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对方会支付你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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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家庭法诉讼中一方为对方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融资令
Strahan 案确立:申请诉讼融资不需要证明情况紧迫,只要证明下这道令是适当的,而且这笔钱在庭审时能算得回来。

引言

Q1钱都在前任手上,我连律师费都付不起,法院能让他出钱吗?

A能。法院可以在庭审之前就下令给你拨款,你不需要证明自己的处境有多紧迫,只要证明在当前情况下下这道令是适当的。 参考案例:Strahan & Strahan (Interim Property Orders) [2009] FamCAFC 166

Q2如果最后我输了,这笔钱要还回去吗?

A法院在拨钱之前就会算这笔账。如果你的诉求本身站不住,又拿不出还钱的办法,光凭这一点申请就会被驳回。 参考案例:Wall & Mitchell [2010] FamCA 1194

Q3前任的律师费是他妈妈在付,法院管得到她吗?

A有时候管得到。如果这位非当事人本身就牵扯在争议资产里,法院可以命令她为对方出钱,曾经有一位母亲被判付给女婿 35 万澳元。 参考案例:Lao & Zeng [2021] FedCFamC1A 17

法律上的诉讼融资令是什么?

诉讼融资令是一道中期命令,让付得起钱的那一方掏钱,把钱交到打不起官司的那一方手里。它在最终庭审之前很久就做出,存在的理由很直白:一边请着资深大律师,一边连律师都没有,这样的官司算不上真正的对抗。

《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里没有哪一条的标题写着诉讼融资。法院是通过四条不同的权力走到同一个实际结果,而你的律师选哪一条,直接决定你要证明什么。

  1. 第 79 条加第 80(1)(h) 条的中期财产分配。 法院把你最终能分到的财产提前拨一部分给你,让你拿去打官司。这是最常走的路,领先判例也是在这条路下作出的。参见 Strahan & Strahan (Interim Property Orders) [2009] FamCAFC 166
  2. 第 117(2) 条的中期费用令。 第 117(1) 条的出发点是各自承担各自的费用,但第 (2) 款允许法院在有正当理由时偏离这条规则。一比一命令(对方每为自己付一元律师费,就得给你一元)和绝大多数针对第三方的命令,用的都是这条权力。参见 Atkins & Hunt and Ors [2018] FamCA 14
  3. 第 72 条和第 74 条的中期配偶赡养费。 当一方无法适当地养活自己时,每周的赡养费既覆盖生活开销,实际上也缓解了律师费的压力。在 Carswell & Tenson [2022] FedCFamC1F 467 中,丈夫被判每周付 2500 澳元,妻子在同一份申请里还要了部分财产分割和一道一比一命令。不过上诉法院把赡养费和财产分配当成两套独立的判断,拿到一个不等于拿到另一个,参见 Jabara & Gaber [2021] FedCFamC1A 26
  4. 第 114(3) 条的禁令。 当钱压在双方控制的公司或信托里时,法院可以修改自己先前下的禁令,允许双方从实体里取钱付律师费。在 Cao & Hong [2015] FamCA 884 中,这对夫妻的资产总额超过两亿澳元,法院允许每一方从集团实体中提取不超过 20 万澳元用于诉讼费用,超过部分需要对方书面同意或法院另行下令。

门槛问题是由全庭(Full Court,家事法院的上诉审)在 Strahan 案里定下来的。此前有一条判例线索暗示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紧迫情况,Strahan 案的初审法官也正是按这个标准处理的。全庭不同意。

"In relation to the first stage, in our view, when considering whether to exercise the power under s 79 and s 80(1)(h) of the Act to make an interim property order the 'overarching consideration' is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It is not necessary to establish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All that is required is that in the circumstances it is appropriate to exercise the power."

