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Q1:家族信托传了好几代,离婚时是不是就动不了了?
A:信托存在多久不是关键。法院对所有信托用同一套控制权标准。但如果信托确实是为整个家族后代设立的,加上你对家族其他成员有受托责任,这可以成为重要的保护因素。 参考案例:Caldwell & Caldwell [2025] FedCFamC1F 506
Q2:信托名义上是我父母管的,法院还能说这些资产是我的吗?
A:法院会看穿表面结构。如果担任指定人或董事的家庭成员实际上听你的,法院就会认定你有事实控制权,把信托资产算作你的财产。 参考案例:Romano & June [2013] FamCA 344
Q3:继承来的信托资产被算进财产池,对方是不是能分走一半?
A:法院会把继承的财富视为继承方的贡献。哪怕结婚44年,如果这笔钱纯粹来自你的家族关系,对方可能只拿到继承信托部分的10%。 参考案例:Ogden & Ogden [2010] FMCAfam 865
继承的家族信托,在什么条件下会被认定为离婚中的财产?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 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 中确立了标准:你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 说白了,就是你能不能管理这个信托,加上你能不能让信托把钱分给自己。这个标准不管信托是上个月设的还是传了三代,都一样适用。
法院会从三个层面审查继承的家族信托:
- 法律权力:你能不能撤换受托人、任命新的受托人、或者修改信托契约?
- 事实控制:你是不是在主导信托运营、把信托的钱和自己的钱混着用、或者拿信托资产给自己贷款做担保?
- 受益权利:你有没有合法权利拿到信托的分配?
关键在于:正式结构可能根本不管用。你虽然名义上没有控制权,但如果你通过听话的家庭成员实际掌控信托,法院照样会把你当成真正的所有者。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 property of the trust is, in reality, the property of the parties or one of them... is a matter dependent upon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each particular case including the terms of the relevant trust deed."
这段判词说得很清楚:任何信托,不管传了多少代,都逃不过法院的审查。法院永远看的是事实:你是不是实际在控制,你是不是有权拿到信托的钱。
双方在一起13年。丈夫在1980年代、结婚之前就设立了A信托,用A Investments Pty Ltd做公司受托人。他是两名董事之一,但指定人不是他,是他妈妈和姐姐。
丈夫辩称:我又不能换受托人,我只是两个董事之一,这信托不是我的财产,顶多算个财务资源。
判决:法院认定信托净资产就是他的财产。Forrest 法官发现丈夫在事实层面行使着实际控制权,他妈妈和姐姐会按他说的做。连同该信托和两家被认定为丈夫分身的海外公司,净资产池总计3170万澳元。最终按85%归丈夫、15%归妻子分割。
Romano 案揭示了一个常见套路:把家庭成员摆在正式职位上,不等于就能挡住财产认定。只要这些家庭成员实际上听你的,法院一样穿透。
多代传承的信托目的,能否使其免于纳入财产池?
在 Caldwell & Caldwell [2025] FedCFamC1F 506 案中,法院认定一个四代传承的家族信托不算财产。 关键因素有三个:信托确实有代际传承的目的、丈夫对整个家族有受托责任、而且婚姻资产本身就够分。
Caldwell 案引入了一个正当目的规则(proper purpose rule)。如果信托是专门为好几代直系后代设立的,法院承认:把受托人权力拿来满足离婚配偶的利益,会违反对家族其他成员的受托责任。Carew 法官指出,这些信托资产反映的是一个世纪以来好几代人的努力,和夫妻自己设的信托完全不是一回事。
"If the husband exercised his powers for the purpose of benefiting the wife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he would be in breach of the proper purpose rule."
双方结婚约30年,2022年初分居。争议焦点是B、C和D三个信托,持有一家大型零售企业。这企业是丈夫的曾祖父在1900年代初创立的,历经曾祖父、祖父、父亲(K先生)、到丈夫,已经传了四代。K先生去世前一直是唯一的指定人,手里攥着公司受托人的全部表决权股份。2022年他去世后,丈夫和两个儿子以联合共有人的身份继承了这些职位。
妻子要求法院宣告这些信托属于 s79 下的财产,理由是丈夫有权控制它们。她提出的方案是:让丈夫把两个儿子从指定人中移除,换上一个听话的受托人,然后把35%的资本分给自己来做现金结算。
判决:法院驳回了妻子的申请。Carew 法官认为信托资产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的劳动成果,而是 Caldwell 家族四代人积累的结果。信托是为直系后代专门设立的,丈夫有责任维护这个代际传承的目的,不能把信托权力拿来做离婚分割。况且双方在信托之外还有1600万到2200万澳元的婚姻资产,完全够公平分割。
拿 Ogden & Ogden [2010] FMCAfam 865 来对比就很清楚了。Ogden 案中,祖母的遗产信托分成五份。妻子那份被认定为财产,因为她持有类别指定人(Class Appointor)权力,可以自己任命新受托人,把钱转给自己。信托目的上也没有正式的限制条款。
| 对比维度 | Caldwell & Caldwell [2025] | Ogden & Ogden [2010] |
|---|---|---|
| 信托来源 | 曾祖父的零售企业(1900年代) | 祖母遗产 |
| 传承代际 | 四代 | 两代 |
| 当事人角色 | 与两个儿子联合担任指定人 | 类别指定人(可任命新受托人) |
| 目的限制 | 专为直系后代利益设立 | 仅有非正式家庭意愿 |
| 其他可用资产 | 婚姻资产$1600万–$2200万 | 有限的婚姻资产 |
| 判决结果 | 非财产 | 属于财产 |
决定性因素:Caldwell 赢在三重保护叠加。第一,信托在契约中明确写了多代传承的目的。第二,丈夫对整个家族有受托责任,自己往自己兜里塞钱就是违反责任。第三,婚姻资产本身就够分,不需要动信托。Ogden 就不一样了,妻子手里有个人指定人权力,信托又没有正式限制,等于信托在她手里攥着。
法院如何衡量继承信托财富在财产分割中的权重?
