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Q1:我的前任在财产分割官司进行中去世了,案子是不是就没了?
A:不是。一方去世不代表案子结束。去世方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申请接替,继续推进诉讼。 参考案例:Hullet & Benton [2022] FedCFamC1A 13
Q2:前任跟前妻生的孩子能插手我们的财产分割案吗?
A:能。如果前任的孩子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他们就可以代替去世方继续打这场官司,哪怕你想撤案也拦不住。 参考案例:Hansen & Peel [2023] FedCFamC1F 400
Q3:如果前任在我立案之前就去世了怎么办?
A:你没办法再根据《家庭法》申请财产分割了。唯一的选择是根据州法向遗产提出家庭供养申请(family provision claim)。 法律依据:Section 79(8) of the Family Law Act 1975
一方去世后,财产分割案会怎样?
案子不会自动消失。 《家庭法》第79(8)条规定,如果财产分割诉讼中的一方去世,法院可以让去世方的法定代理人(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接替,案子继续审理。
但有一个硬性前提:去世之前必须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如果没有立案,《家庭法》帮不了你。
几个关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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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之后不能再立案。 In the marriage of Sims (1981) FLC 91-072 一案中,全院庭(Full Court)说得很清楚:第79条不允许在一方去世后再启动财产分割程序。分居多年一直没立案?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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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就够了,不需要已经送达对方。 在 Mason and Hannaford (1994) FLC 92-446 中,法院认定只要申请已经提交给法院就行,哪怕对方在被送达之前就去世了,案子照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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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冻结,但没有结束。 一方去世后,诉讼程序暂停。在法定代理人正式接替之前,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做任何诉讼动作。Strelys and Strelys: Lukaitis (Executor) (1988) FLC 91-961 确认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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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仍然按实质问题判决。 接替完成后,法院按照公正合理(just and equitable)的标准作出财产分割令。案子不会因为一方去世就自动判给谁。
"Once jurisdiction exists and is regularly invoked... the proceeding comprises the matrimonial cause and is not determined until discretionary power under Pt VIII of the Act is exhausted."
法院把财产分割看作一个持续的法律事务。一方去世不会剥夺法院的管辖权。案子会一直开着,直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核心要点: 财产分割案可以在当事人去世后继续,但前提是去世前已经立案。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接替去世方继续诉讼。
有没有遗嘱,为什么差别这么大?
速度、控制权、打几场官司,全看这一点。 去世的人有没有留遗嘱,决定了谁来接手案子、能多快行动、会不会引发更多纠纷。
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里指定了执行人(executor)。执行人可以向州法院申请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拿到认证后就可以申请接替去世方继续家庭法案件。流程相对快,因为有一个明确的负责人。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没有人有自动的权限。家庭成员需要向州最高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这个过程更慢。多个家庭成员可能争着要做管理人。在管理人被正式任命之前,家庭法案件只能干等着。
不了解这些区别会出什么问题:
- 家庭法案件拖上好几个月。 没有法定代理人,诉讼无法推进。如果去世方没有遗嘱,光是确定谁来做遗产管理人就可能拖上数月。
- 你可能同时面对两场官司。 去世方跟前任生的孩子可能在州最高法院提起家庭供养申请(family provision claim),与此同时家庭法的财产分割案还在联邦法院继续。你要在两个法院同时应战。
- 判决结果会变,因为去世方没有未来需求了。 一方去世后,法院不能再考虑这个人的未来需求(住房、收入、健康)。这会改变财产池的分配比例。
这对夫妻在长期婚姻后分居。妻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分割。判决还没出来,妻子就去世了。她的法定代理人接替她继续诉讼。
丈夫认为自己还活着,还需要住房和生活保障,应该获得未来需求调整。遗产方认为妻子遗嘱的受益人也有未来需求,法院应该一并考虑。
结果:法院驳回了遗产方的主张。法院认为遗嘱受益人的未来需求不属于第75(2)条的考量范围。只有当事人本人的需求才算数。妻子已经去世,没有未来需求。法院给了丈夫 7.5% 的未来需求调整。
关键要点: 有没有遗嘱决定了谁来掌控案子、案子能走多快。有遗嘱意味着有一个能迅速行动的执行人。没遗嘱意味着拖延、家庭内部争吵,还可能同时卷入两场官司。
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怎么接替诉讼?
分三种情况:去世方留了遗嘱、没留遗嘱、或者家庭法和遗产法两场官司同时进行。 每种情况的复杂程度不一样。
情况一:去世方留了遗嘱
这是最简单的路径。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先向州最高法院申请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拿到认证后,向联邦巡回和家庭法院申请根据第79(8)条和《家庭法规则》第 3.19 条接替去世方成为诉讼当事人。
执行人需要提交:
- 死亡证明
- 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
- 接替当事人的申请书
- 财产池现状的相关证据
"The proceeding for property settlement could not then be summarily dismissed without a hearing on the merits when one party still pressed for orders to be made under Pt VIII of the Act."