全庭还描述了第二个阶段。法院一旦认定这个申请值得受理,就进入实体判断,在第 79 条的框架内考虑与庭审时相同的那些因素,但只作简略考虑,不会把它当成最终庭审。这一阶段法院要问的是,你要的这笔钱是否舒舒服服地落在你最终能拿到的份额之内。全庭在第 137 段的说法是,如果看起来申请人最终获得的财产分割足以覆盖这笔预支,那就足以支持做出所申请的命令。

核心要点:你不需要证明自己已经走投无路,你要证明的是这道令是适当的,你确实需要这笔钱来打官司,而且你未来那份财产里有空间把这笔钱扣出来。

为什么法院用哪条权力这么重要?

这四条权力看起来殊途同归,其实并不能互换。同一套事实,在第 117 条下能赢,在第 80(1)(h) 条下可能就输,因为那条要求钱在最后能算得回来的规则,在财产管辖里咬得比在费用管辖里紧得多。

选错了会有三个后果:

  • 能不能被追回这个问题会不会把你击沉。 在第 79 条和第 80(1)(h) 条下,法院必须能在最终庭审时把这笔付款逆转或调整回来。如果你能拿到的份额本身就小于你申请的金额,这条路对你就是封死的。而在第 117(2) 条下,同一个问题只是众多考量因素之一,不是死路。
  • 第三方够不够得着。 针对资助你前任的非当事人下命令,走的是第 117(2) 条。如果你把申请写成中期财产分配,那位非当事人根本不在这个框架里。
  • 庭审时你要付出什么代价。 诉讼融资令不是白拿的钱。最终分割财产时它要被重新计入,你现在拿走的,一般会从你后来能拿的里面扣掉。
案例分析Medlow [2016] FamCAFC 34

丈夫当时同时面对一场刑事审判和两宗最高法院诉讼,家庭法案件还在并行进行。2011 年初,其中一宗诉讼的命令冻结了他最高 1550 万澳元的资产。2014 年 4 月,家事法院作出同意令,允许双方共有的房产再融资,让丈夫借出 290 万澳元支付紧急法律开支,随后这处房产以 3700 万澳元售出,净收益 3100 万澳元。

妻子说,从来没有人告诉过她,这笔收益里已经有 1550 万澳元被最高法院的命令预留出去了。她的主张很直接:那笔钱一旦被划走,付给丈夫的 290 万就是从她的份额里出的,不是从他的份额里出的,而且庭审时根本没法把它调整回来。

判决:全庭支持了她的上诉,撤销了原命令。因为那 1550 万澳元在另一宗诉讼中确实处于风险之中,初审法官不能把它当作最终庭审时可供分配的资产,那 290 万也就无法从丈夫的份额中追回。全庭同时认定,证明这笔钱能被追回的举证责任,落在申请拨款的那个人身上,而不是落在反对的一方身上。

"The onus was clearly upon the husband to establish that there were sufficient assets available for the interim distribution and that the effect of any interim order was capable of being reversed as part of the final hearing or at least would not defeat the wife's property claims. The onus was not on the wife to adduce such evidence."

要点:证明这笔钱在最后能被追回或者能被算进去,是你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你的案子建立在庭审前可能就消失的资产上,中期财产申请多半会输,法院会把你推向第 117 条。

不同情形下法院怎么判?

绝大多数申请落在三种情形里。第一种是最普通的,一方就是掏不出钱。第二种是钱确实存在,但压在前任控制的架构里。第三种是有别人在替你前任付账单。

情境一:你打不起官司,而前任打得起

常见误解:只要我能证明前任比我有钱得多,法院就会给我拨款。

法律真相:财务悬殊只能让你进门。真正决定申请成败的,是你手上有没有一个值得审理的诉求,以及这笔钱在最后能不能结清。全庭在 Strahan 案第 139 段说得很清楚,光是证明你最终会从对方那里拿到你所要求的财产,还不够。

