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还能申请配偶赡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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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3) 条时限如何影响澳洲离婚多年后的配偶赡养费申请
根据《家庭法》第 44(3) 条,离婚满 12 个月后提出全新的配偶赡养费申请会受时限限制,但复活当初在时限内作出的赡养令不受此限。

引言

Q1离婚很多年后,我还能申请配偶赡养费吗?

A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如果你们婚姻存续期间曾经在时限内作出过赡养令,那么即使离婚已经过去几十年,法律仍可能允许你回来主张赡养。 参考案例:Blevins [2019] FCCA 1923

Q2第 44(3) 条的 12 个月时限,是不是一定会挡住迟来的申请?

A如果你的申请是让一份当初在时限内作出的旧令重新生效,这条时限就拦不住你。第 44(3) 条针对的是全新的申请,复活旧令并不落在 12 个月的截止期之内。 参考案例:Atkins & Hunt [2016] FamCAFC 230

Q3复活一份旧的赡养令,跟重新提出一份全新申请,是一回事吗?

A在法律上这是两件不同的事,而这个区别决定了结果。复活当初在时限内作出的旧令不需要法院批准,全新的逾期申请则要先取得许可,并证明不批准会造成困难。 参考案例:Blevins [2019] FCCA 1923

第 44(3) 条的 12 个月时限怎样影响离婚后的配偶赡养费?

《家庭法》给你一段处理离婚后金钱问题的时间窗口,而这个窗口很短。第 44(3) 条为全新的配偶赡养费申请设定了截止期。

离婚令生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一方不得再提起配偶赡养费诉讼,除非取得法院许可,或者双方同意。

—— 《家庭法》第 44(3) 条

这条规则的用意是了断。法律希望前配偶能够往前走,不必担心多年以后突然冒出一宗申请。所以如果你分居、离婚,然后超过一年都没处理赡养问题,前门就锁上了。

不过它没有被彻底封死。如果你错过了 12 个月的截止期,可以请求法院许可你逾期申请。根据第 44(4) 条,只有在法院确信不批准会给你或婚生子女造成困难时,才会准予这种许可。这是一个自由裁量的决定。法院会把你这边的困难,跟对方在多年之后被重新拖进诉讼所承受的不利权衡起来。

大多数人忽略的恰恰是下面这一点。12 个月的时限到底适不适用,取决于你的申请被如何定性。如果你完全从零开始,过去没有任何赡养令,那么时限就是一道严格的门卫。但如果婚姻里曾经在时限内作出过赡养令,多年之后门可能仍然开着,因为配偶赡养义务并不会在婚姻结束时自动终止。

案例分析Blevins [2019] FCCA 1923

双方分别为 69 岁和 71 岁,已经分居 23 年、离婚 21 年。婚姻期间法院作出过两份赡养令,一份是 1999 年的定期支付令,另一份是 2009 年的一次性 27.5 万澳元支付令,2009 年那份令甚至附注说它将最终了结丈夫的赡养义务。可是到了 2017 年,妻子失去了养老金资格,积蓄也花光了,于是她重新提出申请,要求每周 400 澳元的赡养费。

丈夫请求法院直接驳回。他主张早年的支付已经了结一切,妻子离婚都 21 年了,远远超过时限,而且自己已经再婚、财务也安排妥当,再被卷进诉讼对他并不公平。

判决:法院让妻子的申请继续。法院认为,第 44(3) 条的限制在第一份赡养令于时限内作出时就已经不再适用,所以妻子是在一段已经处理过赡养的程序里寻求新的命令,不需要逾期申请的许可。案件进入审理,去检验她是不是真的需要这笔钱,以及丈夫是否负担得起。

I consider that the applicant therefore does not need to obtain leave pursuant to s 44(3) of the Act. This means that potentially the respondent may be required to pay spouse maintenance, if he has the ability to pay and the applicant can demonstrate a need. This will be determined at trial.

对这位妻子来说,时限根本没进入画面,原因在几十年前就已经埋下。所以在断定自己的申请没戏之前,先把婚姻期间的旧法院命令翻出来看看。

为什么复活旧令能绕过配偶赡养费的申请时限?

