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Q1:对方把资产转进信托想逃避分割,法院能追回来吗?
A:能。《家庭法》第 106B 条允许法院撤销任何为逃避财产分割而作出的转让,包括把资产转进家庭信托。 参考案例:Jess & Jess (No 5) [2024] FedCFamC1A 85
Q2:法院能不能逼受托人把信托里的钱拿出来给我?
A:可以,但前提是所有受影响的受益人都获得公平的陈述机会。《家庭法》Part VIIIAA 允许法院命令受托人提前信托到期日,立即分配信托资本。 参考案例:AC and Ors & VC and Anor [2013] FamCAFC 60
Q3:对方已经把钱花光了,法院会当这些钱还存在吗?
A:不会。2025 年 6 月起,法院不再把花掉的钱加回资产表。法院只分实际存在的财产,然后通过调整分配比例来反映挥霍行为。剩余资产不够的话,比例再高也可能不够用。 参考案例:Jakobsson & Jakobsson (No 2) [2025] FedCFamC1A 137
法院能否通过 s106B 追回被转入信托的资产?
离婚财产分割中,追讨信托资产最有力的工具是《家庭法》第 106B 条。它允许法院撤销任何为逃避财产分割而作出的转让,不管是股份转让还是设立新信托契约。
一方想把财富转进公司和信托来拖住对方,法院会批准范围广泛的披露令,让你追踪资金流向。你在信托资产中没有所有权也没关系。只要你依据 s 79 提了财产分割请求,就有理由调查资产是否被欺诈性转移。
"The law should not operate in that manner [denying an alleged victim the ability to prove fraud]. To my way of thinking it is no answer for the [respondents] to advance pointed pleadings technicalities to support their resistance to giving disclosure when the wife is endeavouring to uncover the fraud she asserts was committed..."
如果你怀疑配偶把资产转进了信托,法院不会让受托人拿程序问题当挡箭牌。你不需要先证明欺诈。调查本身就受法律保护。
发现资产正在被转移,立刻提 s 106B 紧急申请。先冻住,再追查。
对方挥霍后,名义回加还能帮到你吗?
很多人以为配偶在最终开庭前把钱花光了,法院可以把这些钱加回资产表里再分。在 2025 年 6 月以前确实是这样。但法律已经变了。
2024 年《家庭法修正案》从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生效。新的 s 79(3)(a)(i) 明确要求法院只确认审判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花掉的钱不能以名义资产的形式留在资产表上。名义回加作为一种方法,已经被废除了。
取而代之的是两种工具。第一,法院在评估双方贡献时(s 79(4)),把挥霍行为计入挥霍方的负面贡献。第二,法院在考虑双方现状和未来需要时(s 79(5)(d)),把浪费作为调整分配比例的依据。
"What might, pre-amendments, have been dealt with as an addback, is now to be addressed in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retrospective contributions of the parties at the s 79(4) stage."
这个转变对信托追讨的影响很大。过去,法院至少还能在账面上充大资产池来弥补差额。现在连这个都做不到了。法院只能在实际存在的资产范围内调整比例。如果仅剩的实际资产被信托保护着,你拿到的比例再高也不够用。Keach & Keach [2011] FamCA 192 早就揭示了这个问题——在旧法下用了名义回加都不够用,新法下更别指望。
夫妻打得不可开交。丈夫花掉了一大笔钱,法院认定他挥霍了超过 19.1 万澳元的律师费和股票套现款。在旧法框架下,这些金额被加回了资产表。法官判给妻子 80%,算下来是 773,684 澳元。
丈夫说,持有家庭住宅的 Junior Trust 是他父亲设立的,跟他们的婚姻无关,不该纳入财产池。妻子说这个信托就是个幌子,专门用来把资产藏在法院够不着的地方。
判决:法院认定信托不是虚假的,因为丈夫的父亲一直掌握最终控制权。丈夫那份大部分已经被花掉了,都是账面数字。剩下的实际资产比妻子应得的少了约 73,000 澳元。法官没法逼丈夫去借钱补差额,因为借款能力不算财产。旧法下名义回加都填不上这个窟窿,新法下连加回的机会都没有。
名义回加已经不存在了。你不可能靠调整比例从一个被掏空的财产池里拿到足够的钱。尽早动手,直接针对信托走 s 106B 或 Part VIIIAA。
Part VIIIAA 能否强制受托人支付离婚判决?
《家庭法》Part VIIIAA 赋予法院对第三方(包括家庭信托受托人)下达命令的权力。根据 s 90AE,法院可以:
- 要求受托人对配偶的财产采取特定行动
- 改变第三方与婚姻相关的权利或义务
但权力有边界。法院下达的命令必须是实现财产分割所合理必要的。
"Whatever may be the outer limits of the powers in Part VIIIAA, we are satisfied the Part can be used to require a trustee... to bring forward the vesting date of a trust fund for... distributing that share to the party entitled, and that these powers can be exercised even at the expense of third party interests..."