如果申请人的底层权利本身悬而未决,法院会拒绝。如果权利虽然不大但相对清楚,法院往往会同意,然后给金额设一个上限,让预支的钱不超出你可能分到的份额。

案例分析Wall & Mitchell [2010] FamCA 1194

申请人要求 15 万澳元的中期费用来支撑自己的诉讼。问题出在诉讼本身。被申请人否认双方曾经存在过至少两年的事实婚姻关系,而这正是事实伴侣提出财产诉求的管辖门槛,他同时否认她做过任何足以支撑财产调整的贡献。

于是法院被要求在没人知道申请人到底有没有诉求的情况下,先下令拨一笔钱。她本人也承认,如果诉求失败,她没有任何办法把钱还回去。

判决:申请被驳回。法官认为,在远远看不出法院会不会为她作出实体命令、而且拨款后又几乎不可能追回的情况下,下这道令谈不上公正。

"In my view, if the Court was to make a preliminary costs order, and ultimately it turned out to be the Court's finding that there was no basis upon which the respondent could be required to make a substantive payment to the applicant, this would be most unjust to the respondent. This is because it is clear that the applicant has no means by which any such preliminary payment could be refunded to the respondent."

拿它和一个权利虽小但真实存在的案子对照一下。

对比维度Gaulit & Bunker [2010]Wall & Mitchell [2010]
申请的内容中期财产分配,用于支付法律开支15 万澳元中期费用
底层诉求的强度初步评估约为较小资产池的两成到两成五事实婚姻关系和贡献都被否认
钱能不能追回没有追回的余地,法官因此设了上限申请人没有任何还钱的手段
判决结果获准,限于 13.5 万澳元驳回

关键:决定性因素不是你有多需要这笔钱,而是法官能不能看到一份将来会落到你手上的财产,让这笔钱从里面扣出来。Gaulit & Bunker 案里法官把账摊开来算,认定妻子基于贡献的份额在 15% 到 20% 之间,另加 5% 的调整因素,然后正因为将来没有追回的余地,把中期付款的总额压在较小资产池的 20% 以内。

在这种情形下,以下做法通常有效:

  1. 把真实的费用预算摆进证据里。不要给一个整数,要拆开说明后续每一步要花多少、为什么。
  2. 说明你已经试过什么。法院想看到的是你借不到、卖不掉,而不是手上还捏着一项资产不肯动。
  3. 证明财产池里装得下这笔钱。指出这笔钱具体从哪项资产出,并说明它到庭审时还在。
  4. 不要狮子大开口。要得超过你可能分到的份额,等于把追回问题送到对方嘴边,可能把整个申请赔进去。

情境二:前任控制着钱,嘴上说自己没钱

常见误解:只要前任在宣誓书(affidavit)里说自己没钱,法院就得照单全收。

法律真相:法院看的是一个人能动用什么,不是他自称拥有什么。一个明显掌握着钱袋子的人一边喊穷一边给自己请律师,这恰恰是法院认可的一比一命令触发情形之一。

"A dollar for dollar order provides a set of machinery provisions to ensure that for any dollar the financially advantaged party spends on legal costs and disbursements on the case, the disadvantaged party is also provided a dollar to spend on their case."

这个机制有一种法官很欣赏的自限性。付钱的一方自己控制在律师身上花多少,也就自己控制了要交出去多少。Atkins & Hunt 案的法官说,一比一命令下来之后,财务优势方干脆自己出庭不请律师的情况并不少见,到那一步竞技场自然就平了。

案例分析Atkins & Hunt and Ors [2018] FamCA 14

妻子这桩案子已经经历过一次十天的庭审,全庭支持上诉后又发回重审。争议核心是一套只有丈夫和成年子女、没有妻子的公司架构,其中一家实体双方一致同意价值超过 1100 万澳元,年营业额 1.5 亿澳元。妻子主张丈夫已经把这项资产处置掉了,申请撤销那些交易。

她先申请中期财产令,退一步申请 41.2 万澳元的一次性中期费用令,再退一步申请一比一命令。丈夫说她有能力自己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又说自己找不到钱付律师,而他本人是由资深大律师代表出庭的。

判决:法官拒绝了中期财产令,但认定依第 117 条下令是公正的。丈夫被判先行支付更新估值的专家费用,并被下了一道一比一命令。法官驳回了那种认为金额事先无法确定就不能下此命令的观点,认为真正要问的只有一个问题,就是有没有理由让这道费用令在本案情形下称得上公正。

话说回来,一比一命令并不轻松,也不是法院的首选。

"The making of a dollar for dollar order is a discretionary order that is usually made only as an order of last resort."