关键全在一个条文上。《家庭法》第 83 条允许法院变更、撤销、中止或者复活一份原有的赡养令。复活这个词是重点。如果你向法院请求的是让一份旧令重新生效,而不是制造一份全新的赡养义务,那你提的就不是第 44(3) 条想要拦下的那种全新申请。

这正是全席法庭在 Atkins & Hunt [2016] FamCAFC 230 中梳理的逻辑。法院从复活这个词的普通含义出发,也就是让某样东西重新变得有效,认定请求复活一份此前已作出的命令并不落在 12 个月时限之内。只要这段婚姻里曾经在时限内作出过赡养令,无论过去多少年,法院都保有审理后续申请的权力。

Section 44(3) does not impose an impediment to the wife pursuing an order for maintenance pursuant to s 74 of the Act so as to seek the revival of an order previously made in proceedings with respect to the maintenance of a party. Indeed, the Act contemplates applications for maintenance that sit squarely outside any finality said to be effected by the earlier section.

全席法庭在后来的案件中沿用了同样的逻辑,Blevins 案则直接据此让一宗迟了 21 年的申请得以继续。所以真正的关键在于你手上的文件,而不是你等了多久。一个几十年前就在时限内拿到赡养令的人,处境要比从没申请过的人好得多,哪怕两个人在同一天回到法院。

法院批准配偶赡养费前会审查什么?

通过了时间这道关,并不等于拿到钱。时间问题解决之后,你还要过真正的那道测试,也就是需要和负担能力的对比。

第 72 条设定了门槛。只有在一方有合理能力负担、并且另一方无法充分供养自己的情况下,前者才负有赡养义务。法院通过第 75(2) 条列出的因素来衡量你的需要,包括你的年龄,你从事合适工作的身心能力,你是否在照顾子女,以及对你来说怎样才算合理的生活水平。法院在判断你是否需要赡养时,还必须把任何按收入审查发放的养老金或补助排除在外。

另一半是支付方的负担能力。根据第 74 条,法院可以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但前提是仔细审视对方的收入、财产和财务资源。如果对方连自己合理的开销都难以应付,那么无论你多么需要,法院都不会强迫他支付。

案例分析Ferman & Lapham [2022] FedCFamC2F 415

这是一段大约四年、双方没有共同子女的事实婚姻关系,按照事实婚姻赡养条款审理。法官明确表示,这些条款适用与已婚夫妻相同的判断路径,先依第 72 条做门槛认定,再考虑第 74 条和第 75(2) 条的因素。女方名下财产很少,挣钱能力也有限,而男方收入很高、资产可观。

男方否认她有真实的需要。他主张她的一位家庭成员是她可以动用的财务资源,还主张她没有用尽自己的挣钱能力。法院驳回了财务资源这个主张,并认定她本就有限的挣钱能力,至少部分是被这段关系以及法院采信确实发生过的家庭暴力所削弱。

判决:法院确信她无法充分供养自己,而男方显然有能力支付,于是判予一次性 47,555 澳元的配偶赡养,而不是按周持续支付。

Given the level of his income and (for example) the voluntary nature of his contribution towards superannuation, I am satisfied that he is capable of providing lump sum spousal maintenance to the de facto wife.

这说明法院看的是你真实的挣钱能力,而不只是你身体上能不能上班。健康、年龄,还有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事,都会影响你能否充分供养自己。

法院什么时候会批准、什么时候会驳回配偶赡养费?

就算有了申请的权利,结果也从来不是自动的。法院要在两股力量之间权衡,一边是干净了断的价值,一边是配偶之间持续存在的义务。有几个因素往往决定天平往哪边倒。

第一是过往命令的历史,它可能像 Blevins 案那样直接搬走时限这道障碍。第二是拖延的原因和你当下的处境,一个自食其力了 20 年、然后突然失去养老金或者病倒的人,呈现的是一种真实的情况变化。第三是对支付方的不利影响,如果对方已经重建生活,并且基于不会再有人来主张的预期分配了资产,法院对一份数额很大的新命令就会更谨慎。第四是赡养的类型,因为第 77 条的紧急赡养和第 74 条的定期或一次性赡养,处理方式并不一样。