丈夫和妻子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联合申请,请求批准他们协商好的同意令来分割财产。法院还没来得及批准,丈夫就去世了。妻子随即撤回了同意,主张既然双方不再都同意,法院只能驳回申请。
丈夫的遗嘱执行人不同意。执行人申请接替丈夫的位置,要求法院按照实质问题继续审理财产分割。
妻子上诉,坚持法院要么批准同意令、要么驳回,没有第三条路。全院庭驳回了她的主张。法院指出妻子搞混了两个概念:同意令的申请(application)和财产分割的诉讼程序(proceeding)。同意令的申请确实因为缺乏双方同意而必须拒绝,但财产分割的诉讼程序本身还活着。执行人完全有权继续推进。
结果:妻子的上诉被驳回,被判支付 15,000 澳元的诉讼费用。执行人获准代表丈夫的遗产继续财产分割诉讼。
如果你是遗嘱执行人,实操要点:
- 尽快申请遗嘱认证
- 通知家庭法院当事人去世的情况,根据第3.19条申请接替
- 收集财产池中所有资产的最新估值
- 注意:法院不会再考虑去世方的未来需求
情况二:没有遗嘱
没有遗嘱就没有执行人。家庭成员需要向州最高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的权限跟执行人差不多,但任命过程更慢。
在二婚家庭里,问题更加复杂。去世的人可能有跟前任生的孩子,也有现在的配偶。两方都可能想做遗产管理人。两方的利益可能完全对立。孩子想尽量多拿遗产。在世的配偶想要更有利的财产分割。
在管理人被任命之前,家庭法案件完全冻结。没有遗产管理书,谁也没法申请接替。这个空窗期可能持续数月。
Le Poer Trench 法官审理了一个极端情况:财产分割案的双方当事人都在判决前去世了。这个案子考验了第79(8)条的适用边界。问题是:如果没有任何在世的当事人,法院还有没有管辖权?
双方的遗产都需要各自任命法定代理人才能继续诉讼。行政负担和延误都翻了一倍。
结果:法院确认第79(8)条在双方都去世的极端情况下仍然适用,前提是诉讼程序在去世前已经启动。双方遗产的法定代理人都被接替为案件当事人,诉讼继续进行。
如果去世方没有遗嘱,实操要点:
- 确定谁有资格申请遗产管理书(通常是在世配偶或成年子女)
- 尽快向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请。拖一周就是家庭法案件多冻结一周
- 做好家庭成员之间争夺管理人资格的准备
- 如果你是在世配偶,同时也最有可能成为遗产管理人,你可能会发现自己在家庭法案件中同时是原告和被告的身份重叠。立刻找独立的法律顾问
情况三:家庭法和遗产法两场官司同时打
这是最复杂的情况,在二婚家庭里尤其常见。在世配偶在家庭法院打财产分割。与此同时,去世方跟前任生的孩子在州最高法院提起家庭供养申请(family provision claim),要求从遗产中获得更多份额。两个法院、两套律师、两拨人争同一池资产。
家庭法院和遗产法院适用不同的规则。《家庭法》第79条按贡献和未来需求分配财产。州遗产法的标准则是去世方是否为合格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供养。
两套程序可能产生矛盾的结果。家庭法院可能判给在世配偶 60% 的财产。州法院可能又裁定去世方的孩子应该从剩余遗产中拿到更大份额。协调两个程序是关键。
| 对比项 | Hullet & Benton [2022] | Hansen & Peel [2023] |
|---|---|---|
| 关系 | 已婚夫妻,同意令待批 | 长期婚姻,妻子提出财产分割申请 |
| 发生了什么 | 丈夫在同意令批准前去世。妻子撤回同意试图终结案件 | 妻子在诉讼期间去世,法定代理人接替 |
| 谁接替了诉讼 | 丈夫的遗嘱执行人 | 妻子的法定代理人 |
| 去世方的未来需求 | 尚未确定(案件发回重审) | 去世方无未来需求。丈夫获 7.5% 调整 |
| 结果 | 执行人获准继续诉讼。妻子被判付 15,000 澳元费用 | 法院驳回遗嘱受益人有未来需求的主张 |
核心区别:在 Hullet & Benton 中,执行人要对抗一个想让案子消失的在世配偶。在 Hansen & Peel 中,法定代理人虽然接替了诉讼,但去世本身改变了财产分割的计算方式,因为去世方不再有未来需求。
如果你面对两场同时进行的诉讼,实操要点:
- 找一个同时懂家庭法和遗产法的律师。这两个领域不同,大部分律师只做其中一个
- 家庭法的财产分割令优先于遗嘱。家庭法案件通常需要先解决
- 如果你是去世方跟前任生的孩子,你的家庭供养申请取决于家庭法案件结束后遗产里还剩多少
- 抓紧时间。家庭供养申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大多数州是遗嘱认证后 12 个月
关于法院在财产分割中的裁量权如何影响结果,可以参阅澳洲离婚可以不分财产吗?。如果财产分割判决已经作出但你不服,可以参阅澳洲财产分割判决能上诉吗。关于拖延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可以参阅拖延卖房导致亏损,法院怎么判?。
总结
立案时机决定一切。 一方去世时如果还没立案,在世方就不能再根据《家庭法》申请财产分割了。唯一的选择是根据州法提出家庭供养申请。
有遗嘱快得多。 有指定的执行人可以迅速申请认证和接替。没有遗嘱就要等家庭成员申请遗产管理书,拖延不可避免。
去世改变分配比例。 法院不能给去世方算未来需求调整。这通常对在世方更有利。
二婚家庭是重灾区。 在世配偶和去世方跟前任生的孩子经常同时在两个法院打官司。
执行人手里有实权。 Hullet & Benton 的案例证明,执行人可以在在世配偶想撤案的情况下强行推进财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