案子的另一头还埋着一个陷阱。Shelbourne & Shelbourne [2019] FamCAFC 196 中,庭审前已经下过一道一比一命令,丈夫随后干脆停止付律师费,命令项下也就没有任何款项到期,而初审法官在最终庭审时选择延长这道命令而不是解除它。那时丈夫未付的律师费是 15.2 万澳元,妻子是 26.4 万左右。全庭撤销了这项延长。延长命令等于凭空给丈夫添了一笔 15.2 万澳元的负债,同时给妻子添了一笔等额资产,而最终财产分割只要求他付给她 191,305 澳元,法官在判断分割是否公正公平时压根没有把这个影响称一称。全庭重申了一条通则:任何诉讼融资令都必须被计入最终的财产调整。

在这种情形下,以下做法通常有效:

  1. 去追钱的流向,不要和对方争资产负债表。摆出学费谁交的、贷款谁在还的、日常开销从哪个实体里出。
  2. 把矛头指向对方的律师阵容。一个喊穷却请着资深大律师的人,等于在替你陈述。
  3. 把第 117 条写成备位申请。Atkins & Hunt 案就是在同一份判决里,中期财产那条输了,费用那条赢了。
  4. 做好庭审时被清算的准备。Shelbourne 案提醒你,诉讼期间拿到的资助,最后会回到总账里。

情境三:有别人在替你前任付账单

常见误解: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父母或公司,法院够不着。

法律真相:法院可以依第 117(2) 条对非当事人下命令,但不会仅仅因为那个人有钱、又肯出手就这么做。真正要看的是,这位非当事人是不是本身就搅在争议资产里。

"Exercising that 'great caution' to which the Full Court referred in McAlpin, I cannot find that it would be just and equitable to make such an order against the second respondent."

Edson & Whitney 案画出了这条边界。丈夫向一位并非婚姻当事人的第二被申请人索要 18 万澳元的一次性付款,法院拒绝了。家人站在当事人背后替他付费用是一回事,对一个身无分文的当事人下令、指望别人来替他履行,是另一回事,而该案的第二被申请人并不落在针对非当事人下费用令的认可类别之内。

Lao & Zeng 案则站在这条线的另一边。

案例分析Lao & Zeng [2021] FedCFamC1A 17

这对夫妻 2006 年相识,2010 年底结婚,2018 年年中分居,这段时间里他们通过信托和公司积累了一批可观的澳洲房产。妻子是家族信托的委任人兼受托人。分居之后控制权换了手:妻子把自己的母亲任命为委任人,信托修订又把妻子从本金受益人里剔除。丈夫主张这些资产他和妻子享有受益权,申请撤销这些交易。

母亲辩称自己只是一位碰巧在帮女儿的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这个说法被否定了。她本来就在以借款方式资助女儿的律师费,而初审法官认定,证据与这对夫妻对一批经营九年以上、如今由她控制的资产组合几乎没有受益权这种说法并不吻合。上诉时她主张,这笔钱可能永远追不回来,因此不能下融资令,而且针对非当事人下命令需要证明存在例外情况。

判决:上诉被驳回,原命令维持。母亲被判分三期向丈夫支付 35 万澳元,其中第一期 10 万已经付讫。法院认定,针对非当事人下命令并不以例外情况为前提,在第 117(2) 条下,不可逆也不构成障碍。

"Reversibility and the ability to take the payment into account in the final hearing are considerations of fluctuating relevance having regard to the source of power under which the payment is sought."