这一裁决确认法院可以提前信托到期日,把信托打开。但前提是程序到位,每个受影响的人都要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夫妻双方都是丈夫父亲设立的信托的受益人。当时没有 Appointor(指定人)或 Guardian(保护人)在任,初审法官认定受益人对信托资本享有固定且不可撤销的权利。为了满足妻子的财产分割请求,法官直接把信托到期日从 2064 年提前到了 2010 年,要求立即分配。
丈夫的母亲控制受托人公司,她上诉了。她说法院是在凭空创造财产,干涉了跟这段婚姻无关的其他受益人的权利。
判决:全院庭同意 Part VIIIAA 确实允许法官命令提前到期。但推翻了本案的具体命令,因为初审法官没有给丈夫的母亲公平的陈述机会。法官还命令向母亲支付 338,000 澳元补偿她损失的未来利益,而这笔钱在庭审中根本没人提过。
法院可以命令受托人加速分配。但每一个受影响的人,包括受托人和其他受益人,都必须在法庭上有说话的机会。漏掉了谁,你的执行命令可能直接被推翻。
控制家庭信托就等于拥有信托资产吗?
信托资产算财产(法院直接分割)还是财务资源(法院只能据此调整其他资产的比例),是追讨信托资产最大的障碍。
如果信托是为了保护家族企业传承几十年而设立的,法院不太可能把它当成某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哪怕那个配偶控制权很大。
"If the husband exercised his powers for the purpose of benefiting the wife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even if not the dominant purpose, he would be in breach of the proper purpose rule... To do so would diminish the trusts' assets and... unjustly depriving future generations of his father's descendants of the benefits which the husband's father intended to confer upon them."
受托人对信托的义务可以压过配偶的追讨主张。为了真正的跨代传承而设立的信托,不是你想掏就能掏的。
妻子要求法院宣告四个酌情信托中的资产属于丈夫的财产。这四个信托经营着一家从 1900 年代初传下来的家族零售企业。丈夫有权撤换其他受托人和董事,妻子说这就等于实际拥有。
丈夫承认信托是财务资源,但不是财产。他说信托是父亲设立的,目的是让企业留在 Caldwell 家族后代手中。用信托的钱付离婚赔偿,违反信托契约的正当目的规则。
判决:法院驳回了妻子的申请。Carew 法官认定丈夫的控制权受到信义义务的限制,他必须按信托目的行事。这些资产是 Caldwell 家族四代人经营积累的,不是夫妻婚姻期间的劳动成果,不能当婚姻财产分。
哪怕你的配偶在技术上能从信托账户开支票,这一点本身不能让信托资产变成婚姻财产。信托的来源、目的和结构才是关键。
信托追讨结果对比
| 对比维度 | Jess & Jess (No 5) [2024] | AC and Ors & VC and Anor [2013] | Caldwell & Caldwell [2025] | Keach & Keach and Ors [2011] |
|---|---|---|---|---|
| 执行机制 | s 106B(撤销欺诈转让) | Part VIIIAA(提前到期) | 财产宣告 | 虚假信托主张 |
| 信托资产处理结果 | 成功 | 原则上成功 | 失败 | 失败 |
| 判决原因 | 转让行为被认定为逃避财产分割的欺诈行为 | 受益人拥有固定权利;允许提前到期 | 跨代家族企业信托;非虚假信托 | 资产来源于父亲;丈夫缺乏绝对控制权 |
| 决定性因素 | 转让中存在欺诈和不诚实行为 | 固定且不可撤销的受益权 | 信托目的和信义义务 | 信托资产的第三方来源 |
决定性因素:结果取决于两个问题。转让是否存在欺诈?受益权是否固定?信托是为了真正的跨代传承而设立,配偶又没有绝对控制权的话,追讨主张就会失败。表面上的控制权再大也没用。
配偶在离婚前挥霍资产,该怎么办?
以下是本文案例的关键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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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申请 s 106B 禁制令。 Jess & Jess (No 5) 表明法院愿意在诉讼早期就批准披露令来揭露欺诈。发现资产在转移,别等最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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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回加已被废除。 2025 年 6 月起,法院不再把花掉的钱加回资产表,只能通过调整比例来反映挥霍。Keach & Keach 案说明,旧法下名义回加都不够用;新法下连这个工具都没有了。必须直接针对信托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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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必须到齐。 AC and Ors & VC and Anor 确认 Part VIIIAA 可以强制提前信托到期,但每个受影响的受益人都要有公平的陈述机会。漏掉受托人或其他受益人,执行令可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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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财产和财务资源。 Caldwell & Caldwell 表明跨代传承的信托不太可能被认定为财产。这种情况下,别硬去打破信托,而是把信托当财务资源引用,争取在其他资产里拿更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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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家估值证据。 配偶是他不控制的信托的受益人,你必须找精算专家来评估他的信托权益。没有专家证据,法院可能直接撤销你的传票(Cristopher & Pelleas [2025] FedCFamC1F 713)。
正确做法:
- 发现资产转移迹象立即申请 s 106B 紧急禁制令
- 把受托人和所有受影响受益人加入为诉讼当事人
- 找精算专家评估信托权益价值
- 信托有真正的跨代传承目的时,主张它是财务资源
- 申请广泛的披露令追踪被挥霍的资金
错误做法:
- 等到最终审理才提出资产挥霍问题
- 没通知受影响第三方就申请信托命令
- 没有证据就笼统主张信托价值
- 不管信托来源和目的,硬说所有信托都是可分割财产
- 对对方的财务披露照单全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