即使继承的信托资产被认定为财产,法院也会把继承视为继承方依据 s 79 作出的经济贡献。 这不会把资产排除在分割之外,但会大幅影响分割比例。法院可能采用双池方式:婚姻资产平分,继承部分另算比例。
Bonnici & Bonnici [1991] FamCA 86 确立的原则很有参考价值:继承的钱不属于什么受保护类别。但如果其他资产够分,最近获得的继承通常会被视为继承方自己的。对于传了好几代的财富,核心问题是:法院会给血缘关系因素多大的权重?
"...it is apparent that [the wife's] interest arises purely because of the wife's blood ties to her grandmother and that other than that, neither of the parties, and in particular the husband, has made any contribution whatsoever to that asset."
双方结婚44年。1982年,P信托从妻子已故祖母的遗产中设立,分成五份,妻子和四个兄弟姐妹一人一份。妻子的母亲当时交代得很清楚:这笔钱要给孙辈留着。但这个意愿没有正式写进信托契约。
丈夫说,都结婚44年了,妻子的信托份额应该对半分。妻子说,这笔钱纯粹是因为她跟祖母的血缘关系,丈夫一分钱贡献都没有。
判决:法院用了双池方式。家庭住宅和度假房按50/50分。妻子那20%的信托份额,法院虽然认定属于财产,但权重完全不同。丈夫只拿到了这个份额的10%。法官的理由是:这笔钱纯粹源于妻子和祖母的血缘关系,丈夫对信托怎么运作、有什么资产完全不知情。
Ogden 案的双池方式是一个务实的折中。继承的信托资产纳入财产池,不用在是不是财产这个问题上争个你死我活。但非继承方的份额会大幅缩减,因为你对这笔钱没有任何贡献。信托传承的时间越长、积累的财富越多,非继承方能分到的就越少。
分居后进行信托重组,能保护继承的信托资产吗?
分居后辞去受托人或指定人的职位,不能自动让信托资产免于法院管辖。 根据 Family Law Act 1975 第 106B 条,如果任何文件(包括辞职书或移除契约)的目的是阻碍财产分割,法院可以直接撤销。
傀儡受托人(puppet trustee)原则在这里特别关键。你辞了职,但接替你的人什么都听你的,法院会无视这层表面结构,照样把信托当成你的财产。
"Pivotal to 'alter ego' and 'mere puppet' cases is evidence that the entity, for example, through a trustee, director or shareholder, acted at the spouse party's bidding... it is not open to a party to assert on the one hand that the assets acquired in a family trust are not his and at the same time deal with them as if they are."
丈夫在分居后没多久就辞去了三家家族信托公司的董事职位。妻子说他还是这些公司的幕后老板,一直在用信托名下的东西,包括一架直升机和好几艘豪华游艇。
这三家公司申请退出家庭法诉讼,理由是丈夫辞职后已经没有法律控制权了。
判决:全审法庭拒绝了。法院认为有合理的可能性证明,丈夫作为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行使权力,不管他名义上辞了没辞。辞职的时间点本身就很可疑,分居后马上辞。再加上他一直在用信托资产,所谓脱离关系根本站不住脚。
E Pty Ltd & Zunino 是一个直接的警告。分居后搞表面化的结构重组,只会让法院更加怀疑。你为了撇清跟信托的关系做的功夫越多,法院越觉得有鬼。特别是你嘴上说跟信托没关系了,但还在享受信托出钱买的好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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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测试不管信托有多老。 Romano & June 表明,信托哪怕在婚前几十年就设立了,只要法院发现你通过听话的家庭成员行使事实控制,照样被认定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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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多代传承目的可以起保护作用。 Caldwell & Caldwell 表明,四代传承的家族信托可以被排除在财产池之外。前提是信托有真正的代际传承目的,你对家族其他成员有受托责任,而且其他资产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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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控制程度是决定性因素。 Caldwell(排除,有正式目的限制)和 Ogden & Ogden(纳入,个人指定人权力)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你能不能指示把钱分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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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财富仍然影响分割比例。 Ogden & Ogden 表明,即使继承的信托资产被纳入财产池,当财富纯粹来自血缘关系时,对方可能只分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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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重组只会适得其反。 E Pty Ltd & Zunino 确认,分居后辞职但继续享受信托利益,会被法院视为你实际控制的证据。
正确做法:
- 分居前搞清楚信托的正式结构,包括指定人权力、受托人角色和契约限制
- 如果信托服务于整个家族,拿出证据证明你对其他受益人有真正的受托责任
- 咨询律师,了解双池方式是否适用于你继承的信托份额
- 在整个婚姻期间,个人账户和信托账户分得清清楚楚
错误做法:
- 以为传了好几代的信托就自动不用分
- 让听话的家人占着正式职位,以为法院不会深究
- 分居后辞去信托职位,指望法院认账
- 个人的钱和信托的钱混着用,或者拿信托资产给自己做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