然选择了这份协议他完全不知道自己放弃了什么
请求救济一方的行为没有对她不利的行为她明知附表空白,绕开丈夫的律师赶着签署
结果依第 90G(1A) 条宣告有约束力拒绝救济,协议不具约束力

关键:决定结果的不是文书疏漏有多严重,而是签字的人当时理解到了什么,以及现在向法院求助的这个人,自己在这个瑕疵的形成中有没有出过力。

如果你想保住一份协议,这指向三件事:

  1. 把能证明对方签字时到底理解了什么的材料都找出来,邮件、草稿、会面记录都算。
  2. 关于协议是怎么弄出来的,要如实交代。想遮掩一个自己参与制造的瑕疵,正是 Pagani 案里妻子付出代价的原因。
  3. 不要把论证建立在分配比例公不公平上。按 Hoult 的立场,那不是法院要问的问题。

第 90G 条只是其中一条路径。如果你的协议过了这些关口、确实具有约束力,争议就转向法院要不要把它推翻,那是另一条条文和另一份理由清单,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澳洲财产协议会被推翻?里讲过。其中两条理由另有专文,签约时违背良心的部分见违背良心可以撤销财产协议吗?,协议涉及的资产大幅贬值的情况见资产贬值能撤销财产协议吗?

怀疑自己的协议没生效该怎么办?

上面这些案子底下压着四条教训。

  • 没有替你算过另一条路的意见,不算意见Dragomirov 说明笼统讲一遍法律不满足第 90G(1)(b) 条。律师得告诉你上法院大概能拿到什么,你才看得出签这份协议要付出多少。
  • 会面是怎么安排的,往往决定成败Purdey & Millington 就栽在谁约的律师、谁付的钱、谁在场、谈了多久,以及有没有人留下案卷笔记。
  • 自己参与制造的烂摊子,衡平法不会来救Pagani 说明第 90G(1A) 条是裁量条款。妻子输掉这项救济,是因为她和她的律师明知流程有问题还是把签署推了下去。
  • 有瑕疵不等于协议就完了Parker 说明这条补救条款会被宽泛解释。别因为找到一个毛病,就认定协议一文不值。

接下来从文件入手,答案通常就在里面。

  1. 把证明书找出来。你手上应该有一份自己律师签署的声明,也应该有证据显示副本送到了对方那里。任何一样缺失,你就有第 (c) 项或第 (ca) 项的问题。
  2. 回想当初到底被告知了什么。有没有人告诉过你,上法院大概能分到多少,这份协议跟那个数字差多少?如果没有,你可能有第 (b) 项的问题,Dragomirov 案的协议就是栽在这里。
  3. 向当年的律师索取案卷。案卷笔记、会面记录和委托协议是这类案子的胜负手。Purdey & Millington 案里,一份案卷笔记都拿不出来,是决定性的。
  4. 核对日期。法律意见必须在签字之前。婚礼前几天或者出国前几天匆忙签下的协议,值得仔细看看。
  5. 如果你们是事实婚,查一下后来有没有结婚。按第 90UJ(3) 条,双方结婚会让事实婚财产协议失去约束力。
  6. 动手之前先咨询。你以为作废的协议,仍然可能被法院依第 90G(1A) 条宣告有约束力,凭自己的判断就把它当废纸,风险很大。

正确做法

  • 签字前让律师用具体数字告诉你,上法院大概能分到多少
  • 自己挑律师、自己付费
  • 英语不是母语就请翻译
  • 让律师留案卷笔记,并把所有文件给你一份
  • 确认两份法律意见声明确实交换给了对方
  • 发现瑕疵之后,先咨询再行动

错误做法

  • 把笼统讲一遍法律当成针对你这份协议的意见
  • 让伴侣替你约律师、替你付钱,或者坐在会面现场
  • 签下你没时间读、也没人翻译给你听的文件
  • 签完就走,手上没有协议和法律意见声明的副本
  • 想当然以为证明书律师之间自己会弄好
  • 凭自己的理解认定协议作废,然后照这个判断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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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颖律师肖像

作者介绍

黄梓颖律师

资深律师

黄梓颖律师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执业律师,专注家庭法领域,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离婚申请及家庭暴力禁令等事务。

黄律师兼具华人律所与澳洲本土律所的执业经历,深谙华人客户面临的语言与文化门槛。她精通普通话、粤语和英语,善于用三种语言把复杂的法律概念讲得清晰易懂,帮助客户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安心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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