案例分析Milano & Nolan [2018] FCCA 3901

妻子 64 岁,丈夫 97 岁,住在养老院里,事务由女儿打理。两人仍是夫妻,没有分居,所以法院作出赡养命令的权力直接来自这段婚姻。妻子根据第 77 条申请紧急赡养,用来支付约 5245 澳元、急需处理的牙周和牙科治疗,同时还申请每周 943 澳元的定期赡养。

女儿提出反对,主张并没有紧急需要,并援引 Hayson 案,认为第 77 条只留给真正紧急的情形。妻子则拿出证据,证明她的牙齿问题很紧迫,而且她的健康保险额度已经用完。

判决:法院批准了牙科治疗的一次性款项,因为那是一项即时、一次性的需要,但拒绝了每周的紧急赡养。在扣除房租等开支之后,因为她住在婚姻住所里,她的养老金收入足以应付日常花销,撑到正式的临时聆讯。

Urgent maintenance orders are often referred to as stop-gap orders which are provided to assist with an immediate need of the spouse until a hearing can be set down for spousal maintenance orders pursuant to sections 72 and 74 of the Act.

进门和拿到钱是两场不同的仗,下面的对比能看出原因。

对比维度Blevins [2019]Sinclair [2012]
离婚后经过的时间21 年一段 50 年婚姻结束时
此前是否有赡养令有(1999 年和 2009 年)没有此前的赡养令
核心争点妻子能否逾期申请?财产分割后丈夫还需要赡养吗?
法律依据依第 83 条复活旧令依第 72 条和第 75(2) 条评估需要与能力
结果无需许可,准予进入审理赡养被驳回,财产分割已足够

决定性因素:在 Blevins 案里,争的是开口要钱的程序权利,而早年的命令让妻子不必证明困难就能进门。在 Sinclair 案里,丈夫已经进了门,却在实体问题上败下来,因为他拿到的 110 万澳元财产分割,包括一套住房和一份年金,已经满足了他的需要。哪怕你多年以后仍有权提出申请,你还是得证明一种别的途径无法满足的真实需要。

想把相关的时限和判断标准一起搞清楚,可以顺着这个主题多读几篇。关于财产分割的申请时效有多长,可以看超过时效还能申请财产分割吗。关于一方因为带娃离开职场后法院怎么评估赡养,可以看全职带娃后还能拿配偶赡养费吗?。如果你关心的是给成年子女而不是前配偶的赡养,可以看澳洲成人子女赡养费:申请条件与驳回因素

总结

早年的命令是一根救命稻草。 如果赡养令是在你离婚后 12 个月内作出的,你可能在几十年后还能让它复活,而不必请求法院批准逾期申请,就像 Blevins 案里的妻子那样。

干净了断并不是绝对的。 法院倾向于结束财务关系,但法律承认配偶的赡养义务可能持续终身,或者直到对方再婚为止。

财产分割排在前面。 法院通常先问财产调整能不能满足你的需要,如果能,赡养申请多半会失败,上面 Blevins 和 Sinclair 的对比就说明了这一点。

紧急情况需要证据。 如果你急需用钱处理像就医或者牙科这样的事,第 77 条的紧急赡养是可以申请的,但前提是这个需要确实紧迫,而且你没有别的办法支付,就像 Milano & Nolan 案显示的那样。

你的养老金会被排除。 法院在判断你是否需要定期赡养时,必须不考虑你的政府养老金,而是按你的私人收入和财产来评估,这也是 Ferman & Lapham 案里门槛测试的一部分。

正确做法错误做法
在认定申请超期之前,先查清婚姻期间是否作出过任何赡养令。以为 12 个月的截止期会自动让一切迟来的申请作废。
在存在早年命令的情况下,把申请定位为依第 83 条复活旧令。把每一宗迟来的申请都当成需要许可的全新申请。
拿出一种财产分割无法覆盖的真实需要。在财产分割已经满足需要之后,还指望拿到赡养。
保留证据,证明某项紧急开支既紧迫又没有着落。在收入已经够付日常开销时,还去要求每周的持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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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家庭法律师赵凌羽

作者介绍

赵凌羽律师

首席家庭法律师

赵凌羽律师是澳大利亚执业家庭法律师,拥有八年以上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涉外案件,已累计服务逾 1,600 件家庭法事务,善于制定高效务实的策略。

在诉讼之外,赵律师积极投入法律普及,持续制作双语家庭法内容,帮助社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作出更安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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