拿到命令是一回事,把钱收上来是另一回事。在 Singer and Anor [2010] FamCA 506 中,丈夫被判支付 32 万澳元的诉讼融资,作为第三方的哥哥被命令允许他以集团资产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金额和需求都没有争议,全部的争执都在于钱从哪里出,结果又衍生出一轮针对一个资产负债表约 3400 万澳元的公司集团的执行程序。

如果你现在靠家里的钱撑着,还有一条关于借款怎么入账的规则值得知道。Stubbs (No 3) [2025] FedCFamC1F 534 中,母亲和自己的父亲签了四份正式借款协议。其中三份合计 15 万澳元,用途是生活开销和圣诞节费用,被计入财产池的负债。另有一份 10 万澳元的借款专门用于支付律师费,则不被算作负债。向父母借钱付律师,不会像普通债务那样把财产池做小。

在这种情形下,以下做法通常有效:

  1. 把第三方和争议资产挂上钩。一个同时握着你主张应当归入财产池的财产的资助人,和一位单纯出于好意的父母,处境完全不同。
  2. 拿出资助正在发生的证据。能证明非当事人正在为一方买单,就直接回应了公平性这个问题。
  3. 在开口之前先想好怎么执行。Singer 案提醒你,针对一个资产缺乏流动性的实体拿到命令,可能还要再打一轮官司才能把钱收上来。
  4. 借款文件要规范,用途要如实标注。写明用于律师费的借款,和写明用于生活开销的借款,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一样。

如果你的案子涉及前任控制的信托资产,可以参阅傀儡受托人:法院如何判定信托控制权。如果在讨论融资之前,资产就已经被转移或藏起来了,可以参阅配偶隐匿资产怎么办传票调证的边界:何为捞鱼式调查。关于持续性的生活费如何与财产预支分开评估,可以参阅配偶赡养费:法院主要考量哪些因素。至于最终分割所依据的整套框架,可以参阅澳洲离婚财产分割四步法详解(2026)

打不起官司的时候该怎么办?

别再去找紧迫情况,去证明这道令是适当的Strahan 案拿掉了此前初审法院一直在套用的那道更高门槛。司法正义是首要考量,而你需要资金来支付诉讼费用、否则可能造成不公,本身就是全庭列举的适当情形之一。

先算清楚你最终能拿到多少,再决定开口要多少Medlow 输在财产池里有 1550 万澳元卡在另一宗诉讼中、不能当作庭审时可供分配的资产。举证责任在申请拨款的人身上,所以这笔账你自己先算,别留给对方来提。

底层诉求站不住,需求再真实也没用Wall & Mitchell 案里 15 万澳元的需求是实打实的,但她还是输了,因为被申请人把事实婚姻关系和她的贡献一并否认,而她一分钱也退不出来。

财产那条路封死了,费用那条路可能还开着Lao & Zeng 案确认,不可逆这件事的分量取决于你依据哪条权力,在第 117(2) 条下它不足以推翻申请。Atkins & Hunt and Ors 案是同一个道理的反面,同一份判决里中期财产申请被驳回,第 117 条申请获准。

别把融资当成天上掉下来的钱。你拿到的每一笔,最终分割财产时都会被重新计入。Shelbourne 案展示了法院忘记这一步会发生什么,而纠正的结果对拿钱的那一方不利。

第三方够得着,但前提是他本来就在这场争议里Lao & Zeng 案让一位母亲背上 35 万澳元,是因为她手上握着丈夫主张属于财产池的资产。Edson & Whitney 案则拒绝对一位只是站在当事人背后的非当事人下令。区别在于有没有卷进来,不在于有没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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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凌羽律师肖像

作者介绍

赵凌羽律师

主任律师

赵凌羽律师是澳大利亚执业家庭法律师,拥有八年以上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涉外案件,已累计服务逾 1,600 件家庭法事务,善于制定高效务实的策略。

在诉讼之外,赵律师积极投入法律普及,持续制作双语家庭法内容,帮助社区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作出更安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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